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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工程款追索】王芳律师团队成功代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双方二审达成调解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16)苏01民终10104号

承办律师】黄炳蓉、周艳秋

诉讼地位】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南京某消防公司第三公司

【案情简介】

        2014年8月30日,被告南京某建筑安装公司(甲方)与原告南京某消防公司第三公司(乙方)签订《消防分包合同》,南京某建筑安装公司将“年产3.6W顿物理法椰壳活性炭和制品项目工程”的消防安全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合同约定:……四、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1、合同价款,本合同为包干合同壹佰伍拾万元整(含税);……4、支付与结算方式,本工程消防系统按每月完成工程量,支付已完成工程量工程款60%;本工程验收合格后,消防安装工程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合格(出具合格证)、消防备案后,乙方提供工程完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结算资料,经双方确认完成结算报告后半个月内,甲方付至总工程价款的95%;本工程质保金为经结算后的工程价款的5%,待质保期满后一个月内付清。……九、……4、甲方应按本合同拨付工程款,如未按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则视甲方违约,每延期一天,甲方按合同的总工程款2‰每天向乙方支付利息。后原告按约进行了施工。2016年1月14日,南京市公安消防局就该消防工程核发《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2016年7月21日,原告南京某消防公司第三分公司向被告南京某建筑安装公司邮寄《消防工程决算书》,按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150万元向被告报送决算,被告未予回复。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13万元及利息(自2016年7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被告南京某建筑安装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南京某消防公司第三分公司支付工程款113万元及利息(自2016年7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
        二审调解:南京某建筑安装公司于2017年1月24日向南京某消防公司第三分公司支付工程款98.5万元,利息4.5万元,合计103万元;2017年2月20日向南京某消防公司第三分公司支付工程款2万元;2018年2月13日向南京某消防公司第三分公司返还质保金7.5万元;南京某消防公司第三分公司于2017年2月20日以前向南京某建筑安装公司开具上述工程款及利息发票;如南京某建筑安装公司未能按期足额支付南京某消防公司第三分公司上述款项,则应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欠付款项的利息。

【争议焦点】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是否成就。

【本案的重难点】

       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消防分包合同》,其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现涉案消防工程已由原告按约完工,并经竣工验收合格,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已经成就,我方有权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扣除质保金5%后的剩余工程款,但是考虑到对方可能在执行过程中拖延支付工程款,影响我方正常生产经营,故我方积极与对方达成调解,并对对方未按调解内容履行支付工程欠款义务的违约责任作了兜底约定,以尽快促进案件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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