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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请求的确立与法院主管管辖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请求的确立与法院主管管辖

 

诉讼请求确立的基础是合同价款。而不同价款方式约定,导致zui终诉讼请求不同。合同价款方式有固定价格,可调整价格,成本加酬金三种。

 

在工程总造价巳定,对方陆续交付部分工程款情况下。若我们缺少对方实欠工程款的证据.可以以总造价为标的起诉之。庭审叫被告为了减轻自己民事责任,必然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具已付工程款,zui终法院会按双方证据综合裁判。

 

基于施工企业被动交易地位,现行立法对施工企业权益保护有所加强。《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建设厂程承包人享有工程折价拍卖后的优先受偿权。2002年6月zui高院作出了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批复。根据该批复规定,施工企业行驶优先受偿权期限从工程竣工之日或合同约定竣工日起算只有6个月,而行使该权利往往通过法院实现。因而施工企业在确认诉请时,特别应加卜一条“请求判令原告享有对涉案工程的优先受偿权”。

 

级别管辖变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2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不得违反级别管辖。但实际操作中,仍可灵活变通。可通过虎增标的额以提高级别管辖;也可以分解标的,立案后再追加请求的方案将原本由中院管辖案件交由基层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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