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建筑工程质量保险体系的对策
1、立法强制各参建主体购买建筑工程质量保险
从国外推行工程质量保险的经验来看,法国通过法律规定了各参建主体要对所建工程投缺陷险以及责任险;西班牙通过立法规定了建筑开发商要投建筑工程质量缺陷险,鼓励工程承包商投保建筑工程质量责任险;由于存在较为成熟的保险市场,以日本为代表的国家没有强制要求各参建主体投保。针对我国开发商和参建各方投保积极性不高,以及保险市场并不成熟的实际情况,可探讨通过立法强制各参建主体购买建筑工程质量保险,规定审图机构、监督机构、开发商、承包商等投保相应的缺陷险和责任险,明确各主体的责任、权利,将各主体的风险、利益和责任捆在一起并相互制约。同时,通过设置强制保险条款,保险公司对于那些工程质量无法达到保险要求的主体不予提供保险,这也就意味着那些业绩不良、无法承担工程质量责任的主体会被市场淘汰。
新西兰通过立法、保险等手段约束审图机构、监督机构、开发商、承包商的责任,确保工程建设标准、施工水平、材料使用以及建造环节中的每一处都必须有质量保险和保证;新西兰2010年9月发生的7.1级地震人员零死亡即证明了保险与质量之间的联系性和重要性。
2、整合资源,建立工程质量保险配套机构
在引入质量保险制度后,应该逐步将目前已存在的工程质量监督、施工图审查、建设工程监理、质量检测等机构等进行整合,以避免与质量保险制度的质量检查机构的职能重复,造成资源浪费和重复收费。同时应当保证专业、独立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查控制机构的全程参与。建筑工程质量检查控制机构的建立应得到国家政策支持,由政府相关部门牵头,进行试点,重点是要强化建筑工程质量检查控制机构的独立性。
3、提高保险公司自身水平,确定合理的保费水平
保险公司要逐步探索新兴业务的内部管理模式,建立新的管理流程和分析统计指标体系,探索与第三方机构协调合作的方式,建立起市场化、有效的工程质量风险管理体系;加快培养既熟悉工程风险又懂保险业务的复合型专业人才。
在确定建筑工程质量保险保费水平时,当地政府应根据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工程风险控制能力等因素帮助保险公司确定合理的保费水平,尽量避免保费过高造成的承包商中“劣币驱除良币”现象以及保费过低造成的保险公司赔付成本过高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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