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监督招标投标活动的其它参与人
1.监督招标代理机构。
监督招标代理机构是否在委托范围内行事,是否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开展招标投标活动,是否有因招标代理机构越出委托范围行事,给招标人带来不利影响,或者因招标代理机构的违法行为而导致招标未成功,招标人遭受处罚或遭受其他损失等现象出现。
2.监督投标人。
监督投标人是否有违规行为,主要是看投标人是否有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以损害招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是否有向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行为;投标人是否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3.监督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监督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活动是否合法,是否侵犯了招标人的合法权益。重点应注意两个方面:一是当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确定中标无效时,要审查其结论是否合法,是否有依据;二是当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招标人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审查其行政处罚是否合法,包括事实是否有依据、程序是否合法、适用法律是否得当等。
如果招标代理机构或投标人的违法行为给招标人带来了损失,律师可以代理招标人提起民事诉讼以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如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要对招标人实施具体行政行为,律师可以帮助招标人进行陈述和申辩。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律师如果在招标投标中为招标人以外的其他参与人提供法律服务,其工作范围也应围绕准备、审查、文件、程序、监督等内容来进行。当然,由于其服务对象不同,工作的着眼点和侧重点当然也会有所区别。
不管为谁服务,律师在进行招标投标法律服务时,必须把握三项原则:
一是三公原则。即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公开原则要求招标投标活动具有很高的透明度,实行招标信息、招标程序公开,发布招标通告,公开开标,公开中标结果,使每一个投标人获得同等的信息,知悉招标的一切条件和要求。公平原则,要求给予所有投标人平等的机会,使其享有同等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不歧视任何一方。公正原则要求评标时按事先公布的标准对待所有的投标人。
二是诚实信用原则。就是指招标投标当事人应以诚实、守信的态度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以维持双方的利益平衡,以及各方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在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中,诚信原则要求尊重他人,以对待自己事务的态度对待他人事务,保证彼此都得到自己应得的利益;在当事人与社会的利益关系中,诚信原则要求当事人不得通过自己的活动损害第三人和社会的利益,必须在法律范围内以符合社会经济目的的方式行使自己的权利。
三是不得进行部门或地方保护,不得非法干涉。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经济活动要遵循价值规律的要求,通过价格杠杆和竞争机制的功能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招标作为市场经济的产物,其zui大的特点是通过充分竞争,使生产要素得以在不同部门或地区之间自由流动和组合,从而满足招标人获得质优价廉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要求。因此一个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不存在任何形式的限制、垄断或干涉,是招标发挥作用的外部环境和前提条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绝对不能受地域或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只有把握这三项原则,律师才能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真正发挥法律工作者的作用,保证招标投标活动公正、合法地进行,实现招标投标制度公正与效率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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