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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指南 | 企业如何应对武汉新型肺炎疫情


        2020年新年伊始,发源自湖北武汉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有向全国迅速蔓延的趋势,国务院和各地政府出台了一系列应对和防范疫情的紧急措施。近期,本所客户就应对措施相关法律问题,希望寻求律师专业建议,本文就劳动人事、商业合同以及危机处理和安全管理等方面的问题,根据全国及江苏省相关规定进行简要总结,以期在目前形势下对客户提供有效帮助。

 
延长假期和延迟复工的性质
 

        根据国办《春节假期延长通知》的规定,1月31日和2月1日属于国家规定的增加的假期(2月2日本来就是休息日,以下称“延长春节假期”),属于类似2015年9月3日庆祝抗日战争和反法西斯胜利70周年纪念日放假的性质。
 
       对于延长春节假期,虽然没有强制企业必须遵守,但是由于此次新型肺炎疫情严重,国办是为了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来应对和防控新型肺炎疫情的重要举措,如果没有特殊情形,我们建议企业遵照执行,避免引发不必要的处罚甚至其他责任。
 
      根据地方政府《延迟复工通知》规定的2月3日起的不同延迟复工期限,性质上应当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赋予政府“停工、停业、停课”的紧急措施,但目前各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还没有给出明确的定性。
 
       对于延迟复工期限,我们亦建议企业遵照企业所在地政府发布的通知执行。虽然各地通知中没有明确不遵照执行是否有相应处罚或者后果,但同样出于对本次新型肺炎疫情的防控考量,企业应当避免将企业自身和员工暴露在严重的疫情中;一旦提前开工而被任何人举报或者被相关部门发现的,甚至因为提前开工引发群体性疫情爆发的,将是企业无法承担的风险。
 
 
关于劳动人事问题的法律建议

1、劳动关系
 
(1) 对于被确诊为新型肺炎的员工,应当被视为处于医疗期内,企业不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十一条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而且劳动合同期限应当顺延至治愈为止。
 
(2) 对于被隔离观察、被采取隔离措施或者被采取其他紧急措施的员工,根据各地政府的通知规定,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十一条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而且劳动合同期限应当顺延至隔离期、隔离措施或者其他紧急措施结束为止。
 
(3) 延长春节假期内,企业对于员工的加班应当采取“自愿原则”,除非涉及保障城市运行、疫情防控、人民生活等必须的行业、岗位,我们建议企业不要强制员工在此期间加班,也不要因为员工拒绝在此期间加班而解除劳动关系。如果企业确需个别员工加班处理紧急事宜的,我们建议企业让员工签署《同意书》,且向上级劳动管理部门备案。
 
(4) 如果企业需要在延长春节假期、延迟复工期限内要求员工前往疫区开展工作的,考虑到新型肺炎存在致死的可能性,这种情况是可以认为劳动条件发生重大变更、对员工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员工有权予以拒绝,甚至对企业进行检举、举报。因此,除非特别紧急,我们建议企业不要在此期间强制要求员工前往疫区开展工作,也不能因为员工拒绝前往而解除劳动关系。
 
2、薪资待遇

(1) 延长春节假期期间的薪酬,企业应当正常支付;如果安排员工在此期间加班的,应当安排给员工补休,无法安排补休的则应当支付不低于2倍的薪酬。
 
(2) 延迟复工期限内的薪酬,一个月内正常发放,超过一个月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3) 对于被确诊为新型肺炎的员工,其医疗期内享受医疗期待遇,即企业需要支付病假工资。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4) 对于被隔离观察、被采取隔离措施或者被采取其他紧急措施的员工,排除是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其隔离观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而第二十八条则规定“对依法被列为甲类传染病或者采取甲类传染病控制措施的疑似病人或者其密切接触者,经隔离观察排除是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其隔离观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在官网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1号):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纳入乙类传染病管理,采取甲类传染病防控措施。
 
 (5) 因为此次疫情未来得及返回企业复工的员工的薪酬:我们建议企业首先是根据当地人社部门的通知执行,如果没有明确通知的,对于因疫情未及时复工的员工,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员工年休假;员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员工未复工时间较长的,企业经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安排员工待岗;待岗期间,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生活费。待当地人社部门有明确通知后再行更正。
 
(6) 因为出差或者前往受政府防控措施影响地区而无法返回企业出勤的员工的薪酬:我们建议企业首先是根据当地人社部门的通知执行,如果没有明确通知的,企业应当视同员工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7) 企业因疫情经营困难时的员工薪酬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对此,我们建议企业根据人社部的通知执行。

3工伤待遇

(1) 如果是医护工作人员或者相关工作人员履行工作职责而感染新型肺炎甚至死亡的,应当属于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 如果其他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而前往疫区,导致感染新型肺炎甚至死亡的,目前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参照以往案例(派往非洲疟疾地区后回国发现患有疟疾而被认定为工伤),应当被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关于商务合同的法律建议
 

企业作为商务合同的一方,由于此次疫情将或多或少影响合同的履行。此次疫情由于来势突然且政府有明确强行性通知,一般而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称“《合同法》”)规定的“不可抗力”相关条件,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来执行:
 
1、企业作为卖方
 
(1) 企业作为卖方,应当立即对照具体商务合同以及自身的生产经营安排,排查服务/产品的提供是否还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
 
(2) 如果因此次疫情影响,企业无法按照合同及时提供服务/产品的,建议企业立即向客户发送《告知函》,将此次疫情情况、此次疫情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及其导致无法按约履行的情况明确告知客户,希望按照不可抗力条款和规定执行合同,并附上政府部门的延长春节假期和延迟复工通知作为凭证;
 
(3) 如果因此次疫情影响,企业已经完全无法按照合同提供服务/产品的,建议企业立即向客户发送《解除合同通知书》,将此次疫情、此次疫情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及其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况写明,并提出按《合同法》规定解除合同。
 
2、企业作为买方
 
(1) 企业作为买方,应当立即排查企业需求,将立即、短期需要的服务/产品清点核查;清点核查后,建议企业向供应商核实其生产经营是否受到此次疫情影响、是否影响合同的履行,从而做好从其他渠道购买或者延迟自身生产经营的准备;
 
(2) 如果经过与供应商核实,其生产经营受到此次疫情严重影响,已经无法满足企业作为买方的及时性或者其他需求、导致双方合同目的已经无法实现,建议企业立即向供应商发送《解除合同通知书》,将不可抗力事件(即此次疫情)、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按《合同法》规定解除合同的要求写明;
 
(3) 在排查企业自身需求的同时,我们建议企业同时排查作为买方是否受疫情影响、是否能够按约按时收货、付款;
 
(4) 企业作为买方,如果因为此次疫情影响导致无法按约进行服务/产品接收、付款的,建议企业立即向供应商发送《告知函》,将此次疫情、此次疫情对企业接收服务/产品、支付的影响及其导致无法按约履行的情况明确告知供应商,希望按照不可抗力条款和规定执行,并附上政府部门的延长春节假期和延迟复工通知作为凭证。



关于危机处理和安全管理的法律建议
 

1、对外沟通
 
在企业的对外沟通方面,我们建议企业:
 
(1) 关注当地政府关于疫情防控、复工的通知和政策,遵守当地政府对企业生产/运营的要求,以政府官方公布的信息为准。在无法准确判断信息时及时与当地政府相关部门联系确认,避免企业受到二次影响。
 
(2) 按照当地政府要求上报企业内部疫情的防控等措施和进展。
 
(3) 与客户保持沟通
● 及时与客户沟通关于此次疫情中企业的生产经营安排,并向客户提供保护客户利益和双方合作关系的支持措施和方案
● 及时了解客户受到此次疫情影响的程度,判断客户是否能够恢复购买能力、能否持续合作
● 及时向客户提供各业务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使得客户对于企业的安排能够落实到具体人员
● 及时与客户协商安排各项活动、会议等,避免可能的风险
 
(4) 与供应商保持沟通
● 及时向供应商询问关于此次疫情中供应商的生产经营安排,排查供应商是否能够按约为企业提供服务/产品
● 及时了解供应商受到此次疫情影响的程度,判断供应商是否能够恢复生产经营、满足企业需求
● 及时与供应商沟通关于此次疫情中企业的各项安排
● 及时向供应商提供各业务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将企业与供应商的沟通落实到具体人员
● 及时安排与供应商的各项活动、会议等,避免可能的风险
 
2、对内管理
 
(1) 疫情管理 
● 不得歧视确诊患者、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确诊患者、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安排其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 如本企业出现确诊患者或疑似患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判断需要对被确诊患者或疑似患者污染的企业物品、场所进行消毒的,企业应当按照该机构的指导和要求进行严格消毒
● 发现确诊患者或疑似患者的,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控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2) 日常管理
● 按照当地政府的要求安排生产经营和各项活动;
● 倡导员工遵守正确的防护,如勤洗手、戴口罩、避免待在人员密集场所、如有不适就去就医等;
● 向员工说明企业在此次疫情中的各项安排(如休假制度、薪资待遇等)和落实到具体员工的事项;
● 向员工普及,如企业或任何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以上是我们基于现有法律法规和本次疫情国办、各地政府(尤其是南京、上海、苏州和无锡)的政策,为企业在劳动人事、商务合同、危机处理和安全管理方面的应对措施提出的一些法律建议,仅供参考,并非针对某具体问题的专业法律意见,且可能需要根据疫情发展形势与政府不断出台的新措施、新规定来予以更新。若广大客户有进一步的问题,欢迎垂询锦天城王芳律师团队。



作者: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李雄  高级合伙人、律师
王哲华  律师
王芳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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