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逾期不支付工程款的,承包人可以依法主张工程优先权的行使,那么工程优先权怎么主张行使主张工程优先权满足法定的条件之后,依法走主张工程优先权的程序,具体包括催告和合理期限的界定,下面由编辑在本文整理介绍工程优先权主张行使的相关内容。
可以行使工程优先权的条件
建筑施工合同有效。
建筑施工合同的有效,是工程优先受偿权的基础和前提。
建筑物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不宜折价拍卖的。
根据《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并非所有建设均可以折价、拍卖、不宜折价,拍卖的建设工程是由其自身性质决定的。
发包人没有按照规定支付价款。
工程优先权的行使程序
催告
根据《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催告是承包人在行使优先权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由于催告是承包人在行使优先权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发包人可以据此直接抗辩承包人的优先权。
关于催告的方式、期限问题,法律并未做出明确的规定。承包人行使优先权前的催告作为了对到期债权的催促付款通知的准民事法律行为,应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催告不产生届满即可以行使优先权的法律效力。催告的基本内容应包括付款义务人、要求付款的依据及金额、要求zui后付款的期限、催款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日期等。
合理期限
根据《合同法》第286条规定,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而合理期限如何确定法律都没有明文规定。其中有涉及到的规定是《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4条: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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