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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对法律顾问服务的需求现状

建筑施工企业对法律顾问服务的需求现状

1、目前建筑施工企业发展迅速,法律服务市场需求量大。近年来,由于建筑施工企业发展过快,很多中小城市建筑企业已基本完成改制,有的地区已形成建筑企业集团化,建筑市场已由买方市场转为卖方市场,建筑施工企业之间为了争揽到工程,不惜竞相压价,造成恶性竞争;市场主体信用缺失,多数房地产开发企业拖欠工程款已成“惯例”,农民工工资及劳动保护问题已成为政府和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上述问题的存在,迫使建筑施工企业寻求相应的法律服务。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复杂性所决定需要律师服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可以说是目前国内zui复杂的合同之一。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是国内建设工程领域内使用zui广泛的文本。该示范文本是参照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制定并推荐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进行修订,其系统性、完备性、先进性是国内其他合同示范文本所无法比拟的,条款之多也是一般合同无法比拟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标的物特殊、投资数额巨大、合同履行期限长、涉及面广等特点,该类合同法律关系复杂,涉及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部门规章、标准、规范繁多,从客观上导致建筑施工企业急需具有较高专业水准的法律服务。

3、市场经济体系的不断完善,律师作为为社会提供专业性法律服务的主体,其作用已越来越得到社会和建筑企业的认可。律师在为建筑施工企业提供法律服务方面,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就目前现状来看,建筑施工企业法律意识不强,合同管理不规范,对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法律风险没有足够的关注,对于企业整体的法务管理更是不具规范性,甚至没有整体法律管理的意识,而传统的律师服务大多停留在一般的合同审查、诉讼这一层面上。对于律师为建筑施工企业提供法律顾问服务这一领域,一方面是巨大的市场需求,另一方面却没有有效的供给。

4、新的劳动法律出台后,建筑企业劳资用工必将越来越规范,建筑企业劳资用工管理的法律服务需求也迅速增大。《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生效,对企业劳动用工提出更高的要求,特别是不签订劳动合同付双倍工资,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都对建筑企业提供了更高的用工要求,同时即将于2008年5月1日生效、施行的《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彻底改变了以往劳动仲裁过程中对企业有利的60天时效的模式,将审理期限和审理程序大幅度缩减:申请时效由60天延长为一年,同时明确指出工资方面的申请时效在离职后一年,而且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不受一年时效的限制。早在前几年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及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都建筑企业交纳社会保险、工伤保险作了严格的规定。

zui近笔者处理某民工在建筑工地被混凝土车撞伤的案子中就出现了由于企业对劳动相关法律知识不清楚而产生纠纷的情况。撞伤人的混凝土车所在的公司和保险公司依人身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支付了医药费及各项赔偿金共计9万元,农民工所在工地的项目部据此以为他们不用承担赔偿责任了。这位民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依法确认了该民工与项目部所在的建筑企业的事实劳动关系,后该民工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评级后,依工伤赔偿项目建筑企业还需赔偿该民工一次性伤伤残赔偿金及一次性就业补助费、一次性医疗补助费等高达10万多元,还高于人身损害的赔偿。

5、目前立法的趋势,建筑企业不仅在项目管理上需要采取一定的法律管理手段,整个企业的用工管理、规章制度、分支机构管理、公司股权及对外合作等都涉及更多的法律。据媒体报道,国务院《工资条例》正在起草,《社会保险法》已经通过。《工资条例》主要内容集中在如何增长劳动者工资等方面;《社会保险法》主要内容就是要让交纳社会保险帐户全国迁移,以改变以前因为外来务工流动性大,社会保险帐户流动麻烦,造成很多外来务工人员都不愿意交纳社会保险的情况。目前江苏省已在出台新规定,近年在江苏实际省内迁移,新法出台后,全国性范围内可以迁移,建筑企业的务工人员的社会保险也是以后建筑企业面临的问题。

6、从局部地区来看建筑企业的法律服务需求是很大的。以高淳为例,据05年资料显示,全县有建筑企业49家,其中一级资质企业5家,二级资质企业19家,从业人数近4.5万人;07年全县新增国家一级资质企业4家、总数达到12家,新发展专业承包企业12家、总数达到56家,全县15家建筑企业通过ISO14000认证,多次被江苏省人民政府命名为"建筑之乡",据该县政府网站信息,2008年将实现产值超百亿。几十家建筑施工企业,施工项目部几百个,但是真正有专业律师事务所提供全方面法律顾问的并不多,正如本文第三段所述的状况。

综上,在中小城市的建筑施工企业,以及他们在大城市的项目部,都大量需要专业律师事务所提供全方面法律顾问服务。但是目前巨大的市场需求却没有有效的供给,主要原因一是律师事务所本身专业性和针对性宣传工作不倒位,目前众多专业律师的业务来源还处于被动式;二是当时政府及主管部门在鼓励建筑企业做大做强,加速增加规模和产值时,没有将法律服务和法律风险防范一并纳入宣传和提倡;三是我们建筑施工企业多年来形成的管理风格,对法律顾问的作用没有重视,一般只有遇到诉讼时才会想到找律师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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