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以其他方式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法院予以认定吗
目前,结合实践,承包人在六个月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方式多种多样,并不单一以提起诉讼方式为行使必要手段。
1、发承包双方在六个月内形成承包人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确认函。
该确认函上,发包人明确认可承包人对建设工程提出的价款优先受偿权,并加盖了公章。那么此份确认函是否能在之后的诉讼过程中,由承包人出具,用以证明自己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之后六个月内,曾主张行使过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呢法院此时会不会予以支持呢从《批复》第四条规定来看,“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这里法律规定承包人必须在六个月内“行使”优先受偿权,而非“确认”优先受偿权。另外,就发承包双方之间签订的确认函也不具有对外的公示效力,不能有效对抗第三人。所以,法院对承包人以此主张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会予以支持。
2、施工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的情况。
法律对此尚无明文规定,笔者认为,根据《合同法》第286条规定,承包人的优先权行使不应当受到该仲裁条款的约束,而应当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直接申请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如果遇到工程款相关的纠纷,承包人再根据合同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由仲裁机构依法确认到期应支付的工程价款,而后再将生效的仲裁裁决交法院执行。
工程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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