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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天城·2022年11月法律速递丨基础设施、房地产与建筑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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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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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PREFACE

 

2021年,受政策调控和市场因素影响,房地产与建筑行业发展跌宕起伏,百强规模房企接连出现债务违约问题,甚至濒临破产。2022年,基础设施、房地产与建筑领域的发展,仍需在《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基础上,加强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管理,需要专业的法律服务介入,在项目承接阶段、履约管理阶段、竣工结算阶段以及争议索赔解决阶段提供全程的风险防控和管理法律服务。

本速递的目的也就在于通过对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等进行列举和解读,着重分析和探讨基础设施建设、房地产与建筑领域的法律问题,有效回应社会各界在该领域的综合法律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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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快讯  INDUSTRY NEWS

 

 

一、新能源、基础设施领域

✺交通运输部:修订《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工作细则》

9月30日,交通运输部发布修订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工作细则》,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细则》主要将第十二条中“招标人及其子公司”修改为“招标人及其子公司、招标人下属单位”;将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有权”修改为“应当”

 

✺交通运输部:发布《公路装配式混凝土桥梁施工技术规范》

9月30日,交通运输部发布《公路装配式混凝土桥梁施工技术规范》,作为公路工程行业推荐性标准,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规范》包括7章和2个附录,主要规定了墩柱与盖梁、混凝土节段梁、节段拼装波形钢腹板组合梁、装配式钢混组合梁等技术规范,并发布了附录A结构胶性能指标与附录B预制构件检查项,适用于各级新建、改建公路装配式混凝土桥梁工程中的墩柱、盖梁、节段梁、组合梁的预制、运输及安装施工。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发布《北京市城市更新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

9月30日,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官网发布《北京市城市更新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

《条例》共七章五十九条,所称城市更新指对建成区内城市空间形态和城市功能的持续完善和优化调整。《条例》二审稿重点完善了物业权利人和社会资本参与等有关内容,明确城市更新中物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市场主体等各类主体多方参与、共建共享的总体要求,明确物业权利人提出更新需求建议、自主或与市场主体合作更新、自主选择实施主体、联合实施更新等更新方式和路径,增加群众、专家以及物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等参与编制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等环节等。

 

✺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促进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实施

10月8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关于实施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11月8日。

《意见》提出,到2025年,农村电网网架结构更加坚强,装备水平不断提升,数字化、智能化发展初见成效,农村电力保障水平得到全面巩固提升,全国农村供电可靠率达到99.87%,综合电压合格率不低于99%,并提出要补齐农村电网发展短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加强网源规划建设衔接,支撑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推进配套供电设施建设,助力农村电气化水平提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进一步明确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工作要求

10月11日,住建部官网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工作要求的通知》。

《通知》提出,要把牢底线要求,确保更新改造工作安全有序,聚焦难题攻坚,统筹推进更新改造工作,兼顾需要与可能,合理安排2023年更新改造计划任务,并提出十项具体任务。

 

✺交通运输部:公布2021年度公路建设市场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结果

10月14日,交通运输部发布《关于公布2021年度公路建设市场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结果的公告》。

《公告》公布了351家公路设计企业、967家公路施工企业、524家公路监理企业以及1662名公路监理工程师的信用评价结果。

 

✺山西省住建厅: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参与基础设施建设运营

10月14日,山西省住建厅网站发布《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参与市政公用行业 放开水电暖设计施工市场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通知》明确,要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参与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参与城市供水、燃气、供热、垃圾处理、污水处理、城乡环卫等市政公用行业的设施建设和管理运营,放开水电暖设施施工市场。《通知》提出,鼓励民间资本直接投资城镇燃气、供热、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鼓励以合作、参股等方式参与供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城乡环卫设施建设和经营;鼓励通告投资产业、投资基金等方式间接投资;提高市政产业集中度。《通知》还要求改善投资环境,落实完善土地供应、金融服务、价费财税等方面政策。

 

✺八部门:联合发布12项措施,扩大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投资

10月26日,中国政府网发布由八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扩大当前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的工作方案》。

《方案》重点提出四项建设内容,明确要推进灌区等水利设施建设和改造升级、农田水利设施补短板、现代设施农业建设、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设施建设;明确提出四项投融资机制,在建设主体上,鼓励符合条件的相关市场主体参与承建;在资金筹集上,推行政府投资与金融信贷投贷联动;在运营方式上,鼓励社会资本合作建设运营农业农村基础设施投资项目;在还款来源上,建立稳定多元的贷款偿还渠道。

 

✺住建部:发布国家标准《建筑与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规范》

10月24日,住建部发布国家标准《建筑与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规范》,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编号为GB55030-2022,自2023年4月1日起实施。

《规范》明确,建筑与市政工程防水必须执行该规范。《规范》主要规定了总则、基本规定、材料工程要求、设计、施工、验收、运行维护等内容,明确地下工程防水设计工作年限不应低于工程结构设计工作年限;屋面工程防水设计工作年限不应低于20年;室内工程防水设计工作年限不应低于25年;桥梁工程桥面防水设计工作年限不应低于桥面铺装设计工作年限;非侵蚀性介质蓄水类工程内壁防水层设计工作年限不应低于10年,并划分了防水类别等。


 

二、房地产行业

 

✺财政部、税务总局: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出台

9月3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公告》执行期限为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公告》明确,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同日,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明确享受该政策的退税时间、计算退税金额、退税提交材料等征管事项。

 

✺北京市政府:发布《关于存量国有建设用地盘活利用的指导意见》

9月30日,北京市政府发布《关于存量国有建设用地盘活利用的指导意见(试行)》。

《意见》所称存量国有建设用地是指现状国有建设用地中规划为建设用地的土地资源,鼓励国有企业探索成立专业平台公司,通过腾退、整合等方式,对企业所属土地、房屋资源进行统筹再利用,并提出了以下八项支持政策:(一)建筑规模指标;(二)用地功能兼容;(三)建筑功能转换;(四)土地利用方式及年限;(五)异地置换;(六)过渡期政策;(七)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八)用地功能保障。

 

✺自然资源部:公开征求意见,明确将居住权等纳入登记范围

10月30日,自然资源部网站发布《关于<不动产登记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11月29日。

征求意见稿共九章126条,主要规定了登记机构和人员、登记簿和权属证书、登记程序、权利登记、其他登记、信息安全与利用等。征求意见稿强调了不动产登记簿的推定效力和公信力,明确登记簿是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意见稿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基础上,进一步将《民法典》规定的居住权、探矿权和采矿权、取水权、土地经营权等纳入登记范围;意见稿还完善了抵押权登记、查封登记等,特别是最高额抵押权登记、轮候查封登记、预查封登记等登记行为的规则和效力;此外,意见稿还对利用互联网、大数据赋能不动产登记等作出规范。

 

三、建筑行业

 

✺五部门:阶段性缓缴工程质量保证金

10月4日,中国政府网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水利部办公厅 国家铁路局综合司 中国民用航空局综合司关于阶段性缓缴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通知》。

《通知》明确,在2022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应缴纳的各类工程质量保证金,自应缴之日起缓缴一个季度,建设单位不得以扣留工程款等方式收取工程质量保证金。

 

✺江苏:发布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10月9日,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官网发布《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条例》共五章五十三条,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以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规定了从业单位责任和义务、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条例》要求从业单位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落实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完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目标保障机制,推进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加强从业人员培训、教育和管理,构建质量和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等。

 

✺交通运输部:印发《交通强国建设试点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10月12日,交通运输部发布《交通强国建设试点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办法》共七章四十二条,适用于交通运输部组织开展的交通强国建设试点工作的申报、评估、实施、验收和推广等工作。

 

✺深圳:发布2022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

10月24日,深圳市住建局发布《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2022)。

《示范文本》由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编制,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包括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补充条款四部分及两个附件,约定了工程概况、劳务作业的范围和内容、劳务作业工期、工作成果的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合同文件的组成、承诺、合同订立与生效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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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速递·LATEST LAWS

 

 

基础设施与房地产建筑领域

2022年10月颁布/修正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部分

 

✺10月4日,中国政府网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水利部办公厅 国家铁路局综合司 中国民用航空局综合司关于阶段性缓缴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通知》;

✺10月12日,交通运输部发布《交通强国建设试点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10月19日,国家能源局发布《水电站大坝工程隐患治理监督管理办法》。《办法》共六章二十七条,适用于按照《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纳入国家能源局监督管理范围的水电站大坝;

✺10月24日,交通运输部网站发布《交通运输部 国家铁路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 国家邮政局关于加快建设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主骨架的意见》;

✺ 10月24日,住建部发布国家标准《建筑与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规范》,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编号为GB55030-2022,自2023年4月1日起实施;

✺ 10月25日,交通运输部发布《公路桥梁施工监控技术规程》、《公路车辆动态称重检测系统技术规范》两项公路工程推荐性行业标准;

✺ 10月28日,住建部网站发布《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通知》提出,住建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0日前期满的,统一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有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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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实务·LEGAL PRACTICE

 

 

房地产行业或成商票逾期重灾区?持票人、背书人该如何救济自己的权利?

 

 

2021年下半年以来,房地产业流动性紧张,票据随之成为违约“重灾区”。商票到期不能兑付,对于承包人、分包人及材料商都会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那么面对房地产企业的这种逾期兑付行为,上述主体该如何采取措施有效救济自己的权利呢?锦思汇在研究房地产企业逾期兑付商票现状的基础上,就商票的概念、运作流程及商票逾期兑付承包人、分包人及材料商的权利救济做一个简单的分析,以供各方对标参考交流。

 

一、房地产企业逾期兑付商票现状

近日,上海票据交易所发布的最新一期《截至2021年12月31日持续逾期名单》显示,2021年8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出现3次以上付款逾期,且截至2021年12月31日有逾期余额或2021年12月当月出现付款逾期的承兑人数量为484家,这一数据较去年11月份增加了100家,增幅高达26.04%。其中,名称中带有房地产、置业字样的企业达到92家,房地产行业成为票据违约的“重灾区”。

 

二、商票的法律概念及运作流程

(一)商票的法律概念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我们这里所说的商票即指的是商业承兑汇票。

电子商业汇票是指出票人依托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电子商业汇票分为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业金融机构、财务公司(以下统称金融机构)承兑;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由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承兑。

商票本质上是一种延迟支付工具,说白了是欠条,起到延长账期、变相融资的作用。

(二)商票的运作流程

图2-1 商票的运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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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流程:①出票人出票给收款人→②收款人(第一背书人)背书转让给被背书人(持票人)→③被背书人(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承兑→④付款人承兑后持票人提示付款

 

三、持票人、背书人的权利如何救济?

在上海票交所的最新票据违约名单中,有十几家名称中带有“工程”字样的企业,此外还包括大量上下游企业,分别涉及门窗、幕墙、瓷砖、石材、混凝土、装饰装修等领域。从公开信息中可以看出,建工企业及其下游材料供应商与房地产开发商有着密切的业务往来,且商票作为支付手段较为常见。作为出票人的房地产企业逾期不兑付商票,其下游承包人、分包单位及材料商都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那么面对该种情形,下游各单位就只能束手就擒了吗?答案是否定的,下面我们具体来看看不同情形下持票人、背书人的权利救济途径。

 

(一)持票人的权利救济

举个例子,材料商作为分包人或实际施工人的下游企业,往往是票据的最终持有者。商票不能兑付,原本受市场欢迎的香饽饽如今拿在手里变成了烫手山芋,在这种情况下,材料商也即持票人的权益该如何维护呢?

1、主张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它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付款请求权又称第一次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对票据主债务人(如汇票的承兑人等)行使请求其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追索权是指因持票人在第一次请求权没有或者无法实现的情况下,对票据的其他付款义务人(如汇票的背书人等)行使请求偿还票款的权利。

(1)对出票人的权利

汇票的出票人(本文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持票人(本文指材料商)负有保证承兑和保证付款的义务,持票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付款时,在2年内对承兑人有追索权,自票据到期日起计算或者见票即付的自出票日起计算。因此,材料商一定要注意2年的法定权利行使期限!

 

(2)对前手的追索权

材料商作为最终持票人,在票据到期后法定期间内提示付款被拒绝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订)》(以下简称《票据法》)第61条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第68条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此时有一个问题需要特别注意,《票据法》第17条规定,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第53条第(二)款规定,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十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第40条第2款规定,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因此材料商必须十分重视该期限,一定要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并行使票据追索权!否则,其只能向出票人、承兑人追偿而丧失对其前手、前前手的追索权!甚至丧失追索权!

 

2、依据基础法律关系主张债权

材料商取得票据是基于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对与其有合同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的相对方也即前手,可以选择依据基础法律关系主张债权。

关于材料商是主张票据权利还是基于基础法律关系主张债权,在法律实务中要针对个案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二)背书人的权利救济

再举个例子,建筑领域,承包人在拿到上游开发企业的商票后,为了缓解资金压力往往会将其背书转让给下游的分包单位,再由分包单位转让背书给材料供应商也就是最终的持票人。此时,商票逾期不能兑付,作为中游的承包人也即被熟人的处境往往比较尴尬,具体表现在:(1)票据不在自己手中,无法向上游房企主张票据权利;(2)面对下游企业的索赔,在未支付商票对应价款的前提下,想要以基础法律关系起诉上游开发企业,索要商票未承兑对应的工程款,司法实务中一般不予支持。

票据权利走不通,基础法律关系貌似也比较难行,那么承包人或分包人的权利就没有办法救济了吗?具体还要结合事实和证据材料具体分析,在具体案件事实中综合分析、整体策划,以实现承包人或者分包人顺利“解套”,及时实现相应债权,避免优先受偿权的丧失,这在司法实务中亦已经有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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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天城动态·ABL NEWS

 

 

☬ 锦天城王芳律师团队协助当事人取得驳回执行申请的胜诉裁定

近日,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王芳律师团队协助当事人取得胜诉执行裁定一份。该案件前后历时8年,经过一审、二审发回重审、发回重审后的一审等多个诉讼程序,王芳律师团队最终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胜诉裁定,驳回了对方的执行申请,为客户避免了几千万的损失。

 

☬ 王芳律师应中建八局三公司邀请作《施工企业项目基础法律服务及签证、索赔能力提升》专题培训

2022年10月21日,为进一步加强公司项目管理及合规人员项目现场管理水平,提高项目签证、索赔技巧和能力,中建八局三公司举行了“施工企业项目基础法律服务及签证、索赔能力提升”专题培训活动,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芳律师作主题培训。本次活动由公司合约法务部副经理吴伟负责主持。

 

☬ 锦天城荣获2022 ALB中国区域市场法律大奖:华南地区 & 华中地区十五项提名

2022年10月24日,汤森路透旗下《亚洲法律杂志》(ALB)公布了“2022年度中国区域市场法律大奖:华南地区 & 华中地区”入围名单。锦天城凭借强劲实力与良好口碑共获得十五项大奖提名。

本次区域市场法律大奖聚焦于华南华中地区的七个省和自治区,即福建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河南省、湖北省和湖南省,表彰和宣传在华南华中地区法律服务市场实习雄厚、成绩斐然、表现亮眼的顶尖律师事务所、公司法务团队及个人。最终获奖名单将在11月18日正式揭晓。

 

☬ 锦天城荣登“2022 ALB China 区域市场排名:长三角地区律所”榜单

2022年10月21日,ALB公布了“2022 ALB China 区域市场排名:长三角地区律所”(2022 ALB China Regional Ranking: Yangtze River Delta Firms) 榜单,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凭借巨大的区域影响力、亮眼的市场业绩及杰出的客户口碑荣誉上榜。

 

☬ 锦天城协助派能科技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项目通过上交所审核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审核中心于2022年10月27日出具的《关于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审核意见的通知》,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协助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88063,简称“派能科技”)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项目通过上交所审核。

☬ 锦天城助力上海临港经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发行全球首单绿色双币种自贸区离岸债券

2022年10月26日,临港集团成功发行全球首单绿色双币种自贸区离岸债券(又称“明珠债”)。其中,人民币募集规模10亿元,期限3年,票面利率2.98%,超2倍认购;欧元募集规模5,000万元,期限1年,票面利率3%,超3倍认购;发行票面创全市场同类型自贸债最低,锦天城律师为该项目提供全程专业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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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们

 

 

锦天城律师务所(简称锦天城)是一家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在业内享有盛誉和领先地位的中国律师事务所。锦天城总部设在上海,并已在中国大陆二十一个城市(北京、深圳、杭州、苏州、南京、成都、重庆、太原、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武汉、长春、乌鲁木齐)及中国香港和英国伦敦开设分所,并与香港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联营,与国际律师事务所鸿鹄(Bird & Bird LLP)建立战略合作关系。锦天城致力于在瞬息万变的商业环境中为境内外客户制定法律解决方案并提供法律服务。

承袭海派文化的锦天城,不断汇集法律行业的中坚力量与优秀青年。从2018年的近2300名律师,到2019年的超2800余名律师,再到如今的3300余名律师,拥有充足人才储备的锦天城不断完成律师规模上的突破。

锦天城从未停止进行法律专业服务的升级与迭代,持续优化业务领域体系。锦天城共有十二大专业委员会:证券与资本市场、银行与金融、公司与并购、国际贸易、跨境投资、房地产与建设工程、知识产权、海事海商、企业破产重整与清算、诉讼与仲裁、刑事、税法、婚姻家事与私人财富管理、劳动与社会保障、互联网与信息技术、医疗健康与医药、能源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消费与零售。在以上专业领域,锦天城均取得行业及专业领域的标杆业绩和权威荣誉。

 

我们的荣誉

锦天城多次被中国司法部、地方司法局、律师协会以及国际知名法律媒体和权威评级机构列为中国最顶尖的法律服务提供者之ー,位居全国十大品牌律师事务所前列。

 

钱伯斯(Chambers):锦天城的税法与争议解决、公司商事等领域多次被重点推荐

        亚洲法律杂志 ALB:连续六年蝉联“最佳上海律师事务所”;2019年获中国法律大奖九项提名,2018年连续两年蝉联“中国最佳雇主”,并获得并购、知识产权等领域推荐

       商法 : 2020年度金联奖---精英律师事务所;连续四年蝉联年度卓越律所(上海);2020年在航空、境内资本市场、消费品及零售、涉外争议解决、家族财富管理、金融科技及区块链、境外并购、房地产投资及REIT基金、结构性融资/资产证券化九个领域获奖

        Asialaw Profiles : 2020年在资本市场、公司并购、税务、银行与金融、投资基金、劳动与雇佣、保险、建筑工程和争议解决九大业务领域获推荐

The Lawyer:锦天城连续两年位居中国top30精英律所榜单前五。

Legal500:2020年在江苏南京、浙江杭州地区银行与金融、反垄断与竞争法、资本市场、公司并购、投资基金、房地产与建筑工程、WTO/国际贸易、争议解决、私募股权、知识产权:诉讼共12项执业领域均荣登“重点推荐律所”。

 

我们的服务理念

我们始终坚持以“法律为本、客户至上、专业高端、创新高效”的服务理念,始终贯彻最大程度地维护客户利益的执业宗旨,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尽心竭力为客户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锦天城以学者型的严谨态度、专家型的服务水平、团队型的服务方式,为客户提供个性化、专业化的法律解决方案,让律师成为客户“经营的参谋,贴心的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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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合伙人介绍

王芳律师

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wangfang@allbrightlaw.com

南京市建邺区国金中心28楼 

 

 

执业年限与经验 

执业已逾十八年,在房地产建设工程、破产重整与清算、重大商事争议解决、公司法、PPP法律业务等领域积累大量经验。

 

荣誉与地位 

江苏省财政厅首批“PPP 专家库”专家

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房地产、建设工程领域)

江苏省法学会房地产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副秘书长

江苏省法学会建设工程法学研究会理事

锦天城房地产与建设工程委员会召集人

2016-2017 年度“江苏省直优秀青年律师”

2017 年度锦天城最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例获得者

2018 年度锦天城最佳施工企业法律服务金奖获得者

2019 年度南京优秀建设工程房地产业务律师

 

 

特别声明

SPECIAL STATEMENT

 

本法律速递的目的在于方便客户及时了解最新的行业资讯及法律实务动态。本速递并非正式的法律意见,本所及本团队律师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如有任何法律问题需要咨询、研讨,可直接与本所律师联系。特此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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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声明:本文版权归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王芳高级合伙人团队 所有,转载请通过邮件和电话与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王芳高级合伙人团队 取得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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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47号
电话:18913911666 / 19952400696 / 025-68516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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