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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结算报告如何确认及价款如何支付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咨询:竣工结算报告如何确认及价款如何支付

律师回答:

a.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在《暂行办法》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对结算报告及资料没有提出意见,则视同认可。若承包人未在约定或法定的时间内提供资料,经发包人催告后14内仍不提供或明确答复,则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责任由承包人自负;b.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发包人应在收到申请后15天内支付,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若双方达成延期支付协议,则发包人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若达不成延期支付协议的,则承包人可以行使《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在建工程抵押权。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五十二条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有关建筑工程安全的国家标准不能适应确保建筑安全的要求时,应当及时修订。

第五十三条国家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推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建筑设计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对建设单位违反前款规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

第五十五条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

工程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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