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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T合同纠纷】锦天城律师成功代理一起标的超20亿元的合同纠纷案件,历经最高院二审收获完胜!

【案   由 】合同纠纷

【案    号】(2018)最高法民终108号

承办律师】方建平、赖勇、张红兵、甘果、朱虹宇

【诉讼地位】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某高速公路公司、某基建集团

【案情简介】
 
        广东某集团与某基建公司于2009年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共同设立某高速公路公司投资某政府BOT项目。双方约定了公司股权结构和实际出资比例,某高速公路公司股权均登记在某基建公司名下。此后高速公路公司成功取得某BOT项目特许经营权,广东某集团通过某基建公司向高速公路公司投入了15.94亿元。2016年,在项目建设尚未完工的情况下,政府解除了与高速公路公司之间的特许经营权协议,接收在建项目资产。广东某集团先在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继而单方发函要求解除原合作协议书,随后又以其投资系债权性投资为由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高速公路公司、某基建集团等向其返还15.94亿元投资及资金占用利息,合计超过人民币20亿元。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争议焦点】
 
1、某高速公路公司是否应当返还广东某集团15.94亿元的投资款本息?
2、某基建公司、某市政府、某建设公司、某市交通局是否应当对上述款项的返还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的重难点】
 
        锦天城律师代理二被告参与本案一审,从公司的股权结构、原告的股东地位、投资的性质、仲裁裁决的认定等方面有针对性地发表了不应返还投资款及相应利息的抗辩意见。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全面采纳了锦天城律师的意见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

        在二审庭审过程中,广东某集团更换了代理人,提出了新的上诉理由,将其对高速公路公司的投资划分为股权性出资和债权性出资两部分,提出在公司注册资本金出资之外的投资应视为借款予以返还。锦天城律师沉着冷静,结合法律法规和协议约定,针锋相对地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的性质、国务院对项目资本金的规定、原协议约定的持续投资义务等方面得出了广东某集团出资并未超出法定及约定出资义务的结论。本案庭审全程由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国庭审直播网”上同步直播并留存录像。最终,最高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广东某集团的上诉,维持了原判结果。历经两年两审,锦天城律师帮助客户赢得了诉讼,成功避免了巨额债务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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