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受偿权】王芳律师团队代理季某诉江苏某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作者:jtcwflawyer|时间:2019-03-21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17)苏0114民初6550号
【承办律师】王芳 黄炳蓉
【诉讼地位】原告——季某
【案情简介】
2014年2月18日,季某以江苏某建设集团的名义投标江苏某置业公司工程,于3月20日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期650日,价格为104034410元,为可调价格,按工程进度付款。2014年10月8日,江苏某建设集团同沈某签订工程项目内部履约承包协议,承包费在签定协议时一次交清,分期不超过三期。2014年12月30日,置业公司与建设集团又签订了补充协议,对于价格等事项作了进一步补充。2016年7月12日,涉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2018年1月工程审计完毕,确定了工程总价。但是江苏某置业公司只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尚余4532201.8元,未支付,因此,季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一、原告季某与被告江苏某建设集团之间就(11、12、15、16#楼及相关地下室)工程施工项目成立挂靠关系,原告季某系该项目的实际施工人;
二、被告江苏某建设集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季华支付工程款4532201.8元;
三、确认原告季某对上述工程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季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
1.季某与江苏某建设集团之间就涉案工程是否形成挂靠关系、且原告季某是否为实际施工人;2.季某借用江苏某建设集团资质签订的建设施工合同的效力;3.原告季某对其工程款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本案的重难点】
某置业公司的付款义务及季某优先受偿权的问题。法院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法院在确认了季某实际施工人的身份后支持了其要求置业公司付款的请求。关于季某优先受偿权问题,法院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不应成为优先受偿权行使的必然障碍,季某作为实际施工人承建涉案工程,涉案验收合格并已交付于发包人,故法院支持了季某的工程款优先受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