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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实务】《民法典》: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对施工企业有什么影响?

被称之为“百科全书”的《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正式生效,因创设了诸多新制度、新规则倍受关注。其中,《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明确了法律没有规定、当事人未约定且未经催告下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为一年。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民法典》中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的明确无疑是对享有合同解除权的一方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也明确了另一方的抗辩权利。那么《民法典》明确了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会对施工企业产生哪些影响呢?

 

新旧法对比

 

(一)《民法典》明确了在法律没有规定、当事人也未约定的情况且未经催告下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为一年
 

 

在《民法典》施行之前,《合同法》虽强调了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间为除斥期间,即届满不行权权利消灭,但未对法律没有规定、当事人也未约定且未经过催告的情况下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进行明确。司法判例中未达成共识,导致实践中法官对于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享有较大自由裁量权。只有在商品房纠纷领域,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了在法律没有规定、当事人也未约定且未经过催告的情况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解除权行使期限为一年。为保障交易的稳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对上述问题进行了统一,明确了法律没有规定、当事人未约定且未经过催告的情况下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为一年。

 

(二)司法解释对《民法典》正式施行前(2021.1.1)合同解除权的衔接问题进行了明确
 

 

《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在法律没有规定、当事人也未约定且未经过催告的情况下,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合同解除权消灭。故在《民法典》生效后,该司法解释规定了两种情形:一是解除权人在民法典施行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解除权行使期限为民法典施行之日起一年,即自2021年1月1日起算一年;二是解除权人在民法典施行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的,解除权行使期限为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

 

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的新变化对施工企业的影响

 

 (一)施工企业应及时对2021年1月1日前签订的合同内容及履行情况进行自查,防止解除权的丧失

在建筑领域常会出现发包人资金断链等原因导致项目停工,此时施工企业一般按照发包人的要求或者项目实际情况暂时撤离项目现场,但是对于施工合同的履行与否并未积极采取措施,双方合同的权利义务长期处于不稳定的状态。待发包人长时间不发出复工通知或者也不对已完工程价款进行结算,施工企业才向法院起诉主张解除合同,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及违约金等权利。此时,施工企业是否享有解除权及合同解除后的责任认定问题往往成为案件审理的难点。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在《民法典》正式施行前,双方施工合同具备解除条件的,如施工合同未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施工企业应当自民法典施行之日起一年即2021年12月31日前主张解除合同,否则就面临丧失合同解除权的风险。如解除事由发生在《民法典》正式施行后,施工企业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计算一年的解除权行使期限。

(二)施工企业在签署合同时需关注合同解除权的约定,在具备解除权时及时行使。

根据《民法典》上述规定可知,关于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应当优先适用于双方合同约定,故施工企业在签订相应的施工合同时,应当重点审理合同解除条件以及解除权行使期限,如发生解除事由时,施工单位需在约定的期限内行使解除权利,否则解除权消灭;同样,对于发包人主张行使解除时,施工企业也应当判断发包人的解除权行使期限是否届满。如双方施工合同未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承包人应当遵循一年的除斥期间,及时行使合同解除权。

 

总结

 

 《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在法律没有规定、当事人也未约定且未经过催告的情况下,合同解除权行使的除斥期间为一年。对施工单位而言,在合同履约过程中需着重关注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间,若因发包人的原因导致施工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施工单位应及时行使解除权,以防止丧失合同解除权。
 

撰稿:董树婷

审核校对:孟庆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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