联系电话:15850579510 / 18913911666 / 025-69973164

【办案实务】PPP项目合同签订后,政府方和社资方能否签订补充协议调整运营内容、付费机制?


        根据《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的通知》(财办金〔2017〕92号)以及《财政部关于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财金〔2019〕10号)规定,明确强调PPP项目必须含有运营环节,“以运营为核心、以绩效为导向”,推动PPP项目由“重建设”向“重运营”转变,并对涉及运营内容规定了负面清单,如下表:

     
 
 
        因此根据财办金〔2017〕92号及财金〔2019〕10号相关规定,PPP项目中的“运营”本质可以总结为,为了实现政府“提高公共服务和产品的质量和效率”的目标,注重项目的绩效考核,将项目运营的质量和效果作为取得回报的主要考量因素。且PPP政策现在已经明令禁止以拉长版BT、政府采购工程加服务等方式固化政府支出责任,变相违规举债融资。对于实践中落地的一些项目存在可用性付费与绩效考核机制挂钩不明确问题,或者运营内容在整体PPP项目体量中仅占很小的一部分,有存在拉长版BT的嫌疑。2019年江苏省财政厅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财政监督的意见》(苏财金〔2019〕53号),要求各市县加强对PPP项目的主动监督,监督发现的问题及时、规范进行处置,有效防控财政风险,确保PPP模式持续高质量发展、项目高质量实施。

        本团队服务的某客运枢纽项目调整前绩效考核为“可用性绩效考核+运维绩效考核”,在可用性绩效考核中,存在可用性付费与绩效考核机制挂钩不明确问题,而在运维绩效考核中,运营内容主要是司乘公寓及配套的物业管理服务,并运营维护的绩效考核也主要在安全管理与房屋维修,不是特别符合最新PPP政策要求,经过谈判、协商,政府方和社资方主动自查自纠,对可用性付费与绩效考核机制进行挂钩,司乘公寓及配套的物业管理服务内容不变动的情形下,增加运营内容,将建成的客运站有偿出租给客运服务公司使用,由此形成全封闭的运维管理,又因终端使用者支付租金,增加项目公司运营收入,将回报机制由纯政府付费调整为可行性缺口补助,在一定程度上减轻政府支出责任。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按照财金〔2019〕10号规定,使用者付费部分不得低于10%,因此,贵司需要进行财务测算,确保新增运营内容所涉及的使用者付费收益比例不能低于10%的红线。




作者: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律师  王芳 
作者简介:王芳律师,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主要执业领域为房地产建设工程领域全程专项法律服务、
EPC总承包专项法律服务、PPP全程法律业务、重大商事争议解决、ABS资产证券化业务。从业十六年以来在上述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
 


【团队律师介绍】

王芳律师团队介绍

  王芳律师团队主要执业领域为房地产建设工程、重大商事争议解决、PPP法律业务,
从业十六年以来,先后在南京、上海、徐州、盐城、淮安、宿迁、南通、镇江、马鞍山等地
处理各类诉讼、仲裁案件逾千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

联系方式:19952400676

微信公众号:江苏建筑工程律师

 

版权声明:本文版权归 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王芳高级合伙人团队 所有,转载请通过邮件和电话与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王芳高级合伙人团队取得联系

联系方式: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47号
电话:18913911666 / 19952400696 / 025-68516618
传真:(8625)68516601
邮箱:wangfang@allbrightlaw.com / 604718764@qq.com

关注微信企业号
获取更多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