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电话:15850579510 / 18913911666 / 025-69973164

施工单位对部分“一线作业人员恶意讨薪行为”的预防措施和解决方案

 

(一)部分一线作业人员恶意“讨薪”的表现形式

1、包工头许以一线作业人员高额工资,并堂而皇之签订虚假的劳动合同,预设高于合同工期内的劳务结算总额,从而变相获得超额利润;

2、包工头将其所承建工程隐瞒施工单位非法转包,结算时由合同签订人进行结算,而结算后故意失踪,暗中让无资质的实际施工人索要工费;

3、包工头将工费结算完毕后,与部分一线作业人员窜通,采用打白条的方式,以仍有部分农民工或临时用工未结算的理由,向承包单位索要工费;

4、未签定施工合同,或签定合同进场后,不进行实际施工作业或只少量进行施工作业,经过一段时间后,以人工费,机械费、调迁费涨价等为理由,以漫天要价或超出合同价许多为由,索要相关费用;

5、个别中标单位管理人员在没有授权的情况下,与包头工勾结,以虚报、谎报的形式,在租赁台班,临时用工单上签字认可相关费用;

6、包工头发生亏损或价款支付不到位的情况下,不履行协议,指使一线作业人员以拖欠工资的名义向中标单位追要。

(二)产生部分农民工恶意讨薪的原因

1、包工头充分利用相对弱势群体的便利,以悲情做为旗号,获得许多媒体的同情,客观上给施工单位造成巨大的压力,迫使施工单位息事宁人。

2、个别建设单位对农民工工资实行免争议支付,只要农民向建设单位讨薪,建设单位就从施工单位应得但未付款项中支付。

3、个别建设单位在计量款中扣除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客观上给中标单位带来巨大的资金压力。

4、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正常的合同纠纷诉求渠道被行政部门予以干预,也给包头工提供了便利。

5、中标单位的管理缺陷给包头工带来了利益寻租之机。

(三)农民工恶意讨薪的防范措施

1.合理规避风险。现在我们名义上采用的都是有资质的劳务管理队伍,实际情况却大相径庭。除了客观环境以外,凡发生恶意讨薪而迫于现实由中标单位支付工费的情况下,应依据合同,对合同主体进行追讨,以期把损失降到最低。

2.建立自己的施工队伍,降低成本。由于客观环境的变化,现在中标单位的职工无论能否胜任,均成为项目部的管理人员。应根据个人的工作能力,进行区分,符合管理岗位要求的,从事管理工作,不符合要求的,应直接参加具体的工程施工。

3.建立黑名单制度。一是凡存在恶意讨薪的分包商,一律不准下次准入,并以函告的形式通知对方;二是为防止借壳准入,应对实际施工人建立相应的黑名单制度。三是应调查了解分包商在其它地区是否有恶意讨薪形为,一旦核实,不得准入。四是凡发生再次分包的分包商或实际施工人,应拉入黑名单,不得准入。

4.加强项目部内部管理。一是严格实行民工登记造册、实发工资、事前控制管理方法。二是要严格规定中标单位管理人员的对外授权行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出具签字类的证明,更不得交与分包商。三是加强廉政建设,严防管理人员与分包商相互勾结。

5.建立相关方勾通渠道。中标单位要了解当地有相关政策与法律,特别是要与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法院、公安等行政执法主体协商勾通,共同建立恶意讨薪的预警措施。中标单位在有理、有证、有据的情况下,可移送执法机关进行处置。

文章出自:www.jsbuildlaw.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版权声明:本文版权归 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王芳高级合伙人团队 所有,转载请通过邮件和电话与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王芳高级合伙人团队取得联系

联系方式: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47号
电话:18913911666 / 15850579510 / 025-68516618
传真:(8625)68516601
邮箱:wangfang@allbrightlaw.com / 604718764@qq.com

关注微信企业号
获取更多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