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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欠款未完工 承包人诉请返还介绍费

  袁某和王某签订协议约定,袁某为王某介绍工程,王某给付袁某工程介绍费4000元,后因发包人张某未全额拨付工程款而导致工程未完工,故王某起诉要求袁某退回工程介绍费4000元。近日,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依法判决王某以工程完工程度给付袁某工程介绍费,袁某多收取的部分退回王某。

  2005年5月2日,王某、袁某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协议书,该协议约定:袁某将其承包的密云县十里堡镇红光村张立新养殖场猪舍工程转包给王某,袁某负责结算工程款,王某付给袁某工程介绍费4000元。协议签订后,王某即组织人员施工,建设了部分猪舍及其它附属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因张立新未拨付工程款,导致工程为全部完工,故王某将袁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袁某退回工程介绍费4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与袁某签订的建筑工程承包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协议约定由袁某负责结算工程款,故因发包人张立新不能按时拨付工程款,致使该项工程未能全部竣工,而袁某亦未依协议约定履行结算工程款的义务,其不应全额收取工程联系费4000元,其具体数额由已完工工程造价与协议约定工程造价54000元的比例予以确定,袁某多收取的工程介绍费应退还王某。遂依法判决袁某返还多收取的工程介绍费111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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