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去如何解除不明确,现在“”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在“司法解释”第8条规定了发包人的解除权,该条规定: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可以请求解除施工:(一)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主要义务的;(二)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三)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并拒绝修复的;(四)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承包人的上述行为都属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行为,并且会导致发包人按质按期获得建设工程的合同目的难以实现,依法应当准许发包人。
第9条规定了承包人的解除权。该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可以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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