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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程款的鉴定问题

  工程建设律师将在文中介绍某酒店装修采用招投标方式发包,某装饰公司投标书中提出“装修款不超过100万元”中标。双方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工程款约定:“装修款暂定为100万元,具体预算由甲方提出后经乙方同意,并经市建设银行审核,一次性包死不变”。工程因故停工后,双方又达成协议,将装修款定为200万元,并请建设银行进行了审核,三方在价款协议书上签字。工程交付使用后,双方结算工程款发生纠纷。文章认为,应按三方zui终签订的价款协议书的规定,向原告支付200万元工程款。笔者对此观点持不同意见,理由如下:

中标价应为合同价款 我国招标投标法规定了两种招标方式,一种是公开招标,一种是邀请招标。一个完整的招投标过程,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定标五个环节。也是订立合同的要约承诺过程。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法人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同时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书是要约邀请,招标文件是要约邀的具体说明。投标人响应招标,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在法律性质上是一种要约行为。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和地点主持开标,并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评标,确定中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定标是招标人向中标人作出的承诺。从合同的缔约过程来看,经过要约和承诺,双方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则宣告合同成立。我国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第二十六条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招投标活动中,中标通知即承诺通知,招标人向投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即宣告合同关系成立。既然合同已经成立,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理应为合同的条款,特别是投标报价就应该是合同价款。但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招标人和投标人还应签订书面合同,笔者认为,招投标工程签订书面合同,是合同的生效要件,影响合同的效力而不影响合同的成立,合同书是合同关系成立的有效证据。招投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投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则任”。此条款从罚则上肯定了合同关系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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