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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实务】实际施工人如何摆脱工程款被承包单位的债权人执行的困境

        由于项目工程具有开发周期长、回款慢等特点,一些施工企业大规模盲目承揽工程的结果是导致应收账款居高不下,企业流动资金紧张。前期,经已公开信息统计截止2019年6月30日江苏省内已有30家企业被裁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这其中尚不包括裁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的企业,这其中包括拥有特级资质的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等;近期据媒体报告及公开渠道检索,南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中昶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神龙海洋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多家施工企业濒临债务危机,有的企业甚至高达上百亿的债务承担风险。

        但是建筑行业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屡禁不止,从而导致存在大量的实际施工人。从权利表面特征来讲,工程款的债权人虽然表现为承包单位,但实际上却是实际施工人。这些工程款少则数百万,多则数千万、上亿元,一旦这些工程款被承包单位的其他债权人采取冻结措施,那么实际施工人的权利能否得以保障?实际施工人如何在这种极端情况下尽可能防范自身法律风险呢?
  
        首先我们从团队正在承办的一则代表性案件入手来细述下实际施工人的日后工程款如何才能摆脱被承包单位债权人执行的困境?
   
【锦天城诉讼案件还原


        2016年1月29日,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单位)与淮安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单位)签订《建设工程合同》一份,约定由A单位总承包施工B单位的办公、科研楼及配套设施,工程造价暂定为6000万元,最终以固定单价按实结算。合同签订后当日,总承包单位将该工程全部转包给陈某进行实际施工,双方签订经济责任承包合同。2017年5月份工程竣工交付后,陈某尚未向B单位提供工程价款决算资料,2017年8月份,A单位其他债权人依据已取得的生效法律文书向人民法院(以下简称C法院)申请划扣陈某实际施工的该工程的剩余工程款项,向B单位下发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B单位停止向A单位支付工程款余款700万,同时将B单位已经支付给A单位的300万工程款直接从A单位银行账户中划扣。

        据悉,A单位已经负债累累,对外欠付的债务金额达1亿元,已经接近破产的边缘,陈某面对此种情形非常焦虑和着急,在咨询本团队律师之后,还在犹豫是否委托并启动诉讼程序,后B单位的另一债权人向D法院申请对该工程款进行查封冻结。
 
        在此种情形下,陈某再次与本团队律师进行咨询和沟通,接受了本团队律师的建议,立即启动诉讼程序。
   
【锦天城王芳律师团队接受委托赢得诉讼


        本团队接受了陈某委托后,立即开展工作向工程所在地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确认陈某的实际施工人身份及对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同时也向C法院和D法院提起了执行异议及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最终经法院认定陈某系实际施工人,且对建设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并且可以证明B单位和A单位欠付陈某的工程价款金额,故认定陈某的异议成立,对该查封、冻结行为予以解除。

        而在本案结案后不久,A单位即被其他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针对该项目工程款是否被列入A单位的破产财产,我们也和法院做了很多的沟通和交流,并向法院提供了长达近10页的代理词,最终法院支持我们团队的观点。
 
【律师实务总结


        案件前后历时将近两年时间,通过该案件代理工作,团队律师有着很深的心得体会:

1、律师要时时刻刻对最新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法院裁判精神等进行透彻研习。就本案来说,江苏省高院对该类执行异议司法实践裁判标准发生了巨大变化,从2015年发布的《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指南》到2019年3月5日最新发布的《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指南(三)》,其中裁判观点几经反复、迟疑,若不能准确把握省高院的最新裁判动向,那么案件结果也必然是南辕北辙。

2、尽可能减少挂靠、转包、违法分包之类行为的发生。我国法律、司法解释三令五申明文禁止此类行为,就是因为其中隐藏着大量的法律风险,一旦发生纠纷涉及到建设方、施工方、农民工等各方主体利益,甚至会引发群体性事件。如果出现上述行为,施工企业可以提前通过合法、有效的工程款债权转让方式,转移风险,未雨绸缪。

3、实际施工人遇到此种情形时,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对症下药。一旦工程款被执行法院冻结甚至划扣,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请求权将处于极大的不确定性,此时实际施工人千万不能自乱阵脚,应当主动寻求专业律师帮助,尽早通过诉讼等方式确定工程款债权及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避免处于被动地位。

4、抢占先机,争取在承包单位破产前确定对发包人的工程款债权,避免将工程款列入破产财产范围。根据江苏法院审判实践,在承包人进入破产程序前,实际施工人通过诉讼确定对发包人的工程款债权的,该工程价款应归属实际施工人所有,不属于破产财产范围(具体我们会在下篇分享)。



作者: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王芳律师
 作者简介:王芳律师,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主要执业领域为房地产建设工程领域全程专项法律服务、
EPC总承包专项法律服务、PPP全程法律业务、重大商事争议解决、ABS资产证券化业务。从业十六年以来在上述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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