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电话:15850579510 / 18913911666 / 025-69973164

【法律速递】2021年10月基础设施、房地产与建筑领域法律速递

   前言·PREFACE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等法律和司法解释正式实施,《建设项目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正式生效,均对基础设施、房地产与建筑领域的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新法实施的背景下,工程总承包规范化发展过程中,建筑企业需要更加专业的法律服务介入,在项目承接阶段、履约管理阶段、竣工结算阶段以及争议索赔解决阶段提供全程的风险防控和管理法律服务。

本速递的目的也就在于通过对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等进行列举和解读,着重分析和探讨基础设施建设、房地产与建筑领域的法律问题,有效回应社会各界在该领域的综合法律需求。



行业快讯   INDUSTRY NEWS

 
一、新能源、基础设施领域
 

Ø 生态环境部拟进一步扩大采暖期谷段用电电价下浮比例

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布《重点区域2021-2022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至2021年9月22日。

《方案》提出,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以石化、化工、煤化工、焦化、钢铁、建材、有色、煤电等行业为重点,全面梳理排查拟建、在建和存量“两高”项目,对“两高”项目实行清单管理,进行分类处置、动态监控。

《方案》还提出,完善峰谷分时价格制度,完善采暖用电销售侧峰谷电价,进一步扩大采暖期谷段用电电价下浮比例。

Ø 八部门发文:促进地热能开发利用

近日,发改委、国家能源局等八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地热能开发利用的若干意见》。指出,到2025年,各地基本建立起完善规范的地热能开发利用管理流程,地热能供暖(制冷)面积比2020年增加50%。

《意见》还提出,要简化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前期手续。鼓励按照规模化的原则开发中深层地热资源,按一定规模区域或地热田设置矿权区块。对于涉及地热能登记、取水许可审批项目,各有关主管部门采取数据共享、集中审批、多部门审批协同联动等方式,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能。

Ø 能源局印发新型储能项目管理规范 电网应无歧视接入

近日,国家能源局发布《新型储能项目管理规范(暂行)》。《管理规范》明确,本规范适用于除抽水蓄能外以输出电力为主要形式,并对外提供服务的储能项目。

《管理规范》提出,新建动力电池梯次利用储能项目,必须遵循全生命周期理念,建立电池一致性管理和溯源系统,梯次利用电池均要取得相应资质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估报告。在并网运行方面,《管理规范》提出,电网企业应公平无歧视为新型储能项目提供电网接入服务。

Ø 国家能源局:推动能源领域的自然垄断性业务和竞争性业务分离

为深入推进能源领域“放管服”改革,着力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近日,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能源领域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征集时间为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

《实施意见》提出,要持续加强能源市场秩序监管区分竞争性和垄断性环节,推动能源领域的自然垄断性业务和竞争性业务分离。推动落实电网企业功能定位,进一步深化主辅分离、厂网分离,建立电网企业竞争性业务年度报告机制。

Ø 八部门发布物联网新型基础设施建设三年行动计划

近日,工信部、中央网信办等八部门联合发布《物联网新型基础设施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明确提出,到2023年底,在国内主要城市初步建成物联网新型基础设施,社会现代化治理、产业数字化转型和民生消费升级的基础更加稳固。

在加强标准体系建设方面,《行动计划》提出,要优化完善物联网标准体系,建立物联网全产业链标准图谱,加快新技术产品、基础设施建设、行业应用等国家和行业标准制修订,鼓励团体标准先行先试。

 

二、房地产行业

 

Ø 两部门印发《农村土地经营权入股合同(示范文本)》等

为加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引导和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行为,减少合同纠纷隐患,日前,农业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农村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示范文本)》和《农村土地经营权入股合同(示范文本)》(下称“示范文本”)。

《示范文本》明确,本合同供农村土地(耕地)经营权入股的当事人签订合同时参照使用。《示范文本》还提出,合同签订前,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入股取得土地经营权的,应当依法履行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等相关程序。

Ø 自然资源部:进一步规范存量住宅用地信息公开工作

日前,自然资源部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存量住宅用地信息公开工作的函》。该函从完善公开内容、明晰公开路径和按时更新信息三个方面提出工作要求。

在完善公开内容方面,该函提出,要严格按照部制定的存量住宅用地信息公开样式表格(详见附件)公开信息,准确完整地列出每个住宅用地项目的具体位置、土地面积、开发企业等信息,不得缺项漏项,不得使用名称简称。

Ø 广州:建立二手住房交易参考价格发布机制

为规范二手住房市场交易秩序,推动二手住房市场运行更加健康平稳,9月1日,广州市住建局发布《关于建立二手住房交易参考价格发布机制的通知》。

《通知》明确,成交活跃的热点区域,以住宅小区为单位,由广州市住房政策研究中心在过去一年二手住房网签成交价格基础上,综合考虑评估价格、周边一手楼盘成交价格等因素,形成二手住房交易参考价格,视市场运行情况在广州市住建局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适时发布。

Ø 上海发布自然资源利用和保护“十四五”规划:优化土地供应结构

近日,上海市政府发布《上海市自然资源利用和保护“十四五”规划》。指出,“十四五”期末,建设用地总规模不突破3185平方公里,产业基地内用于先进制造业发展的工业用地面积不低于150平方公里。

《规划》还提出,要优化土地供应结构,构建“租购并举”住房体系,鼓励开发企业持有一定比例商品住房用于社会租赁,促进社会租赁住房市场发展。探索将部分商业办公用地调整为租赁住房用地。探索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和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建设租赁住房,支持将非住宅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三、 建筑行业

 

Ø 住建部开展工程建设领域整治工作

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管,治理恶意竞标、强揽工程等突出问题,近日,住建部发布《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整治工作的通知》。

《通知》明确,针对工程建设领域以下突出问题开展整治工作:

(一)投标人串通投标、以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挂靠或借用资质投标等恶意竞标行为。

(二)投标人胁迫其他潜在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胁迫中标人放弃中标、转让中标项目等强揽工程行为。

Ø 住建部拟实行超高层建筑决策责任终身制

9月10日,住建部发布《关于加强超高层建筑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至2021年9月23日。《通知》要求,各地要严格控制新建超高层建筑,一般不得新建超高层住宅。

《通知》提出,要压紧夯实决策责任。实行超高层建筑决策责任终身制。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下城市新建1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上城市新建2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应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作为重大公共建设项目报城市党委政府审定,实行责任终身追究。

Ø 住建部拟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判定标准

为准确判定并及时消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9月1日,住建部发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判定标准(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至2021年9月15日。

根据《标准》,管理基础类重大隐患中的违法违规行为重大隐患,包括无资质证书或超资质承揽工程,或将工程进行转包、违法分包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未按规定审查的;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等五类情形。

 

新法速递·LATEST LAWS
 
基础设施与房地产建筑领域2021年9月颁布/修正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部分)
 

Ø 2021年09月28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规划财务司对拟发布的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广播电视工程设计图文符号和文字符号》《广播电视工程监理标准》文本进行公示的通知,自2021年09月28日正式施行。

Ø 2021年09月2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国家标准《主题公园工程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自2021年09月27日正式施行。

Ø 2021年09月2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行业标准《钢结构高强度螺栓连接技术规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自2021年09月27日正式施行。

Ø 2021年09月2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基坑、隧道施工坍塌防范导则》的通知,自2021年09月27日正式施行。

Ø 2021年09月27日,交通运输部关于《港口基础设施维护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自2021年09月27日正式施行。

Ø 2021年09月14日,农业农村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农村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示范文本)》和《农村土地经营权入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自2021年09月14日正式施行。

Ø 2021年09月10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科学技术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关于关于印发《物联网新型基础设施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的通知,自2021年09月10日正式施行。

Ø 2021年09月0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判定标准(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自2021年09月01日施行。

 

法律实务·LEGAL PRACTICE
 
 

施工合同实质性条款的认定

及变更条款的效力

作者:王子璇 孟庆贺 董树婷

 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

 

对于涉及社会利益、公众安全和国家资金的多数建设工程项目必须进行招投标程序。而建设工程项目技术复杂、建设周期长,在施工过程中,合同双方难免对中标合同条款进行变更并签订补充协议。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那么,什么是施工合同的“实质性条款”?实质性条款变更后是否有效?本文将对上述问题进行探讨。

一、司法裁判观点

【裁判观点】发包人与承包人就资金投入方式、工程款拨付方式及工期延误责任等内容的变更,不属于对中标合同实质性条款的变更。

【案件名称】安徽蚌埠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蚌埠冠宜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020)皖民终21号

【法院观点】

冠宜置业公司与蚌埠建安公司除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外,还曾签订《项目合作意向协议》、《吴湾路安置房建设工程总承包协议》及两份《吴湾路安置房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其中,《项目合作意向协议》约定“若甲方暂无资金对该项目进行建设投入,则由乙方先行垫资建设……”、《吴湾路安置房建设工程总承包协议》约定“乙方自愿将施工总承包中标价的3%作为项目法人服务费,在工程款拨付的同时缴纳给甲方……”、两份《吴湾路安置房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约定不执行专用条款中7.5工期延误条款。以上协议对资金投入方式、工程款拨付方式和工期延误责任的变更,不涉及对工程范围、工程价款、工程质量和工程期限的变更,即不属于对合同实质性条款的变更。

上述案例中法院认为补充协议中的资金投入方式、工程款拨付方式及工期延误责任等条款因未涉及对工程范围、工程价款、工程质量和工程期限的变更,不属于变更实质性条款。但在(2017)民申284号案件、(2018)最高法民申1235号中,最高院分别将工程款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的变更认定为违反《招标投标法》第46条,属于对中标合同实质性条款的变更。由此可见,司法实践中一般将建设工程合同中围绕着工程范围、工程价款、工程质量和工程期限的约定认定为实质性条款,但对于其他条款是否为实质性条款还应当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二、“实质性内容变更”的认定标准

所谓合同实质性条款,目前我国在法律法规的层面上,尚未有明确界定。

参考当前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修正)》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二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我国招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建设工程司法解释均认可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为实质性条款。司法实践中也就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为建设工程合同实质性条款达成共识。但是,《民法典》对实质性变更的规定更为广泛,将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也纳入其中。《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八条:“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综上,除了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直接影响价款结算的条款属于实质性条款,对于其他条款是否属于实质性条款变更的,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的观点来判断。从《招标投标法》第46条的立法原意出发,确定是否属于实质性内容:第一,是否影响其他投标人中标;第二,是否对招标人与中标人的权利义务产生较大影响。故应当结合实际情况来讨论,若该条款的变更将排除其他投标人中标的可能或者提高其他投人中标条件的内容,且涉及双方主要权利义务的变化,均可构成实质性条款。

三、合同履行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实质性条款变更不必然无效

法律规定施工合同不得变更实质性条款,其目的在于防止合同双方通过变更合同方式改变中标结果,影响公平竞争破坏招投标市场正常的秩序、严重损害其他投标人合法权益的目的,禁止变更实质性内容能够维护招投标制度的严肃性及公平公正原则。

实务中,若在中标合同履行过程中重大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如施工过程中发生设计变更、建设工程规划指标调整、发包人拖欠工程进度款等,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中标合同内容进行变更的。此类重大情况下,双方协商一致达成补充合同或协议,并不违反《招标投标法》的强制性规定,即便变更的是合同实质性条款,也不能直接否定变更行为的效力。

四、结论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其实质性条款一般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对于其他条款是否属于实质性条款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较大争议,应当结合具体情况予以分析。若被法院认定为实质条款变更,原则上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但当合同履行的重大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时,双方协商一致达成补充协议的,并不必然否定变更行为的效力。

 
 
锦天城动态 ABL NEWS
 

Ø 锦天城荣登IFLR1000亚太区2022年度榜

近日,国际权威法律媒体《国际金融法律评论》(IFLR1000)正式发布其2022年度榜单(IFLR1000 31st edition)。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凭借高品质的法律服务、多元化的业务领域及卓越的客户口碑,7项业务领域榜上有名,荣获重点推荐。

《国际金融法律评论》(IFLR1000)于1990年开始发行,是一家领先的专业金融法律媒体,目前,IFLR1000的调研和排名已经覆盖全球超过120个法域。作为极具权威性和国际影响力的专业金融法律出版物,IFLR1000在业界有相当高的权威性和广泛的影响力。

Ø 锦天城代理案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十大典型案例之首

2021年9月27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媒体新闻发布厅发布人民法院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并回答记者提问。

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和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领导出席发布会,公布了十件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其中七件有关不正当竞争(其中两件涉及商业秘密),三件有关反垄断,这些案例对于统一裁判标准、明晰裁判规则都将发挥重要的示范作用。

锦天城律师全程代理了“优选锯”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入选反垄断和反不正当十大典型案例之首。该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二审勘验的实验结果,被诉侵权产品的锯切方式和结果遵循了涉案技术秘密的工艺流程,并且实现了涉案技术秘密的技术效果,属于侵害技术秘密的行为,故撤销一审判决,判令路启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600万元。同时,针对鲁丽公司无正当理由毁损人民法院查封证据的行为,对鲁丽公司作出罚款决定。维护了优铠(上海)机械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

Ø 锦天城代表美国雅保公司收购广西天源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

2021年9月30日,全球特种化学品行业领军企业美国雅保公司(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宣布,其旗下的Albemarle Lithium UK Limited已签署协议,收购广西天源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的所有股权。根据协议条款,受限于特定调整,雅保将向天源的股东支付约2亿美元对价。受限于交割先决条件,雅保预计本交易将于2022年初完成交割。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作为收购方雅保的法律顾问,为本次收购提供了全程法律服务。

天源是一家位于中国广西的锂转化企业,成立于2017年,其业务包括一处近期建成的锂处理工厂,该厂区位于广西钦州港附近。厂区设计年产能可达2.5万吨碳酸锂当量,可生产电池级碳酸锂和氢氧化锂。在全球迅速向清洁能源转型的趋势下,这一新增锂转化产能将助力雅保帮助客户实现增长和可持续性的目标。

Ø 锦天城协助浙江君亭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成功挂牌上市

2021年9月30日,锦天城协助浙江君亭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亭酒店”、“公司”,证券代码:301073)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成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君亭酒店主要从事中高端精选服务连锁酒店的运营及管理。公司自成立以来以长三角城市群为核心发展区域,并逐步向全国范围重点城市有序拓展,已经建立了成熟的多层次定位的中高端酒店品牌。公司凭借酒店开发设计优势、君亭式服务体系优势、酒店集团品牌优势、客户资源优势和管理团队等核心竞争优势,成为中国最具规模的50家饭店集团之一,同时市场份额位居国内中高端连锁酒店行业前列。

锦天城律师团队接受君亭酒店的委托,为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提供了全程专业的法律服务。项目经办期间,锦天城律师以一贯严谨高效的工作作风和细致认真的服务态度获得了客户的肯定及信任。

Ø 锦天城协助杭州大地海洋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成功挂牌上市

2021年9月28日,锦天城协助杭州大地海洋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地海洋”,证券代码:301068)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成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大地海洋是一家专注于废弃资源综合利用的高新技术企业。自2006年开始,公司陆续开展了危险废物的收集、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置业务与电子废物的拆解处理业务。公司秉承“绿色、循环、低碳、环保”的发展理念,以实现城市固体废物充分资源化利用和安全处置为目标,积极参与我国“无废城市”建设,是我国“无废城市”建设的先行者和探路者。公司通过多年的技术创新、模式创新和业态创新,持续提升公司废弃资源综合利用的综合服务实力,目前已成为资源综合利用行业内极具竞争力和影响力的标杆企业。

在本次上市过程中,锦天城律师团队接受大地海洋的委托,为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提供了全程专业法律服务。项目经办期间,锦天城律师以一贯严谨高效的工作风格和细致认真的服务态度获得了客户的肯定及信任。

 
 
关于我们·ABOUT US
 
 

        锦天城律师务所(简称锦天城)是一家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在业内享有盛誉和领先地位的中国律师事务所。锦天城总部设在上海,并已在中国大陆二十一个城市(北京、深圳、杭州、苏州、南京、成都、重庆、太原、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武汉、长春、乌鲁木齐)及中国香港和英国伦敦开设分所,并与香港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联营,与国际律师事务所鸿鹄(Bird & Bird LLP)建立战略合作关系。锦天城致力于在瞬息万变的商业环境中为境内外客户制定法律解决方案并提供法律服务。

承袭海派文化的锦天城,不断汇集法律行业的中坚力量与优秀青年。从2018年的近2300名律师,到2019年的超2800余名律师,再到如今的3100余名律师,拥有充足人才储备的锦天城不断完成律师规模上的突破。

锦天城从未停止进行法律专业服务的升级与迭代,持续优化业务领域体系。锦天城共有十二大专业委员会:证券与资本市场、银行与金融、公司与并购、国际贸易、跨境投资、房地产与建设工程、知识产权、海商海事、破产重整与清算、诉讼与仲裁、刑事、税法。在以上专业领域,锦天城均取得行业及专业领域的标杆业绩和权威荣誉。

 

我们的荣誉

锦天城多次被中国司法部、地方司法局、律师协会以及国际知名法律媒体和权威评级机构列为中国最顶尖的法律服务提供者之ー,位居全国十大品牌律师事务所前列。

 

钱伯斯(Chambers):锦天城的税法与争议解决、公司商事等领域多次被重点推荐

        亚洲法律杂志 ALB:连续六年蝉联“最佳上海律师事务所”;2019年获中国法律大奖九项提名,2018年连续两年蝉联“中国最佳雇主”,并获得并购、知识产权等领域推荐

       商法 : 2020年度金联奖---精英律师事务所;连续四年蝉联年度卓越律所(上海);2020年在航空、境内资本市场、消费品及零售、涉外争议解决、家族财富管理、金融科技及区块链、境外并购、房地产投资及REIT基金、结构性融资/资产证券化九个领域获奖

        Asialaw Profiles : 2020年在资本市场、公司并购、税务、银行与金融、投资基金、劳动与雇佣、保险、建筑工程和争议解决九大业务领域获推荐

The Lawyer:锦天城连续两年位居中国top30精英律所榜单前五。

Legal5002020年在江苏南京、浙江杭州地区银行与金融、反垄断与竞争法、资本市场、公司并购、投资基金、房地产与建筑工程、WTO/国际贸易、争议解决、私募股权、知识产权:诉讼共12项执业领域均荣登“重点推荐律所”

我们的服务理念

我们始终坚持以“法律为本、客户至上、专业高端、创新高效”的服务理念,始终贯彻最大程度地维护客户利益的执业宗旨,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尽心竭力为客户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锦天城以学者型的严谨态度、专家型的服务水平、团队型的服务方式,为客户提供个性化、专业化的法律解决方案,让律师成为客户“经营的参谋,贴心的顾问”。

 
 

版权声明:本文版权归 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王芳高级合伙人团队 所有,转载请通过邮件和电话与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王芳高级合伙人团队取得联系

联系方式: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47号
电话:18913911666 / 15850579510 / 025-68516618
传真:(8625)68516601
邮箱:wangfang@allbrightlaw.com / 604718764@qq.com

关注微信企业号
获取更多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