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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实务】疫情之下,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做好哪些风险认识和应对准备?


       为有效控制新型冠状病毒引发的肺炎疫情,各地政府及建设行政部门陆续发布了相关地方性文件,明确要求企业推迟复工时间。随后,部分地区又进一步推迟复工时间,复工时间节点尚不明朗,此举将给建筑市场带来巨大影响,对此项目发承包双方应当做好哪些风险认识和应对准备?笔者将结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以下简称“示范文本”)对上述问题予以解答。

一、疫情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会产生哪些影响?

       目前疫情仍在发展之中,对于劳动密集性的建筑行业不可避免地产生一系列不利影响,从承包人角度而言:


        1、工期延误。为积极抗击肺炎疫情,多地发布延迟复工计划,在此期间建设工程工期必然顺延,据此可能会出现相应工程无法按约及时竣工验收并交付。诸如上海、南京、南通、徐州、宿迁、淮安等地,建设行政部门明确要求施工企业不得提前开复工,因此工程建设工期必受影响。

        2、人工、材料、设备成本增加。因绝大多数企业停产停工,工程建设所需材料费、设备费均有不同程度上涨。同时,停工亦导致设备租赁费用、人工费用、材料损失等额外增加。

        3、额外费用增加。为配合相关部门的防疫工作、保障施工现场安全,疑似或确诊病例的隔离及治疗费用、防疫设备与消毒产品的购买费用以及防疫工作人员的人工费等额外费用亦会增加。

       从发包人角度而言,在建工程会不同程度的受到疫情影响,导致工程难以如期交付至发包人,在这种情况下,势必会对发包人产生较大的不利影响:


        1、延期交房。因在建工程难以按约竣工验收,发包人对业主的交房承诺也会相应推迟,无法做到按期交房。

        2、资金回笼困难。对于高周转回笼资金实现发展的房企尤其是中小型企业来说,在疫情期间,期房预售基本停滞,将对企业造成很大的资金压力,可能造成资金短期周转困难。

        3、额外费用增加。在疫情防控期间,为避免停建工程受到损害,发包人要求承包人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将产生额外费用。对此,为减少疫情期间的停工影响,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赶工,亦会产生赶工费用。

二、疫情所致费用损失应当如何分担?

       笔者认为,因此次疫情所致费用损失,发承包双方之间合同有约定的,应当从其约定。若无约定或约定不明,如因此次疫情导致工程不得不停工,双方合同暂时无法继续履行,此时宜应按照不可抗力的相关规定处理,依据公平原则,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在当事人之间合理确定费用损失。

1、发包人应承担的费用及损失范围:


        (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发包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3)因肺炎疫情影响施工合同履行,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停工期间的部分费用损失,以及该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

        (4)因肺炎疫情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而增加的赶工费用;

        (5)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

        6)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退货或解除供货合同而产生的费用或损失;

        (7)肺炎疫情期间,发包人为防控疫情产生的卫生防疫费用及发包人项目人员患病、隔离观察而产生的医疗费用;

        (8)因肺炎疫情所致人工、材料价格异常上涨部分的费用。

2、承包人应承担的费用及损失范围:


        (1)施工设备的损坏;

        (2)承包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3)因肺炎疫情影响施工合同履行,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停工期间的部分费用损失,包括施工设备租赁费用、企业管理费用、办公费用等。

        (4)肺炎疫情期间,承包人为防控疫情产生的卫生防疫费用及承包人项目人员患病、隔离观察而产生的医疗费用。

三、发承包方如何应对疫情对施工合同的不利影响?

        根据计价规范、示范文本的规定可知,发包人、承包人因疫情爆发对施工合同产生的不利影响,应当分担相应的费用及损失。同时,对应由对方承担的费用及损失,一方应按照约定及时提出索赔申请,避免逾期索赔失权。

1、承包人如何主张费用及损失赔偿?

       如双方选择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且专用条款对索赔程序未有特别约定的情形下,建议承包人按照如下约定执行:

第一步: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

        肺炎疫情发生后28天内,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此次疫情对相应施工造成阻碍的具体情况、费用及损失,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否则有可能导致费用损失索赔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逾期丧失的不利后果。

第二步:递交索赔报告

        在发出前述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费用损失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记录及证明材料。

第三步:递交延续索赔通知

        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向监理人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肺炎疫情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第四步:递交最终索赔报告

        在此次肺炎疫情对施工合同影响结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费用损失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发包人如何应对承包人之索赔主张?

(1)及时审查索赔主张

        根据示范文本规定,监理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索赔处理结果,发包人逾期答复的,则视为认可承包人的索赔要求。故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的索赔申请时,应当在约定期限内及时审查、处理。

(2)发包人处理费用损失的注意事项

       因疫情因素可能对在建工程产生不同程度的不利影响,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的费用及损失都与疫情相关,相应地也不应当全部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包人应当从以下几点着重审查:

        一是该费用损失是否应当由发包人承担。如双方合同对损失已经有具体约定,应当依据双方约定处理,各自分担;如未有约定的,发包人应考量疫情对施工合同的具体影响,如构成不可抗力,可按照公平分担的原则在双方之间合理分担。

        二是判断承包人所主张费用损失与疫情发生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如人工、材料上涨的损失,应当具体判断价格上涨是否仅为此次疫情所导致,有没有其他因素导致价格上涨,如承包人所主张的费用损失并非当然由疫情原因所致,发包人不应承担部分或全部费用损失。

        三是审查相应费用支出是否在合理范围。一方面,承包人主张的费用损失应当以实际发生的费用支出为准,利润、可得利益等费用不应纳入索赔范围;另一方面,承包人因疫情原因产生的费用支出应当在合理范围内,对于非必要的费用应当予以排除。

3、如何应对因一方原因导致的损失扩大?

        
        疫情发生后导致施工合同暂时无法履行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必要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部分承担责任。对于建设工程项目,由于承包人进驻现场施工,对项目进度、现场管理情况等最为了解,承包人能够在第一时间采取止损措施,因此承包人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以及发包人、监理人的要求合理采取措施,及时防止和减少损失的扩大,同时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主张相应的补偿。如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部分向发包人承担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针对上述费用损失索赔主张,发承包双方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可在工程进度款中进行支付或扣除;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承包双方可另外协商或通过仲裁、诉讼等途径予以解决。
  
  四、我们的建议


        疫情爆发后,对在建工程及施工合同履行产生不利影响时,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联系,相互谅解,友好协商,共同采取措施应对难关。如因疫情原因发生相应费用及损失后,双方应按照公平原则合理确定,避免忽视一方相应义务的履行,畸形加重另一方的负担。对此,我们认为:

        首先,当事人索赔主张的提出均以此次肺炎疫情对相应工程建设造成实际影响为前提,若有关延迟企业复工的通知或其他合理防疫措施未实际阻碍相应工程建设,则一方无权向另一方主张索赔。

        其次,当事一方在主张索赔之前,应及时尽到相应的止损义务,否则不但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而且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所有主张均应于法有据,发承包双方应格外注意相应证据材料的收集、留存,并及时履行通知义务,避免更多不必要的纠纷发生。
 
 【团队律师介绍】

王芳律师团队介绍

  王芳律师团队主要执业领域为房地产建设工程、重大商事争议解决、PPP法律业务,
从业十六年以来,先后在南京、上海、徐州、盐城、淮安、宿迁、南通、镇江、马鞍山等地
处理各类诉讼、仲裁案件逾千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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