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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索赔】王芳律师团队在南京某消防公司诉沭阳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工程款及质量索赔纠纷案,为当事人减少两千多万损失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13)苏民终字第0323号
 
承办律师】王芳 黄炳蓉
 
诉讼地位】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沐阳某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情简介
 
        2010年9月8日,沭阳某房地产公司与南京某消防公司签订施工合同一份。约定沭阳某房地产公司将其开发的蓝天国际商贸城、蓝天公寓消防工程发包给南京某消防公司施工;合同工期:2010年9月10日开工,2012年9月竣工;工程质量达到“消防部门一次验收通过的质量标准”。 2012年1月,南京某消防公司完成了沭阳蓝天国际商贸城消防工程施工,沭阳某房地产公司亦投入使用。南京某消防公司承建的蓝天酒店及蓝天公寓消防工程仅施工少部分项目,自2012年5月停工。2012年3月28日,宿迁市公安消防支队根据沭阳某房地产公司上报的沭阳蓝天国际商贸城消防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竣工图、竣工报告、消防验收申报表)进行审查和现场检查后,出具了宿公消验【2012】第0066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综合评定沭阳蓝天国际商贸城建设工程消防验收不合格。2012年6月6日,南京某消防公司向沭阳某房地产公司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落款日期2012年5月14日)”,通知沭阳某房地产公司解除双方于2010年9月8日订立的《施工合同》。

        2012年5月15日,南京某消防公司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要求法院判决:1.确认南京某消防公司关于解除2010年9月8日《施工合同》的通知有效;2.沭阳某房地产公司向南京某消防公司支付工程款28570276元及迟延支付期间的利息(自2012年5月14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至实际付款之日止);3.由沭阳某房地产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一、南京某消防公司与沭阳某房地产公司于2010年9月8日签订的《施工合同》于2012年6月17日解除;二、沭阳某房地产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南京某消防公司工程款3657707.89元;三、驳回南京某消防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84651元,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280000元,合计469651元,由南京某消防公司负担248205元,沭阳某房地产公司负担221446元。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争议焦点
 
1. 南京某消防公司已完工的消防工程结算造价如何确定;
2. 沐阳某房地产公司是否欠付南京某消防公司工程款,如欠付,是否应向南京某消防公司支付迟延付款的利息,利息如何计算。
 
本案的重难点
 
        本案为工程款索赔案。本案的难点在于已完工程造价如何确定。通过鉴定机构对各项工程进行造价鉴定,法院再进行双方质证,对该工程的工程量部分及造价部分根据鉴定结果及证据进行判断,最终做出判决。关于材料价格问题,法院认为,合同约定材料价格没有信息指导价的,参照市场价确定,而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对市场价并未进行确认的,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询价结果不能作为本案工程材料市场价的依据。对此,鉴定机构根据其向造价主管部门的咨询意见,对没有指导价的材料价格在信息价的基础上下浮30%-40%,也并无不妥,予以采信。为公平起见,原审法院确定没有信息指导价的材料价格在信息价的基础上统一下浮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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