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挂靠行为逃避了国家监管部门的监管,极易造成工程质量低劣,在业主使用期间极易引发安全事故,所以挂靠行为在建筑行业中一直被法律、法规所禁止,但是实践过程中还是屡禁不止。今天小编就带您一起了解下建设工程挂靠纠纷怎么解决。
一、建设工程挂靠纠纷怎么解决
我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一条第(二)项又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可见,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对借用资质承揽工程(包括挂靠行为)是严格禁止的,并对借用资质(包括挂靠行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认定无效。不仅如此,我国《建筑法》第六十六条也规定对建筑企业出借资质的行为给予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
二、建筑工程挂靠合同纠纷管辖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司法解释”)于2015年2月4日起施行,其中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挂靠行为的判定
对于挂靠行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综合加以分析、判断:一是劳动人事关系。若工程项目部经理、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的劳动人事关系是归属被挂靠人,则不能认定挂靠行为存在;反之,项目部经理、“五大员”由挂靠人任命,并与挂靠人建立劳动合同关系,一般应认定挂靠行为成立。二是施工管理行为。倘若工程施工的管理(含质量、安全、工程进度、资金等)由被挂靠人实施,可认定不存在挂靠行为;反之,由挂靠人进行工程管理的,一般可认定挂靠行为存在。三是施工机械设备的所有人或租借人的归属。如果建筑工程的施工机械设备归挂靠人所有,或由挂靠人向他人租赁、借用,一般可以认定挂靠行为成立;反之,如建筑工程的施工机械设备归被挂靠人所有或租赁、借用,则不能认定挂靠行为成立。四是施工费用的承担。如果挂靠人直接向他人支付工程所需的材料费、人工费、机械设备等费用,被挂靠人未承担该工程的任何费用,则一般可以认定挂靠人的挂靠行为成立;反之,如果工程所需的材料费、设备费、人工费等费用不是由挂靠人直接支付,而是由被挂靠人直接支付,则不能认定挂靠行为成立。五是管理费的交纳。若挂靠人向被挂靠人交纳管理费或挂靠费,一般可认定挂靠行为成立,反之,如被挂靠人未收取管理费或挂靠费,一般不宜认定挂靠行为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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