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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受偿权】王芳律师团队代理江苏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诉江苏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纠纷案,成功确定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承办律师】王芳、黄炳蓉

诉讼地位】原告——江苏某建工集团

案情简介

        2003年,江苏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其开发的住宅项目工程发包给江苏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施工,江苏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03年12月20日至2004年3月30日施工并完成了现场临设、桩基础及基础垫层工程,工程于2004年3月31日停工。2014年该项目被批准重新建设,江苏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同年4月26日签署备忘录,确认江苏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停工损失200万元,江苏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尚未支付任何工程款及赔偿款,项目工程款按审计报告结算。2014年5月15日,工程款经第三方审计确定为1746499.99元。
 
        2014年9月3日,通过招投标程序,江苏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上述项目工程再次发包给江苏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完成备案。江苏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承包范围包括桩基、基坑支护、土建、水电安装、消防、通风空调、幕墙、电梯施工,总价159899718.37元。合同签订后,江苏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按约进场施工,但因江苏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擅自将支护等工程发包给案外人施工及江苏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缺乏资金导致工程停工。

        2016年,江苏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引入项目合作开发单位上海C公司,三方于2016年7月签订补充协议,约定江苏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复工,江苏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2014年至2016年复工前的停工损失300万元,C公司代江苏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并约定了违约责任。协议签订后,江苏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复工并完成地下负二层的结构施工,因江苏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C公司未按约付款再次停工,至今未复工。

        2017年12月,江苏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江苏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补偿江苏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阶段性停工损失200万元。案涉项目施工期间,江苏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C公司共支付了275万元工程款。

        2018年8月,江苏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江苏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利息、赔偿停工损失等,C公司在约定范围内承担共同付款责任。

裁判结果

        一、被告江苏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江苏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20096499.99元及逾期利息,违约金;
        二、被告江苏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江苏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停工损失4000000元;
        三、被告C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的工程款4000000元及对应违约金与被告江苏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共同付款责任;
        四、原告江苏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一项工程款20096499.99元在本案中承建的某工程部分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中享有优先受偿权。

本案的重难点

        本团队律师代理过程中,就案涉项目工程的结算事宜促成了江苏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成了补充协议,协议约定了案涉工程自2004年停工至今的停工损失计算标准,同时就2014年后施工的项目基础及地下二层的工程款数额,经双方确认为2110万元。2019年7月19日,一审法院依据双方的结算协议,确认江苏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已完工程款总额为22846499.99(1746499.99+21100000)元,同时确认在合同解除的情况下,江苏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享有优先受偿权,且行使权力的时间并未超过法定期限,故对江苏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相应主张均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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