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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关于加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建委、规划局:

为加强我省乡村建设规划管理,维护乡村建设秩序,规范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发放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新版城乡规划许可证书样本的通知》要求,现就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放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住宅、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申请领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制镇规划区内的住宅、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执行“一书两证”管理规定。

二、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乡村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领取、发放和管理工作。

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订的证书样本,由我厅统一印制和发放。严禁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印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于自行印制或伪造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行为,我厅将依法追究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四、市级乡村规划主管部门应确定专人负责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领取工作,统一到我厅村镇处领取。再次领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需用纸质材料和电子版两种方式,缴销上次领证的台帐。

县级乡村规划主管部门统一到市级乡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领取,或持市级乡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领取委托书,到我厅村镇处直接领取,要求用纸质材料和电子版两种方式,缴销上次领证的台帐。

五、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书按照全国统一编号要求,由各市、县级乡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则编号:

编号数字共15位,其中:前6位数号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执行;7-10位数号码代表证书发放年份;11-15位数号码代表证书发放序号。

市、县两级乡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编号、登记工作,并建立电子台帐,做到发放数量与发放汇总表相符。对出现作废的证书应予保留,并做好备查工作。

六、各级乡村规划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和管理。市级乡村规划主管部门要每季度按农村村民建房、公共建筑、生产建筑进行分类,向我厅村镇处汇总上报证书发放数量及编号。我厅将不定期抽查市、县领取、核发、登记情况,并于每年年底进行全面检查。

对于违法违规发放和发放失误等情况,我厅将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七、实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管理制度是《城乡规划法》对乡村建设的新要求。各级建设、规划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管理工作,结合职能分工,明确管理职责,及时制定领取发放和管理的工作制度,不断提高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的覆盖率,促进乡村建设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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