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聚焦
公司上市可以给公司带来跨越式的发展,同时带给公司及股东巨大的资金回报,但是不得不注意的是,IPO筹备期间,若遭遇股权纠纷并涉及诉讼的,有可能构成阻碍上市的重大事项,甚至导致上市失败。为避免陷入诉讼纠纷,减少上市风险,拟上市的公司有必要做好信息披露,避免股权纠纷。
案件背景
商机在线(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五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中((2016)京03民终5154号),2006年6月26日,商机在线公司与姚劲波签订《股权代持协议书》,约定:商机在线公司同意将其拥有25%股权中的部分即17.5%的股权交由姚劲波代持;姚劲波出让28.com域名获得的中网广告公司和商机在线公司各8%的股权,同意将各3%的股权交由商机在线公司股东程汉东代持;2007年4月,商机在线公司与姚劲波签订《股权代持协议书》,约定:商机在线公司同意将其拥有的17.5%的股权交由姚劲波代持,其余的7.5%股权由商机在线公司行使;姚劲波出让28.com域名所有权,商机在线公司支付现金15万元,余款50万元作为姚劲波在商机在线公司10%的股份对价。2009年12月11日,姚劲波与商机在线公司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双方原股权代持协议不再生效,双方同意均不再持有对方公司的股权。2009年12月18日,商机在线公司与姚劲波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登记于商机在线公司名下的五八信息公司7.5%股权转让给姚劲波。至此,商机在线公司名下已无五八信息公司股权的登记信息。商机在线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商机在线公司为五八信息公司股东,持有五八信息公司17.5%的股权。
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姚劲波与商机在线公司签订的两份《股权代持协议书》均为有效协议,均对姚劲波对商机在线公司股权享有权利进行了确认。五八信息公司关于《协议书》确立了商机在线公司将其持有的五八信息公司25%股权与姚劲波对商机在线公司享有的交付商机在线公司10%股权的债权进行互易的法律关系的主张具有高度盖然性,该院予以采纳。《股权转让协议》履行后,姚劲波已取得原属商机在线公司的25%股权,对于商机在线公司的诉讼请求,该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协议书》确立了商机在线公司将其持有的五八信息公司25%股权与姚劲波对商机在线公司享有的请求交付商机在线公司10%股权的合同债权进行互易的法律关系。《协议书》约定的“双方原股权代持协议不再生效,双方同意均不再持有对方公司的股权”系在前述协议的基础上进行的权利处分,商机在线公司关于不再持有五八信息公司股权的意思表示清晰明确,商机在线公司提出的上诉请求均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评析
本案系股权代持与股权转让引发的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争议的焦点在于商机在线公司股权和姚劲波债权的互易是否导致商机在线公司持有的五八信息公司25%股权的转让。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并未对有限责任公司以本公司股权作为交易对价与他人签订合同作出消极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因此《协议书》均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结合双方后续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商机在线公司持有的股权和姚劲波享有的债权发生互易,结果导致商机在线公司不再持有股权,姚劲波享有的债权亦归于消灭。
团队观点
该案件案情较为明晰,因北京五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正处于IPO筹备期间的特殊背景下,若五八信息公司不能妥善处理好股权纠纷可能构成阻碍上市的重大事项,进而影响其顺利上市。例如,华西证券拟于2007年就准备进军资本市场,于2015年首次冲刺IPO,因众多的股权纠纷未能及时了结,导致上市失败。2017年9月,华西证券的招股说明书第三次出现在证监会网站上,于2018年1月方才成功上市。再如2010年,谋求上市的苏州恒久因专利问题被媒体大幅报道,被证监会要求暂缓上市,时隔6年方获通过。因此,在IPO筹备期间遭遇此类纠纷应当引起十分的重视,积极应对诉讼纠纷,只要企业本身不存在问题,严格排查,做好信息披露,负面因素自然迎刃而解。
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王芳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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