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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速递】2021年12月基础设施、房地产与建筑领域法律速递

   

前言·PREFACE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等法律和司法解释正式实施,《建设项目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正式生效,均对基础设施、房地产与建筑领域的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新法实施的背景下,工程总承包规范化发展过程中,建筑企业需要更加专业的法律服务介入,在项目承接阶段、履约管理阶段、竣工结算阶段以及争议索赔解决阶段提供全程的风险防控和管理法律服务。

本速递的目的也就在于通过对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等进行列举和解读,着重分析和探讨基础设施建设、房地产与建筑领域的法律问题,有效回应社会各界在该领域的综合法律需求。



行业快讯   INDUSTRY NEWS

一、新能源、基础设施领域

 

Ø 首批公募REITs认购首日遭“哄抢”

11月29日,第二批两只公募REITs产品正式发售,一经发售迅速突破了认购上限,几乎“秒光”。截至中午,建信中关村产业园REIT认购规模超30亿,华夏越秀高速公募REIT认购规模约20亿,均实现逾10倍超募。到了下午收盘,建信中关村产业园REIT网上认购规模已超过90亿,配售比低于2.87%;华夏越秀高速公募REIT网上认购规模也超过了30亿,配售比低于6.39%。

公募REITs并非稳赚不赔,也表现在底层资产的盈利情况上。从首批9单公募REITs在交易所陆续披露上市后的首份季报情况看,虽然有8个项目均实现了盈利,但在第三季度,华安张江光大REIT却亏损570.8万元,可供分配金额也仅为2218万元。由此,多家公募基金还建议投资者理性投资,不要盲目追高或杀跌,公募REITs因为分红预期较为稳定,因此适合长期持有获取分红收益,并不适合作为交易品种。

Ø 两部门:开展全国煤电机组改造升级

10月29日,为进一步降低煤电机组能耗,促进电力行业清洁低碳转型,近日,国家发改委和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全国煤电机组改造升级实施方案》。

《方案》指出,对供电煤耗在 300 克标准煤/千瓦时以上的煤电机组,应加快创造条件实施节能改造,对无法改造的机组逐步淘汰关停,并视情况将具备条件的转为应急备用电源。

《方案》还提出,加快淘汰煤电落后产能。淘汰关停的煤电机组“关而不拆”,原则上全部创造条件转为应急备用和调峰电源,确有必要进行拆除的,需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能源局同意。

Ø 两部门:《售电公司管理办法》发布

11月11日,为积极稳妥推进售电侧改革,建立健全有序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近日,发改委和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了《售电公司管理办法》。

《办法》明确,售电公司可以采取多种方式通过电力市场购售电,可通过电力交易平台开展双边协商交易或集中交易。《办法》还提出,售电公司应按照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有关规定,承担与年售电量相对应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

Ø 国家能源局:拟规范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应急管理

11月9日,为规范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应急管理,提高电力企业防范应对大坝运行安全突发事件能力,近日,国家能源局发布《水电站大坝应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至2021年12月10日。

《管理办法》提出,电力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大坝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机制,定期评估可能影响大坝运行安全的自然灾害类、事故灾难类和社会安全类突发事件的风险,落实防范管控措施。

Ø 国家能源局:就《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11月24日,国家能源局发布了《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至2021年12月25日。

《管理办法》明确,光伏电站年度开发建设方案可视国家要求,分为保障性并网规模和市场化并网规模。《管理办法》还提出,保障性并网项目鼓励由省级能源主管部门通过竞争性配置方式优选确定,并由电网企业保障并网。市场化并网项目按照国家和各省(区、市)有关规定执行,电网企业配合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对通过自建、合建共享或购买服务等市场化方式落实并网条件。

 

二、房地产领域

 

Ø 自然资源部规范临时用地管理

11月4日,自然资源部发布《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通知》明确,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使用临时用地时应坚持“用多少、批多少、占多少、恢复多少”,尽量不占或者少占耕地。

《通知》还提出,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使用的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四年。城镇开发边界内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期限应当与临时用地期限相衔接。

Ø 住建部拟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11月2日,住建部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至2021年12月2日。

《决定》提出,将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两个资质等级。”

《决定》还提出,将第十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申请核定一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二)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件;(三)已开发经营项目的有关材料;(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执行情况报告

 

三、建筑领域

 

Ø 人社部: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将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11月10日,人社部发布了《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提出,用人单位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支付工资,逾期未支付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作出列入决定,将该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Ø 住建部:就《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征求意见

11月17日,为完善工程造价市场化形成机制,进一步统一工程计价规则,近日,住建部发布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至2021年12月15日。

《征求意见稿》明确,建设工程施工发承包应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可采用总价合同、单价合同或成本加酬金合同。工程量清单计价可采用单价计价和总价计价两种方式进行计价。综合单价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和利润,综合单价分析表应明确各项费用的计算基础、费率和计算方法。

Ø 住建部:简化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程序和条件

11月5日,住建部发布《关于简化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程序和条件的通知》。《通知》明确,为深入推进建筑业“放管服”改革,优化审批服务,提高审批效率,决定自2022年1月1日起,进一步简化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程序和条件。

《通知》还提出,取得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通过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申请初始注册,经聘用单位确认,由双方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进行承诺。住建部审核后不再公示审核意见,直接公告审批结果。


新法速递·LATEST LAWS
 
基础设施与房地产建筑领域2021年8月颁布/修正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部分)
 

Ø 2021年11月9日,李克强近日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地下水管理条例》。《条例》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Ø 2021年11月24日,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自2021年11月24日正式施行。

Ø 2021年11月17日,住建部发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自2021年11月17日施行。

Ø 2021年11月17日,住建部发布了《原料场项目规范(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自2021年11月17日施行。

Ø 2021年11月11日,发改委和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了《售电公司管理办法》,自2021年11月11日正式施行。

Ø 2021年11月10日,人社部发布了《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Ø 2021年11月4日,自然资源部发布《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2021年11月4日起施行。

Ø 2021年,11月2日,住建部发布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自2021年11月2日起施行。

Ø 2021年10月29日,住建部《工程造价咨询业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自2021年11月9日施行。

Ø 2021年10月18日,发改委发布关于印发《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定价办法》,自2021年10月18日正式施行。

Ø 2021年10月12日,发改委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自2021年10月12日正式施行。



法律实务·LEGAL PRACTICE
 

施工材料不合格导致业主质量索赔的,施工企业能否向材料商追偿

作者:邹义风  孟庆贺 

 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

 

因承包人施工材料不合格导致工程出现质量问题的,发包人有权根据施工合同约定向承包人主张质量索赔;承包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材料商追偿,但是承包人未尽到材料检验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一、 问题提出

因施工材料不合格发生工程质量问题,发包方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二条、第八百零一条等规定,请求施工企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问题在于,发包方是否可以基于合同关系请求材料商一并承担责任?发包方向施工企业索赔后,施工企业是否有权主张材料商承担相应的责任?该责任如何定性,施工企业因发包方索赔造成的损失应当如何分担?本文将就上述问题进行探讨。

二、法律分析

01 发包方是否可以基于合同关系请求材料商一并承担责任?

答:不能。发包方主张施工企业承担赔偿责任,是基于双方的施工合同关系,工程质量合格是施工企业应当履行的最主要的合同义务,如因施工材料不合格出现工程质量问题,发包方有权基于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要求施工企业承担质量违约责任。囿于合同相对性的限制,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发包方不能基于一份施工合同,突破合同的相对性,同时向合同以外的材料商主张材料商违约责任。当然,施工企业承担赔偿责任之后,是否有权向材料商追偿,应属另一单独的法律关系。

 

【案例1】金寨旭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金寨九牧辉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2020)皖1524民初1095号

【案件背景】旭悦公司为业主方,九牧公司为施工方,因九牧公司在石膏板销售商处购买的石膏板不合格影响了案涉装修工程质量,旭悦公司起诉九牧公司要求赔偿质量不合格的损失。被告方九牧公司请求追加石膏板销售商为共同被告,被法院驳回。

【法院观点】法院认为,因材料不合格引起的房屋质量问题,业主方基于合同关系起诉承包人时,材料商不能作为共同被告承担责任,但这并不必然否认材料商对施工企业的责任,施工单位可依法另行主张权利。

 

02 施工企业承担责任后,是否有权主张材料商承担侵权责任?

答:可以,但需考虑双方过错责任。材料商提供不合格的材料,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施工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给施工企业造成了损害结果,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二百零二条、第一千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施工企业有权主张材料商(无论是销售商还是生产商)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但同时,根据《建筑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施工企业必须承担材料检验义务。施工单位擅自使用不合格的施工材料,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的结果与施工单位有着极大的因果关系,简言之,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问题导致的索赔损害结果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材料商的责任因施工企业未严格履行材料检验义务的过错,可得以减轻。双方具体的责任比例确定,应当个案分析,按照双方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例2】冀州市银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德州中联大坝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6)冀民终265号

【案件背景】银泰公司作为施工方起诉材料商中联公司,诉称被告方水泥不合格导致其所建房屋质量不合格而被拆除,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经法院查明,被告方提供的水泥质量确系不合格产品。同时,银泰公司作为施工单位,没有履行检验义务。法院最终判处原告承担主要责任(70%),被告承担次要责任(30%)。

【案例3】贵州领航建设有限公司贵州纳雍隆庆乌江水泥有限公司二审民事判决书(2020)黔05民终5848号

【案件背景】领航公司作为施工企业起诉材料商乌江公司,诉称被告方水泥不合格导致原告方所建房屋质量不合格而被要求限期整改,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一审法院查明,被告方所提供的水泥质量确系不合格。同时,原告方亦未及时履行检验材料的法定义务。一审法院判决原告承担次要责任(30%),被告承担主要责任(70%)。二审法院在确认一审法院事实的基础上对责任份额进行了更改,认为领航公司作为施工方未尽对材料的法定检测义务,对此应负主要责任,改判原告承担80%的主要责任,被告承担20%的次要责任。

【实务总结】从上述两则案例可看出,即使材料商提供的材料质量不合格,如施工企业未尽到《建筑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施工前检测义务,施工单位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倾向认为,施工企业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材料商仅承担次要责任。

 

03  施工企业承担责任后,是否有权主张材料商承担违约责任?

答:可以,但施工单位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材料商的违约责任。施工企业与材料商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应当善意履行合同义务,材料商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提供不合格的材料,是对合同义务的违背,施工单位作为买方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二条、五百八十四条之规定,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

但同时需注意的是,第一,施工单位向材料商主张的违约责任一般应当以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约定为限,可依据约定的违约金数额向分包单位主张违约责任,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的规定,施工单位有权主张予以增加。第二,《民法典》第六百二十条及《建筑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施工单位作为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的,应当及时检验”,因未能履行法定检验义务导致的损失,施工单位本身存在一定的过错。

故,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材料商的违约责任将被缩减。可见在此类情形下中,主张违约责任最终得出的结论与主张侵权责任之结论相去不远,但是两者的基础法律关系及损失、过错的举证责任分配、认定标准并不相同。

【案例4】杭州龙兴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杭州萧山头蓬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9)浙01民终9143号

【案件背景】头蓬公司作为施工企业反诉材料商龙兴公司,诉称因龙兴公司提供的混凝土不合格造成了头蓬公司的一系列损失,要求龙兴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经法院查明,龙兴公司提供的混凝土确系存在部分质量不合格问题。

【法院观点】一审法院认为,龙兴公司提供的部分预拌混凝土存在强度不符合设计要求是案涉工程产生质量问题的主要原因,头蓬公司没有在合理时间内及时采取合理措施进行相应的减损行为,应自行承担部分责任。认定本案中因混凝土质量问题产生的合理损失据情由龙兴公司承担60%,头蓬公司自行承担40%。

二审法院头蓬公司怠于履行其质量检验义务是导致案涉纠纷及相应损失的主要原因,其理应自行承担其所主张的大部分损失,龙兴公司亦应承担头蓬公司一定金额的损失(经笔者计算,二审法院让头蓬公司自行负担了大约82%的损失)。

三、结论
    综上所述,因施工单位施工材料不合格导致工程出现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承担质量索赔责任的,其可以主张材料商承担相应的侵权或违约责任。但是,若施工单位未尽到材料检测义务,其应当承担自身过错对应的责任。

 

锦天城动态·ALB NEWS
 

Ø 锦天城荣获 Mergermarket 2021年度“最佳能源、矿业和公用事业”并购法律顾问大奖

近日,Mergermarket公布了2021年中国企业并购大奖 (Mergermarket China M&A Awards 2021) 的获奖名单。锦天城荣获2021年度“最佳能源、矿业和公用事业”并购法律顾问大奖(Energy, Mining and Utilities M&A Legal Adviser of the Year)。

锦天城于今年成立了能源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专业委员会,主要为客户提供能源与自然资源行业中包括但不限于石油与天然气、电力与公用事业、矿业、再生能源及清洁能源(如风能、太阳能、水能、地热及核能)等领域的企业投资并购、企业上市及后续服务、绿色金融产品的发行、工程建设、知识产权、跨境投资与合作、争议解决、刑事诉讼纠纷以及与“碳中和、碳达峰”相关的法律服务。

Mergermarket是一家领先的提供具备前瞻性并购情报及实时商业新闻、分析及数据的服务商。Mergermarket设立中国企业并购大奖,并基于自身排行数据,旨在评选并表彰与中国有关交易中的杰出财务及法律顾问服务。

Ø 锦天城斩获首届“2021 ALB中国区域市场法律大奖:沿海地区”八项大奖

2021年11月19日,汤森路透旗下《亚洲法律杂志》(ALB)正式公布了首届“2021 ALB中国区域市场法律大奖:沿海地区”获奖名单,锦天城凭借强劲的实力和突出的成绩一举斩获8项大奖,这也使锦天城成为本次评选中收获奖项最多的律师事务所。在本次评选中,锦天城7个专业/行业领域榜上有名,分别是:银行与金融业、资本市场、争议解决、知识产权、国际贸易、科技、媒体与电信等

Ø 北交所开市,锦天城助力10家企业首批登陆北交所,位列律所第一

2021年11月15日,北京证券交易所(下称“北交所”)正式开市,体现北交所服务创新型中小企业定位的81家首批上市公司集体亮相,多层次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开启新征程。

北交所首批上市的81家公司(含精选层平移公司)中,锦天城共为其中10家公司成功登陆北交所提供全程法律服务,位列市场第一。锦天城所服务的10家公司主要涉及专用设备制造业、原材料制品业及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领域,具体包括:苏轴股份(430418)、微创光电(430198)、龙泰家居(831445)、鹿得医疗(832278)、富士达(835640)、长虹能源(836239)、汉鑫科技(837092)、智新电子(837212)、同享科技(839167)、通易航天(871642)。

Ø 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莅临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交流

2021年11月17日上午,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八局”)总法律顾问、法律部总经理等一行莅临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会晤交流。

中建八局作为世界500强企业—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的骨干成员,国家首批“三特三甲”资质企业,以投资、建造、运营为核心业务,是中国最具竞争力的大型综合投资建设集团。

中建八局与锦天城有着广阔的合作前景,为中建八局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是双方合作的优质起点,亦是锦天城的荣誉之一。律师行业百花齐放,于重点领域内重点突破、储备并选择专业法律服务人才,确保资源不错配、继而实现效率倍增对于企业发展具有主要的意义。

本次会议双方对未来进一步开展全面、深度合作充满了信心与期望。

Ø 锦天城协助华润医药以47.67亿元成功收购博雅生物

2021年11月25日, 华润医药 (03320.HK)宣布,有关建议收购博雅生物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权交易,华润医药控股已根据交易文件及补充交易文件的条款及条件完成建议认购,华润医药控股成为目标公司的控股股东。

华润医药是中国领先的综合医药集团,业务范围覆盖医药及保健产品的生产、分销及零售,旗下拥有华润医药商业集团有限公司、华润三九(000999.SZ)、华润双鹤(600062.SH)、华润江中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东阿阿胶(000423.SZ)、华润紫竹药业有限公司、华润生物医药有限公司、中国医药研究开发中心有限公司、华润堂有限公司等企业。2020年,华润医药实现营业收入2004.23亿港币,年内利润53.24亿港币。博雅生物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300294.SZ),是以血液制品业务为主,集生化药、化学药、原料药等为一体的综合性医药产业集团公司,目前拥有13个单采血浆站,8个血液制品产品,是国内白蛋白、静脉注射人免疫球蛋白规格最全的生产企业之一。 华润医药通过此次收购,实现了在血液制品领域的成功布局。双方将充分发挥各自优势,进行全方位资源整合,将博雅生物打造为华润医药体系内优质的血液制品发展平台。

本次控制权收购交易结构复杂,市场关注度高,项目突发情况多。锦天城作为收购方法律顾问,全程参与了收购方案的分析论证、标的公司尽职调查、交易文件起草与修订、法律意见书撰写、经营者集中申报等多项工作。在项目经办期间,锦天城与其他中介机构各司其职,互相配合,确保了本次控制权收购项目的顺利推进。

此项交易为2021年度最大的一单医药类上市公司控制权收购案,也是华润医药控股近几年最大的一笔收购交易。此项交易获得了《亚洲法律杂志》评选的2021年年度并购交易大奖、《国际金融法律评论》评选的广东地区金融和企业领域的“年度最佳交易奖”。
 

关于我们·ABOUT 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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