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行判决】王芳律师团队近期取得一起重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先行判决解除的胜诉判决书
作者:jtcwflawyer|时间:2019-09-27
【案 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承办律师】
黄炳蓉 陈玉蓉
【诉讼地位】
原告——江苏某股份公司
【案情简介】
2017年6月15日,江苏某股份公司与南通某建筑公司签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江苏某股份公司将其总部生产基地项目直接发包给南通某建筑公司施工,项目固定总价为72832863元,计划工期至2018年3月25日。
2018年2月份因为南通某建筑公司无力支付民工工资,组织了大批民工围堵当地政府部门,经过政府协调,江苏某股份公司提前向南通某建筑公司预付工程款800万元,南通某建筑公司承诺如再发生拖欠民工工资行为与江苏某股份公司无关,由南通某建筑公司自行解决。春节后,南通某建筑公司又以材料、人工费上涨为由组织工人停工等,要求江苏某股份公司增加工程价款,江苏某股份公司迫于无奈,在双方履行的6.15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材料、人工费用不调整的情形下,与南通某建筑公司签订《补充协议》在补充协议签订后如再出现人工或材料价格上涨的,将相应进行调整,南通某建筑公司承诺在4.19日全面复工,并承诺在10月30日全部完工。
截止2018年9月份,江苏某股份公司已经向南通某建筑公司超付工程款500万元。2018年9月20日,临近中秋节, 南通某建筑公司再次以欠付民工工资为由申请江苏某股份公司预付工程进度款遭到拒绝,南通某建筑公司在国庆节期间组织了大量民工闹事,并再次围堵市政府。经过政府多次协调,南通某建筑公司无法达成一致。2018年9月30日,南通某建筑公司以项目不存在施工许可证等为由向江苏某股份公司发出了《解除合同》的通知,并且用建筑垃圾封堵了项目现场大门,阻扰发包人平行分包的施工人进行施工,切断现场的电源。经过与南通某建筑公司多次斡旋,仍无成效,2018年11月份,江苏某股份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双方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并撤销配合撤销备案等,同时请求判令南通某建筑公司承担工期违约金和质量违约金及修复款项、剩余工程量对应工程价款差价损失等。
2019年6月份,江苏某股份公司向法院申请“对解除双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移交现场和撤销备案”等进行先行判决。
【裁判结果】
先行判决解除双方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判令B公司立即移交现场和施工资料,并协助办理备案撤销手续。
【案件指导意义】
南通某建筑公司以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名义强占工地阻止施工,发包人江苏某股份公司无奈只能起诉至法院解除施工合同,但是此类型案件审理期限较长,尤其是针对未完工程涉及到工程造价、工程质量等司法鉴定程序,要想早日复工待整个案件判决,一般也要2-3年。而要达到早日复工或竣工验收交付的目的,在双方无法调解的情形下,比较好的解决途径则是申请法院先行判决,但是通常法院对先行判决都比较谨慎,尤其是在建设工程案件中法院给予先行判决的并不多见。本案中因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问题法院已经审理查明,且南通某建筑公司已经向江苏某股份公司发出了解除通知,又向法院申请了退场损失等,现场脚手架、设备等均已撤场,也已经以其行为明确表示不再履行双方的施工合同,且无论是造价鉴定机构还是质量鉴定机构均已经勘查了现场,相应工程现场的证据均已固定,虽然南通某建筑公司享有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这并不代表施工单位可以强占工地。
项目停工已达一年时间,给江苏某股份公司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并对企业商誉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在此种情形下如果能够先行判决解除双方的合同关系,江苏某股份公司能够重新发包恢复施工,对发包人及原承包人均是损失最小的解决方案。同时先行判决也不影响解除合同后双方对已完工程价款、工程质量修复等一系列的鉴定工作。故在上述客观事实依据及法律的支持下,该案一审法院判决同意江苏某股份公司提出的先行判决解除双方施工合同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