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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纠纷的特点有哪些

  一、建筑工程纠纷的特点有哪些?

  1、收案数逐年递增。如上文所述,随着高速公路工程的开展,纠纷越来越多,收案数每年递增。

  2、涉及标的大。由于建筑工程施工纠纷往往涉及的是整个路段的工程款或者是整个路段的,案件涉及的标的较大。

  3、案件涉及法律关系复杂。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涉及的法律关系往往较为复杂,涉及面很广。首先,由于工程的复杂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往往并不是单纯的施工合同,经常涉及到承包、转包、分包等不同承包方式,合同性质多样化;其次,由于多种合同样式,导致签订合同当事人、承包人、实际施工人等可能分别不同,其在合同中的地位也不同,所承担的责任也各有不同。

  4、案件审理难度大,周期长。由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涉及的方面较多,法律关系复杂,导致审理难度较大。同时,由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往往涉及到专业的建筑类要求,如工程造价等,往往需要专业的鉴定机构予以鉴定,无形中增长了此类案件的审理周期,也加大了法官的审理难度。

  5、较为依赖鉴定结论。由于此类案件往往涉及专业的建筑类问题,所以此类案件一半都需要聘请专业的鉴定机构予以司法鉴定,然后根据鉴定结论去判定工程造价等专业类问题,审判结果较为依赖鉴定结论。

  6、服判息诉率较低。由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涉及的利益较大,所以,此类案件往往很难调解,一般都是以判决结案。而结案后,双方当事人也往往会由于利益的损失而上诉或者申请执行,服判息诉率较低。

  二、产生建设工程纠纷的原因有哪些?

  1、资质挂靠现象突出。一些资质较低甚至没有资质的建筑、工程队乃至个人,挂靠具有较高的企业,参与竞标并成功竞标现象比较常见。

  2、非法转包现象突出。尽管法律法规对建设工程分包有严格的限制,但在实际运作中,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在中标后,往往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资质较低或没有资质的建筑企业、工程队甚至个人。

  3、资金管理漏洞突出。有些企业经营不善,内部财务制度不健全,经费管理使用欠透明,存在暗箱操作的问题,对工程款支付、使用情况缺乏有效监管,截留或挪用工程款。

  三、产生建筑工程纠纷的处理途径

  1、和解

  和解是民事纠纷的当事人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就已经发生的争议进行协商、妥协与让步并达成,自行(无第三方参与劝说)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通常它不仅从形式上消除当事人之间的对抗,还从心理上消除对抗。

  和解可以在民事纠纷的任何阶段进行,无论是否已经进入或程序,只要终审裁判未生效或者仲裁未做出,当事人均可自行和解。

  2、调解

  调解是指双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应纠纷当事人的请求,以法律、法规和政策或合同约定以及社会公德为依据,对纠纷双方进行疏导、劝说,促使他们相互谅解,进行协商,自愿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

  在我国,调解的主要方式是人民调解、调解、仲裁调解、司法调解、行业调解以及专业机构调解。

  3、仲裁

  仲裁是当事人根据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达成的协议,自愿将纠纷提交第三方(仲裁机构)做出裁决,纠纷各方都有义务执行该裁决的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仲裁机构和法院不同。法院行使国家所赋予的审判权,向法院起诉不需要双方当事人在诉讼前过成协议,只要一方当事人向有审判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经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必须应诉。仲裁机构通常是民间团体的性质,其受理案件的管辖权来自双方协议,没有协议就无权受理仲裁。但是,有效的仲裁协议可以排除法院的管辖权;纠纷发生后,一方当事人提起仲裁的,另一方必须仲裁。

  仲裁的基本特点有自愿性、专业性、独立性、保密性、快捷性、裁决在国际上得到承认和执行。

  4、诉讼

  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以审理、裁判、执行等方式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诉讼参与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等。

  以上便是的小编为您整理的有关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的特点的内容,由此我们可以得知建筑合同纠纷的案件审理难度大、周期长以及按键设计法律关系复杂等特点。面对建筑合同纠纷要采取有效的解决途径。如果您还有什么疑惑的话,欢迎到找专业的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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