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电话:15850579510 / 18913911666 / 025-69973164

【法律速递】2019年11月基础设施、房地产与建筑领域·法律速递

 
 
基础设施、房地产与建筑领域·法律速递
 
Infrastructure、Real estate and Construction ·  Legal Express

 
 
 

前言·PREFACE


        据国家统计局近日发布数据显示,2019年前8个月,我国基础设施投资增速回升,同比增长4.2%。2018年我国基础设施领域与房地产业及建筑业均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与发展,其中中国基础设施投资为15.49万亿元;房地产开发投资完成额为12.03万亿元,2018年我国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为64.57万亿元,房地产开发投资占当年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的18.63%,仅次于制造业。建筑业完成总产值23.51万亿元,同比增长9.88%,实现增加值6.18万亿元,增速超过GDP,同比增长4.5%。为了保持新常态下的房地产业及建筑业的增长,基础设施领域与房地产业及建筑行业一直不断的在从传统行业向现代化行业过渡升级。特别是近年来,PPP模式推广、供给侧改革、一带一路、营改增、信息化、高质量发展、中美贸易战等给行业发展造成了重大的影响,给企业发展带来机遇的同时,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挑战。其中,EPC工程总承包作为覆盖建筑产品的全生命周期的建设工程组织实施方式,具备利于控制项目成本、缩短建设周期、保证工程质量等突出优势,备受市场青睐。但对于建筑业企业来说,由于EPC工程总承包模式现有规范模糊,也就需要更加专业的法律服务介入,为建筑施工企业在项目承接阶段、履约管理阶段,以及竣工结算阶段、争议索赔解决阶段提供全程的风险防控和管理法律服务。

        针对基础设施领域、房地产与建筑行业呈现的新特点,相关法律服务亦面临着新的挑战,法律适用越发呈现复杂性和争议性。为此,包括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各地高院纷纷出台了相关司法解释等以统一同类案件的裁判标准,但是这其中的许多规定都有着特殊的时代背景和价值取向,从一般意义上来理解,很难把握相关规定的实质性精神。因此,本速递的目的也就在于通过对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等进行列举和解读,着重分析和探讨基础设施投资建设、房地产与建筑领域的法律问题,有效回应社会各界在该领域的综合法律需求。


行业快讯·INDUSTRY NEWS 

一、 基础设施领域
 
Ø 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指导意见推动新型基础设施建设 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

        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加快培育共享制造新模式新业态、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推动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加强5G、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物联网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扩大高速率、大容量、低延时网络覆盖范围,鼓励制造企业通过内网改造升级实现人、机、物互联,为共享制造提供信息网络支撑。

Ø 电动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推动铜需求增长
       
        随着交通运输业进一步电气化,至2030年,充电基础设施对铜的需求量将增长10倍。这将带动铜市场利润的增长,不过充电基础设施的铜需求量仍不及电动车本身的铜需求量。2018年,全球精炼铜产量达2400万吨,其中17%来自废铜回收。尽管铜需求不断增长,但由于铜价偏弱,铜矿投资放缓,全球铜供应持续趋紧。矿铜供应增长平淡,自2015年以来,年均增长率仅1.4%。铜市场最快可能将在今年就出现供应不足的情况。

Ø 中国将为中老铁路沿线2个省建设基础设施

        2019年10月23,在老挝首都万象市中—老挝合作委员会办公室签署了中国政府援助建设基础设施合作备忘录。此项目是中老两国政府合作下,中国政府援助的建设项目,为中老铁路沿线上的二省建设一部分基础设施,以方便乘客、游客及当地居民。为万象和琅勃拉邦省的中老铁路沿线人民建设供水系统,公共医疗,电力系统,通讯等基础设施。
 
 
 
 
二、 房地产行业
Ø 房贷利率加点下限明确,首套房贷款利率不低LPR

        根据央行总行今年16号公告要求,10月8日起,全国范围首套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不得低于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二套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不得低于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60个基点。同时,央行总行要求央行省一级分行在国家统一的信贷政策基础上,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形势变化,确定辖区内首套和二套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加点下限。

Ø 地产背景金融机构“跌跟头”,“大自融”风险多

        据记者报道,近日,又有两家金融机构爆出风险问题。一是港股上市公司51信用卡突遭警方调查,后续进展称主要涉及外包暴力催收;另一则是,保险公司百年人寿遭监管进场调查,或涉及股权、违规资金运用等问题。
       
        此前不久,安信信托、包商银行等也因风险暴露较多,目前处于风险处置阶段。近期暴露风险的多家金融机构背后都有一个共同点,均有地产公司的背景。究其原因,与地产集团多年前快步布局金融版图,以及当前房地产市场低迷有关。

        从暴露风险的金融机构具体业务模式上看,手握各类金融资质的金控集团,难免涉及自融。“虽然监管有明确规定,但穿透来看,很多产品募集的资金都涉嫌流向了地产公司自己的项目,只是交易结构上设计的没问题。”一位熟悉金融市场的人士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

Ø 中小房企上演“求生之战”

        房地产市场新一轮洗牌正在加速进行。人民法院公告网显示,今年以来约300家房企破产清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发现,负债过高、资金链断裂是房企破产的主要原因。业内人士认为,在坚持“房住不炒”定位的大环境下,传统房地产开发模式难以再持续,行业“马太效应”更加明显,房企竞争日益激烈,房地产市场资源将更加向龙头企业集中。

三、建筑行业

 
Ø 对外承包工程完成营业额5491.3亿元人民币——1-7月中国对“一带一路”国家投资合作情况

        商务部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司负责人近日介绍了2019年1-7月我国对外投资合作有关情况。2019年1-7月,我国境内投资者共对全球153个国家和地区的4088家境外企业进行了非金融类直接投资,累计实现投资额4329.2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3.3%;7月当月对外直接投资额680.6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25.5%。2019年1-7月,对外承包工程完成营业额5491.3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2%,新签合同额8201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1.9%;对外劳务合作派出各类劳务人员26.5万人,与去年同期基本持平,7月末在外各类劳务人员97.2万人。

Ø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试点开展监理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制审批

        日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下发通知,自10月1日起,在10个省市开展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制审批。试点地区为:浙江、江西、山东、河南、湖北、四川、陕西省和北京、上海、重庆市。
与承诺不相符的,将依法撤销相应资质,并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3年内,被撤销资质企业不得申请该项资质。企业对承诺内容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Ø 深圳全面取消图审!山西全面取消!南京/青岛部分取消!浙江/广东/山东简化图审

 
        继山西、南京、青岛(西海岸新区)取消图审后,近日深圳市发布《深圳市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正式取消施工图审查。

Ø 4241个建筑项目违法:重庆、江苏、河南罚款力度最大

        10月16日,住建部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2019年上半年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的通报》。通报内容显示:全国各地排查项目142910个,涉及建设单位101939家、施工单位113298家,而浙江、山西、江苏转包、违法分包项目最多,重庆、江苏、河南罚款力度最大。


新法速递·LATEST LAWS 

基础设施与房地产建筑领域2019年上半年颁布/修正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部分)
 

 
Ø 2018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Ø 2019年1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Ø 2019年3月2日,国务院根据《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三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自2019年3月2日起施行。

Ø 2019年3月1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7号》第二次修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自2019年3月13日起施行。

Ø 2019年3月1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根据《建法规〔2019〕3号》修正《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自2019年3月18日起施行。

Ø 2019年4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主席令第二十九号》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自2019年4月23日起施行。

Ø 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根据《国务院令第714号》修正《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自2019年4月23日起施行。

Ø 2019年5月17日,住建部官网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征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法律实务·LEGAL PRACTICE

 
略论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给建筑施工企业带来的“六大影响”


作者:王芳,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
 
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自2019年2月1日正式施行至今已逾半年,各地法院在审判实践中理解与适用具体条文时也出现了不同的观点。为系统把握最高院在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裁判口径,便于相关市场主体对司法解释二的深度理解与适用,本文拟就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对施工企业的六大影响作简要论述。
 
 
【01】合同效力

        在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出台以前,影响施工合同效力的主要情形包括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五种情形之一,以及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关于借用资质、违反招标程序、转包和违法分包等的禁止性规定。此次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在此基础上,又增加了发包人在起诉前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行政审批手续的、以及另行变相降低工程价款签订合同的情形,也将导致施工合同无效。
        需要注意的是,此次司法解释二还特别规定了两种例外情形:一是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不影响施工合同的效力;二是发包人能够办理审批手续而未办理,并以未办理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因此,为避免上述风险,施工企业一方面要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建设单位办理各种审批、许可证的义务,另一方面要有意识地收集证据、材料,为日后合同效力及损失赔偿等问题防患于未然。

【02】工程价款结算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的出台分别确定了不同情形下工程价款的结算规则,需要施工企业引起重视。

规则一:无论是强制招标的项目还是非强制招标的项目,只要经过招投标程序的,一律以中标合同为准,这与江苏省高院“6.26”解答第7条规定的“非强制招投标的建设工程,经过招投标或备案的,当事人在招投标或备案之外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以双方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内容有较大的出入,值得注意。此条适用的前提条件是中标合同有效,如果招投标行为本身涉及违反国家效力性禁止性规定而导致中标合同本身无效的情形除外。此外,考虑到建筑市场具有多变性,如果当事人在招标投标完成后,因客观情况发生了变化,确需另行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基于合同自由的考虑,人民法院允许当事人按照另行订立的合同进行结算。

规则二:司法解释二确定以招投标文件作为结算依据的新规则。实践中,就同一建设工程项目,当事人之间可能存在招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中标合同、备案合同、实际履行的合同等四份文本,根据该规则,在工程范围、工程质量、工程价款、工期不一致时,由于招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属于当事人订立合同过程中的原始文件,最能代表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符合招投标市场的规范要求,因此应当以招投标文件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这也要求施工企业要加强对招标投标及合同签订管理与审查,避免中标无效情形的出现。

规则三:多份合同无效时工程价款结算规则,明确以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实际履行的合同难以确定的,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结算。该规则删除了实践中出现的无法确定双方当事人真实合意并实际履行合同的,由法院结合缔约过错、已完工程质量、利益平衡等因素分配两份或以上合同间差价确定工程价款,以及按照签约时的市场价格信息结算的做法,统一了司法裁判口径。

【03】工期认定
       
        司法解释二在司法解释一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竣工日期、工期顺延认定的一般规则,从而建立了一套完善的工期认定规则,施工企业可以依据该规则主张自身合法权利。

一是开工日期的确定规则。第一种情形,开工日期以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的日期为准;第二种情形,开工通知发出后,如果工程尚不具备开工条件,则以开工条件具备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但若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开工通知发出后又无法实际开工的,则仍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准;第三种情形,开工通知发出前,如果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进场时间为开工日期;第四种情形,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没有发出开工通知,现有证据也无法证明何时实际开工,则需综合开工报告、合同、施工许可证等载明的时间和案件其他事实,认定开工日期。

二是竣工日期的确定规则。第一种情形,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准;第二种情形,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准;第三种情形,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不以工程竣工验收为前提,而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准。

三是工期顺延的确定规则。首先,原则上以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签证等方式确认;其次,承包人申请工期顺延虽未得到确认,但只要能举证证明其是在约定的期间内申请,且申请的事由符合合同约定,人民法院就可以支持承包人提出的工期顺延的主张;再次,承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视为不顺延的,一般应按照约定处理;最后,虽然承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工期顺延,但是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后通过相关会议纪要、往来函件、承诺函等文件同意工期顺延或者因不可归责于承包人的事由提出合理抗辩的,仍应当认定为工期顺延。
该工期的认定规则总体上来说对施工企业利好,同时也要求对不具备开工条件或提前实际进场施工的项目,施工企业应当及时进行签证确认,加强工期签证管理,避免工期违约赔偿责任。

【04】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对于施工企业来说尤为重要,是保障其工程投入的一把利剑。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从主张优先受偿权的主体范围、期限以及行使条件等方面,进行了系统性规定,使得优先受偿权真正作为一项制度得以落实。

第一,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主体仅限于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这一规则的确立将实践中存在的大量的实际施工人排除在外,这也侧面督促施工企业减少挂靠、转包以及违法分包行为,若发生上述行为,实际施工人只能通过工程款债权转让、提起代位权诉讼等方式取得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第二,只要是质量合格的工程,对于未竣工或者无效合同,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不受影响。司法实务对施工合同无效承包人是否可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理解不一,现司法解释二一锤定音,无论施工合同是否有效或者项目是否竣工,只要工程质量合格的,承包人就有权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这对于施工企业来说无疑是重大利好的。

第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范围包括全部工程价款,但是将逾期支付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排除在外。目前而言,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值得注意的是,工程质量保修金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或施工单位在工程保修书中承诺,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从应付的建设工程款中预留的用以维修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出现的质量缺陷的资金,因此质保金作为工程价款的一部分当然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此点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形成共识,但是实践操作中常常容易被忽视甚至被排除在优先受偿权的范围之外。至于工程价款的利息、与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由于其不属于工程产生的直接费用,因此不在优先受偿权的受偿范围。

第四,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和起算点较之前发生了较大的变化。由于建设工程项目结算周期相对较长,流程较为复杂,工程竣工后六个月的时间内往往难以完成结算,如果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四条确定的起算日即从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算,在实践中常常出现工程尚未结算完成就已经超过了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对承包人显然不公平。此次司法解释二将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确定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修正了批复起算点的计算方式,改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工程价款之日起算,该做法有利于保护施工企业的利益实现。同时,优先受偿权的6个月期限为除斥期间而不是诉讼时效,不能适用诉讼时效有关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规定,这就督促施工企业发生纠纷时及时行权,避免超期失权的不利法律后果。

【05】建设工程司法鉴定

        司法解释二对司法鉴定的最新规定具体包括:

一是诉讼前达成的结算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施工企业在诉讼前先与建设单位达成结算协议,但又以施工合同无效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推翻此前结算协议的法院将不予支持。

二是当事人在诉讼前共同委托有关机构、人员对建设工程造价出具的意见,不具有司法鉴定意见的效力。如果承包人否定该咨询意见的效力,有权另行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此时法院审查认为符合申请鉴定条件的,应当予以准许。如果当事人之前已明确表示均受该咨询意见约束的,相当于双方达成了委托他人结算的协议,应当适用诉讼前达成结算协议的规则,对双方当事人均产生约束力,双方应当予以严格遵守。

三是无论是鉴定材料还是鉴定意见均需要予以质证。这里主要变化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是未经质证的鉴定材料与鉴定意见不能径行作为鉴定依据,但是建设工程方面的司法鉴定,所涉及的鉴定材料繁多复杂,且专业性极强,如果对每个材料都要进行质证的话,无疑会拖延审判效率,增加当事人诉讼负担,因此法院仅需对当事人有争议的鉴定材料组织质证,没有争议的鉴定材料无需组织质证;第二个方面是如果鉴定意见所采纳的鉴定材料未经质证的,为提高诉讼效率,法院可以对有争议的鉴定材料组织补充质证,经质证可以作为鉴定材料的,法院再进一步对鉴定意见组织质证,否则该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这也提醒施工企业要严格按照规范程序申请鉴定,避免造成鉴定意见无效的后果,承担不必要的巨额鉴定费用损失。

【06】实际施工人的权利保护

        实际施工人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具体实施工程施工的建设单位和个人,一般指转承包方、违法分包的承包方、挂靠承包方、不具有建筑资质的承包方等。为保护实际施工人尤其是其代表的农民工群体利益,司法解释二突破合同相对性允许实际施工人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同时为了打击建筑市场“盛行”的挂靠等违法行为,司法解释二又明确了挂靠人和被挂靠单位就出借资质导致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等损失连带责任。

        首先,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实际施工人有权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这里突破合同相对性的主体仅限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实际施工人而不包括挂靠的实际施工人,至于挂靠的实际施工人如何实现权利的救济仍需进一步明确。同时,实际施工人虽然有权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但是不能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如果根据现有证据确实无法查清发包人欠付工程款的具体数额时,则由实际施工人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其次,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实际施工人也可以在符合代位权构成要件的条件下直接向发包人提起代位权诉讼。虽然现行法律对代位权诉讼的要求较为严格,但是实际施工人可以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这是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所独有的优势。因此,实际施工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其中一种诉讼方式,及时主张对发包人的工程款债权,尽早实现权利救济。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挂靠人和被挂靠单位今后对于出借资质行为导致的损失需承担连带责任。挂靠有风险,这里的风险不单单仅指的是挂靠等行为有可能受到建设部门的行政处罚,影响公司声誉,还要对发包人承担因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原因造成的损失,言外之意,资质出借人如果想摆脱责任承担,则更多应由其举证证明损失的发生不是由于其出借资质造成的,这对被挂靠单位来说无疑大大加重了举证责任。

        对于挂靠人而言,能否直接适用转包或违法分包的情形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司法解释二对此持否定态度,此时挂靠人如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呢?根据司法实务经验,在挂靠施工法律关系中,如果挂靠人能够举证发包人明知挂靠情形存在,此时挂靠的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之间就施工合同之标的产生了实质性的法律关系,双方之间基于该法律关系产生债法上的请求权,故挂靠的实际施工人此时根据《合同法》第58条、《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2条之规定,有权直接向发包人参照合同约定主张工程款,这为建筑市场很多挂靠单位追讨工程款提供了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案。
综上,《司法解释二》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影响还远不止本文梳理的六个方面,因其涉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方方面面,本文不再一一阐述。司法解释二的出台必将给建筑施工企业带来巨大而深远的影响,建筑施工企业无论在项目承接阶段、履约管理阶段,还是竣工结算阶段、争议索赔解决阶段,建筑施工企业都需要加以重视,站位新时代,审时度势,沉着应对,实现高质量发展的既定目标。

 

锦天城动态·ABL NEWS 



Ø 锦天城律师成功代理一起重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先行判决解除案件

        近日,锦天城律师成功代理了一起重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涉案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已投入数亿元。在该案中,锦天城律师代理建设单位(发包人)——国内某知名品牌家居公司诉请法院判令解除与施工单位南通某建筑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并要求施工单位移交现场,承担工期违约金和质量违约金及修复款项、剩余工程量对应工程价款差价损失达4000万余元。
本案因施工单位长期霸占项目现场导致建设单位无法复工,诉讼过程中建设单位损失仍在持续扩大。锦天城高级合伙人王芳律师、黄炳蓉律师以及陈玉蓉律师组成的法律服务团队经多次论证研究找到了案件的突破口,就合同解除、移交现场申请法院先行判决并最终获得了法院支持,避免了当事人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同时也开创了当地法院先行判决第一案。

Ø 锦天城为安信证券-四川发展国润环境绵竹供排水一体化PPP项目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提供法律服务
 
        2019年9月27日,安信证券-四川发展国润环境绵竹供排水一体化PPP项目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本专项计划”)成功发行。本专项计划由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计划管理人,由四川发展(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原始权益人,实际融资人为四川发展国润环境投资有限公司及绵竹国润供水有限公司、绵竹国润排水有限公司。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为本专项计划提供了全程法律服务。
        本专项计划的基础资产为原始权益人享有的信托受益权。绵竹国润供水有限公司及绵竹国润排水有限公司以其享有的绵竹市城乡供排水一体化PPP项目中已建项目的使用者付费及政府可行性缺口补助作为信托贷款的还款来源。
 
        本专项计划发行规模为7.14亿,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评级AAA,期限为17.42年,优先级第1-3档票面利率4.8%,优先级第4档票面利率4.9%。本专项计划采用了优先级/次级分层结构、底层资产现金流超额覆盖、差额支付承诺、回售流动性支持承诺等信用增级安排。

        本专项计划拓宽了绵竹市城乡供排水一体化PPP项目及中标社会资本方的融资渠道,盘活了PPP项目的存量资产,满足PPP项目公司及中标社会资本方的融资需求,推动了PPP项目的建设运营及中标社会资本方的业务发展。

        锦天城律师团队为本项目提供全程法律服务,包括交易结构设计、法律尽职调查、起草全套交易文件及出具法律意见书等。

Ø 锦天城律师为一起EPC总包合同纠纷案件提供全程法律服务

        近日,锦天城律师代理了一起EPC总承包合同纠纷案件,涉案争议金额2亿余元。该案中,锦天城律师代理EPC总承包单位——某国内知名电力公司参与二审诉讼并申请法院发回重审,获得了法院支持。案涉项目首先由发包人与另一家光伏公司于2015年签订了EPC总承包合同,2016年光伏公司将总承包合同中的PC工程分包给电力公司施工,但因光伏公司不具备相应设计和施工资质,发包人后将该项目重新发包给电力公司进行EPC总承包。后电力公司完成了EPC总承包范围内的所有内容并配合发包人完成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因发包人未支付任何工程款,电力公司于2018年10月提起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诉讼中,电力公司得知光伏公司已将其与发包人签署的案涉工程EPC总承包合同的应收款、设备质权等权益进行了保理融资,且发包人配合光伏公司办理了项目收益权的债权转让。后因光伏公司无力偿还融资款项,保理公司于2018年4月提起诉讼,要求发包人承担共同付款责任并得到了法院支持。

        一审法院在保理合同纠纷案件判决的基础上判决光伏公司向电力公司承担付款责任,发包人不承担付款责任,而光伏公司早已资不抵债,面临破产清算的法律风险。二审过程中电力公司委托王芳律师团队,经团队数次论证、并采用模拟法庭等多种方式对EPC合同效力、保理合同关系、债权转让、债权回转等法律关系进行了全面的梳理并向法院做了重点阐述,争取了二审法院裁定发回重审的结果,为委托人争取了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及优先受偿权的机会。

Ø 锦天城王芳律师受邀出席江宁区建筑业协会常务理事会并做专题发言

        2019年10月15日,江宁区建筑业协会第四届第十九次常务理事会在南京方园建设工程材料检测中心隆重召开,全体常务理事包括南京宏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华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海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京绿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大才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京润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京桥新建设有限公司等30余家特级、一级资质施工企业参加了会议。建筑业协会秘书长宋守君致开幕词,江宁区城建局领导参会并做了重要讲话。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芳律师作为江宁建工局的法律顾问参加了本次会议,并受邀在本次会议上为江宁区建筑企业做题为《新形势下施工企业的核心法律风险管理》的专题发言,并得到了与会成员和会议主办方的高度认可。

Ø 锦天城协助柳州东城集团在香港联交所成功发行3亿美元境外债

        2019年9月30日,锦天城律师作为发行人中国律师,协助广西柳州市东城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Guangxi Liuzhou Dongcheng Investment Development Group Co., Ltd.)(以下简称“柳州东城集团”)在香港联交所成功发行3亿美元的高级无抵押固息债券。

        柳州东城集团前身为柳州东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7月,是直属柳州市政府领导,并授权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大型国有独资公司。柳州东城集团是集投融资、土地整理开发、项目建设、城市服务运营等为一体的大型综合性投资开发集团。根据柳州市国资委授权,承担柳东新区土地一级整理开发、基本项目业主、投融资主体、国有资产运营管理等职能,按照市场化、专业化运作模式,有效整合柳东新区范围内各类资源,不断提升新区产业配套水平,完善城市功能布局,打造“产城融合、宜居宜业”的现代化新城区。

        锦天城律师接受委托担任柳州东城集团本次美元债券发行的发行人中国律师,为本次债券的发行提供了全程法律服务,包括中国法律尽职调查、交易文件中国法律部分的审阅、撰写中国法律意见书等核心工作。锦天城律师以扎实的专业能力及认真严谨的工作作风得到客户信任及高度赞扬。

Ø 锦天城协助绿地集团海外子公司成功发行7亿美元债券

        2019年9月26日,锦天城律师作为承销商的中国律师,协助绿地全球投资有限公司Greenland Global Investment Limited (以下简称“绿地全球”)在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设立的50亿美元中期票据计划项下,成功发行2022年到期、年息为5.75%的2亿美元债券,以及2023年到期、年息为6.75%的5亿美元债券,该债券由绿地集团提供跨境担保。

        绿地全球系绿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地集团”)的海外子公司。绿地集团位列2018年《财富》世界500强第252位,位列2019年《财富》中国500强第23位。未来,绿地集团将以整体上市为契机,借助资本市场的力量,加快企业创新转型,不断将绿地打造成一家主业突出,多元发展,全球经营,产融结合,并在房地产、金融、地铁等多个行业具有领先优势的本土跨国公司,努力从“中国的绿地”转变为“世界的绿地”。绿地全球作为绿地集团资本运作的国际平台,及品牌展示的国际窗口,将进一步围绕绿地集团的整体战略,展开资本平台及产业领域的创新转型升级,为其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锦天城律师团,担任该项目承销商的中国律师,为本项目提供了全程法律服务,包括出具中国法律意见书(PRC Legal Opinion)、修改交易文件等。


 

关于我们·ABOUT US
 

        锦天城律师务所(简称锦天城)是一家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业内享有盛誉和领先地位的中国律师事务所。锦天城总部设在上海,井已在中国大陆二十一个城市(北京、深圳、杭州、苏州、南京、成都、重庆、太原、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武汉、长春、乌鲁木齐)及中国香港和英国伦敦开设分所,并与香港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联营,与国际律师事务所鸿鹄(Bird & Bird LLP)建立战略合作关系。锦天城致力于在瞬息万变的商业环境中为境内外客户制定法律解决方案并提供法律服务。

        承袭海派文化的锦天城,不断汇集法律行业的中坚力量与优秀青年。从2017年的近2000名律师,到2018年的超2300名律师,再到如今的2600余名律师,拥有充足人才储备的锦天城不断完成律师规模上的突破。

        锦天城从未停止进行法律专业服务的升级与迭代,持续优化业务领域体系。锦天城共有十大专业委员会:证券与资本市场、银行与金融、公司与并购、国际贸易、跨境投资、房地产与建设工程、知识产权、海商海事、破产重整与清算、诉讼与仲裁。在该十大专业领域,锦天城均取得行业及专业领域的标杆业绩和权威荣誉。
 
我们的荣誉


 
        锦天城多次被中国司法部、地方司法局、律师协会以及国际知名法律媒体和权威评级机构列为中国最顶尖的法律服务提供者之ー,位居全国十大品牌律师事务所前列。多次被钱伯(Chambers)在税法与争议解决、公司商事等领域重点推荐。ABL连续五年蝉联年度“最佳上海律师事务所”奖、连续两年蝉联“中国最佳雇主”奖、2019年获中国法律大奖九项提名、2018年获中国法律大奖十项提名、2017年获中国法律大奖九项提名、2016年获中国法律大奖八项提名。The Lawyer连续两年位居中国top30精英律所榜单前五。Legal500连续两年司商事、争议解決等八大领域获得杰出律所。
 
我们的服务理念

 
        我们始终坚持以“法律为本、客户至上、专业高端、创新高效”的服务理念,始终贯彻最大程度地维护客户利益的执业宗旨,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尽心竭力为客户提供优质法律服务。以学者型的严谨态度、专家型的服务水平、团队型的服务方式,为客户提供个性化、专业化的法律解决方案,让律师成为客户“经营的参谋,贴心的顾问”。
 
特别声明·SPECIAL STATEMENT
 
        本法律速递的目的在于方便客户及时了解最新的行业资讯及法律实务动态。本速递并非正式的法律意见,本所及本团队律师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如有任何法律问题需要咨询、研讨,可直接与本所律师联系。特此感谢!
 

联系方式

 
锦天城南京办公室   
    
       
地址:南京市中山路228号地铁大厦  21楼
邮政编码:210000                  
电话:(86 25)68516618              
网站:www.jsbuildlaw.com           


 团队律师

陈玉蓉  律师 
电话:18051021529 
  
邮箱:chenyurong@allbrightlaw.com


 
 
 

版权声明:本文版权归 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王芳高级合伙人团队 所有,转载请通过邮件和电话与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王芳高级合伙人团队取得联系

联系方式: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47号
电话:18913911666 / 15850579510 / 025-68516618
传真:(8625)68516601
邮箱:wangfang@allbrightlaw.com / 604718764@qq.com

关注微信企业号
获取更多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