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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追偿权纠纷】锦天城律师代理的10亿标的某私募基金追索债权仲裁案件,成功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案       由】债务纠纷

【承办律师】傅莲芳、张月明、陈凌、魏学全

【诉讼地位】被申请人——某公司

【案情简介】
 
        2018年2月,某契约型私募基金以基金作为申请主体向国内某仲裁机构提起仲裁,请求裁决债务人某公司向其偿还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人民币4亿余元,后该基金又向仲裁机构变更仲裁请求,将请求金额变更为人民币近10亿元。该私募基金同时主张债务人关联企业、数位自然人作为保证人承担相应的连带保证责任,并要求就抵押物和质押物实现抵押权和质押权。仲裁机构受理该案后,仲裁申请人还及时通过人民法院对各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了充分的保全措施。
 
【争议焦点】
 
        本案中某契约型基金是否具有民事主体资格,能否成为仲裁规则规定的适格仲裁申请人?
 
【本案的重难点】
 
         仲裁机构向被申请人送达仲裁文书后,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接受了各被申请人委托,当即阅看仲裁申请书及包括基础合同和担保合同在内的所有证据材料,分析论证仲裁请求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认为,无论是《民法总则》、《合同法》、还是我国其他民商事方面法律并未承认契约型基金本身具有法律认可的权利主体地位,有鉴于此,契约型基金并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故契约型基金与仲裁被申请人之间的仲裁条款依法无效。根据本案仲裁机构出台的仲裁规则相关规定,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时,应当符合“申请人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这一条件。契约型基金本质上既非自然人,也非我国法律法规认可的法人主体,亦不属于其他组织。故契约型基金本身并非仲裁规则规定的适格仲裁申请人,无权就案件相关争议申请仲裁。

        被申请人委托的锦天城律师团队提出上述抗辩后,相关仲裁机构组建的合议庭针对该等抗辩,进行第一次开庭审理,由仲裁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双方充分发表意见,并进行辩论。第一次开庭审理后,锦天城律师团队还以书面形式对申请人重新提出的主张和辩解进行逐一驳斥并提出进一步的补充法律意见。仲裁庭秉持审慎态度,连续两次提请仲裁机构延长仲裁案件的审理期限。仲裁程序问题僵持八个月后,申请人经过慎重考虑以书面形式向仲裁机构申请撤回该案的仲裁申请。该仲裁机构亦于近日作出决定,同意仲裁申请人撤回本案仲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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