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工程标准的两种性质
我国标准按性质分为两类: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对推荐性标准有指导和制约作用
GB/50300—2001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为强制性标准、条文强制; GB/T19001---2000 《质量管理体系》为推荐性标准。
DL/5009.1—2002《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为强制性标准、全文强制; DL/T5161.1—5161.17---200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规程》为推荐性标准、条文强制。
●讨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的区别和联系
a.强制性条文与强制性标准的其它条款都应认真执行
对违反强制性条文规定者,无论其行为是否一定导致事故的发生,都将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81号令的规定进行处罚,即平常所说的“事前查处”。
在无充分理由且未经规定程序评定时,强制性标准中的非强制性条文内容也应认真执行,不得突破。当发生质量安全问题后,强制性标准中的非强制性条文也将作为判定责任的依据,即所谓的“事后处理”。
b.现行强制性标准条文并不能覆盖工程建设领域的各个环节,一些推荐性标准所覆盖的领域、环节中可能也有直接涉及质量、安全、环保人身健康和公众利益的技术要求。所以,作为工程技术人员,要确保工程质量安全,除必须严格执行强制性条文和强制性标准外,还应积极采用国家推荐性标准。推荐性标准一但写进合同,就成为合同要求,就必须严格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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