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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实务】EPC总承包项目风险管理(三):现场管理风险(中) 质量管理风险


 
        质量问题一直是建筑工程领域的顽疾,在国内EPC工程总承包尚未发展成熟的背景下,EPC工程总承包单位尚不具备与EPC总承包项目相匹配的实力及管理经验,其质量管理面临着更严格更多元化的挑战。以“11•24”丰城发电厂事故为例,该事故虽已经过去近四年,但事故暴露出的质量管理问题及由此敲响的警钟应当时刻被每一个工程建设领域的从业者所牢记。本文将围绕EPC总承包项目质量管理重难点,指出质量管理不善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为总承包单位提供切实可行的法律建议。

一、风险提示


        相对于传统施工总承包模式,EPC工程总承包模式下总承包单位需对承包工程范围内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因此,EPC模式下对总承包单位在质量安全、进度管理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工程质量一旦出现问题,总承包单位不仅要承担工程整改带来的工期延误及其他损失,如工程质量不合格也将无法向业主主张工程款,甚者还需承担高额的违约金。此外,工程质量问题还可能伴随着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给总承包单位带来多重法律风险。

二、案例指引


        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纠纷案件中,海诚公司作为工程总承包单位向三利公司(业主)主张2012年9月份的工程进度款为731万元并要求三利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三利公司以海诚公司虚报工程款、工程质量存在严重问题为由未予支付。最高院认为,双方《设计及施工总承包合同》5.2约定“工程进度款按月产值付至80%,每月5号前提报上月的产值,甲方最迟每月25号前审定拨付完毕进度款”,由此约定来看,双方合同义务的履行有明确的先后顺序,即先由海诚公司完成质量合格的工程,然后由三利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而根据生效的261号判决认定,涉案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海诚公司需支付修复费用32694348.76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因此,在海诚公司施工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且未予修复的情况下,三利公司拒绝支付工程进度款,具有合同和法律依据,不应承担违约责任,海诚公司关于要求三利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亦不能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3条、第10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本案中,海诚公司提交的资料均系其单方制作,未得到三利公司的认可,有关双方对于施工过程中工期延误、工程质量等存在诸多争议的问题,海诚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的经济损失的原因、数额及责任等事实。本案由于工程质量本身存在问题,加之海诚公司提交的多份证据不具有证明力,故而法院对海诚公司支付工程款和逾期支付违约金请求不予支持。

三、总结与建议

    1.工程质量合格是总承包单位主张工程款的前提


        上述案例说明EPC总承包单位交付的工程质量是否合格是总承包单位主张工程款的前提条件,如果总承包单位交付的工程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水平,或有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应当认定工程质量不合格,业主有权主张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拒付相应的工程价款。而且《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10条、第16条均明确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以工程质量合格为条件,故工程质量不合格,总承包单位无法主张工程价款,还可能面临承担巨额违约金索赔的风险。同时,如果总承包单位交付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工程没有使用价值,甚至危及公共安全,法律上不允许其投入使用,也就不可能对其进行折价、拍卖、变卖,总承包单位也不能享有优先受偿权。
        笔者建议,第一,设计阶段是EPC总承包工程质量问题的本质和源头所在,采购阶段是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施工阶段是可能的工程质量问题爆发的阶段,因此,总承包单位在中标后工作开展前需编制完整的工程质量管理方案。第二,设计部门首先要加强本部门质量意识,其次要反复验证和评审设计方案,确保工程方案技术最优性和可行性,重点控制初步方案的质量,再次要根据合同的要求,在初步设计方案的基础上不断深化设计,减少设计图纸的错漏,加强不同设计项目的校对和验证,确保施工图纸质量。第三,采购部门需根据合同内容和设计部门的要求编制采购方案,提前考察供应商和分包商资质和信用,以及之前是否与客户发生过原材料质量纠纷,同时可以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最优供应商,以有效保证设备及材料质量。采购部门应妥善管理工程原材料及资料,已经采购的设备或材料,必须严格按照开箱和验收制度进行,保证清点、移交、库存环节的有序性。第四,施工部门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规范施工,重点把控关键工序的质量安全,提前编制施工现场操作指导手册,从工程开始前的质量管理到工程开始后的过程管理,再到工程结束时的验收管理都要一手抓牢,建立工程质量考核制度,做好质检以及与质检有关的奖惩,提高施工部门员工的质量管理意识和积极性。

2. 总包单位对分包工程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22条第2款规定,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分包单位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负责,分包不免除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所负的质量责任。《建筑法》第55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上述规定可知,EPC总承包工程专业分包的,并不免除总承包单位的质量责任,总承包单位仍然需要对整个工程承担质量责任。
笔者建议,第一,EPC总承包商要根据合同管理的要求,设立设计、采购、施工等专门的质量管理机构,根据从事不同工作内容的分包单位分别落实监管。同时要求分包单位根据各阶段项目制定具体的质量管理计划,确定各个阶段的质量风险类型和质量把控要点,实时做好质量管理记录。第二,选择具有质量管理意识的分包单位,挑选分包单位时应调查对方以往承包工程时是否发生过质量安全事故,还应注重培养所挑选分包单位全员的质量管理意识。第三,应当与分包单位约定相关质量违约责任条款,明确分包单位的质量违约责任,一旦发生相应质量问题,及时要求分包单位进行整改并有权主张违约责任,同时应当注意在设置具体的质量违约责任条款时,条款设置的标准不应低于EPC总承包合同条款的内容。

3. EPC联合体对工程质量承担终身责任


        《管理办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依法承担质量终身责任。第27条规定,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在设计、施工活动中存在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设计、施工单位及其项目负责人也要按照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责任。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关系国计民生,国家通过质量终身负责制和连带责任制倒逼EPC联合体切实履行合同及法定义务,这要求EPC联合体中各方不仅需对己方参与的工程质量严格把控,还需对联合体其他成员的行为予以监督,彼此牵制,才能切实保障工程质量安全。
笔者建议,联合体各成员分别实施设计和施工工作时,需完善监督制度并建立内部沟通机制。同时可以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约定各方责任,当联合体内部成员因自身原因导致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时,可以通过《联合体协议》中约定的责任分配条款减少非过错方在质量安全事故中所承担的风险。如此便可提高工程质量意识,起到约束联合体内各成员的作用。

4.工程未经验收业主擅自使用的,应当视为工程质量合格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13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这一条款是为了防止实务中业主提前将未经竣工验收的房屋投入使用,在投入使用后出现质量问题时拒付工程款给总承包单位造成的额外风险。但是总承包单位在理解前述条款时需注意以下问题:第一,业主未经竣工即擅自使用工程的证明责任在己方。因此建议总承包单位在完工后仍然要保持对工程保有必要的监管,在业主擅自使用未经验收的工程时能够及时通过拍照、录像、公证等方式固定证据,以便发生工程质量纠纷时更好的主张权利。第二,即便己方对业主擅自使用的未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部分质量不负责,但在建筑工程合理使用寿命内,总承包单位仍需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质量负责,同时业主擅自使用并不免除总承包单位的保修义务,在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的,业主仍有权要求总承包单位予以修复。


王芳律师团队介绍
 

  王芳律师团队主要执业领域为房地产建设工程、重大商事争议解决、PPP法律业务,
从业十六年以来,先后在南京、上海、徐州、盐城、淮安、宿迁、南通、镇江、马鞍山等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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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陈蓓

审核校对:孟庆贺  董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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