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招标文件修改的法律规定
案例:某省粮库建设招标项目,不实行资格预审,实行资格后审。招标公告中要求投标人为具有二级施工资质的企业,随后,发现潜在投标较多,就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必须是一级施工企业,这引起一些二级资质企业不满,经有关部门处理,要求招标人按招标公告内容修改招标文件。
湖南建业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经理李萍认为,招标公告已发出,就不可以再任意修改招标文件中的招标公告内容,如果要修改就要有一定的理由。
但是此项目修改的理由不充分。《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此项目修改的理由是发现潜在的投标商较多,就要把投标资质由二级变为一级,是在变相地提高投标的门槛,这是不合法的。
河北省招标公司四处处长何录华认为,招标公司在发招标公告前就已经编制好招标文件了,招标公告中对什么时候开标,对企业的资质要求等都有明确的说明,如果私自修改招标文件中要求的招标公告内容是不可以的。如果在招标中发现确实有问题,可以按一定的程序先中止投标,把招标文件和招标公告都收回,对投标商的损失进行一定的赔偿,重新编制招标文件和发布招标公告。
发布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都是招投标活动中的要约邀请,都对招标人具有一定的约束力,因而招标人不得随意更改招标公告内容,不实行资格预审,对招标公告就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招标公告中如不明确资格后审条件,那就意味着潜在投标人在获得招标文件前,不知道自己是否具备投标资格之一情况,这会给投标人是否决定投标带来不便,同时也导致招标人采用不合理的资格审查条件,对一些潜在投标人造成不公平。
所以,应当载明资格后审的强制性标准,这样既能明示潜在投标人是否具有资格投标,又能起到约束招标人的作用,防止随意更改评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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