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般应包括哪些内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项:
1、工程范围。
2、建设工期。
3、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一项整体的建设工程,往往由许多的中间工程组成,中间工程的完工时间,影响着后续工程的开工,制约着整个工程的顺利完成,在施工合同中需对中间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作明确约定。
4、工程质量。
5、工程造价。工程造价因采用不同的定额计算方法,会产生巨大的价款差额。在以招标投标方式签订的合同中,应以中标时确定的金额为准;如按初步设计总概算投资包干时,应以经审批的概算投资中与承包内容相应部分的投资(包括相应的不可预见费)为工程价款;如按施工图预算包干,则应以审查后的施工图总预算或综合预算为准。在建筑、安装合同中,能准确确定工程价款的,需予明确规定。如在合同签订当时尚不能准确计算出工程价款的,尤其是按施工图预算加现场签证和按时结算的工程,在合同中需明确规定工程价款的计算原则,具体约定执行的定额、计算标准,以及工程价款的审定方式等。
6、技术资料交付时间。工程的技术资料,如勘察、设计资料等,是进行建筑施工的依据和基础,发包方必须将工程的有关技术资料全面、客观、及时地交付给施工人,才能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
7、材料和设备的供应责任。
8、拨款和结算。施工合同中,工程价款的结算方式和付款方式因采用不同的合同形式而有所不同。在一项建筑安装合同中,采用何种方式进行结算,需双方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协商,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对于工程款的拨付,需根据付款内容由当事人双方确定,具体有如下四项: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款;保修扣留金。
9、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的验收方法、程序和标准,国家制定了相应的行政法规予以规范。
10、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施工工程在办理移交验收手续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因施工、材料等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要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更换。国家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保证期限一般都有明确要求。
11、相互协作条款。施工合同与勘察、设计合同一样,不仅需要当事人各自积极履行义务, 还需要当事人相互协作,协助对方履行义务,如在施工过程中及时提交相关技术资料、通 报工程情况,在完工时,及时检查验收等。
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比如黑恶势力,利用欺诈或者胁迫手段承包工程的;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比如:说发包人与承包人故意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息,以建筑施工合同转移资金的;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比如:以建筑施工合同为名,实际进行利益输送,进行行贿受贿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修建涉及公共利益工程中双方故意降低质量标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5、因违反招投标领域法律、行政法规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必须进行招投标而未进行招投标的以及必须进行招投标而中标无效的,还有就是低于成本价中标的也是无效的;
6、因违反建筑领域资质管理规定而无效的情形,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以及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当然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除外。
7、因非法转包或肢解发包、违法分包而无效的情形,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8、因违反工程建设审批手续而无效的情形,承包人或者发包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但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除外。当然发包人能够办理审批手续而未办理,并以未办理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9、违反工程质量标准和压缩合理工期的情形, 承包人及发包人都要依法维护通过招投标所签订的中标合同的法律效力。如果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任意压缩合理工期、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约定,应认定无效。
建设工程合同涉及到发包方和承包方,二者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双方之间签订了有关合同,其中明确约定了工程质量的验收标准,那么要是因为承包方的原因导致建设工程不符合法定或者约定质量标准的,则承包人应当承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和逾期违约责任两方面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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