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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挂靠纠纷管辖权如何选择

  建设工程一般是属于所需资金、财力物力比较大的一项工程,通常需要承包者具有一定的资质,当建设工程挂靠纠纷产生时,亦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但选择有管辖权的法院也是至关重要的。因此,想必大家想知道,关于建设工程挂靠纠纷的管辖?接下来由小编详细为您介绍!

  一、建设工程挂靠纠纷的管辖

  建筑工程挂靠纠纷法院管辖权因无具体案情,只能总体说下,请做好对应。

  1、如果有约定,遵循约定。约定的一般是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

  2、无约定,适用一般管辖,即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

  3、如果你是客户,可以把挂靠方、被挂靠方列为共同被告。

  4、选择多个法院的,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司法解释”)于2015年2月4日起施行,其中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建设工程挂靠相关法律

  1、《建筑法》已对挂靠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建筑法》明确禁止挂靠行为,该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2、挂靠人与被挂靠企业之间的“挂靠”行为的效力。各地法院在审理涉及挂靠纠纷时,对于挂靠人与被挂靠企业签订的《合作协议》、《分包协议》或《内部承包协议》一般都认定为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也明确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公司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3、关于被挂靠企业与业主方签订的总承包施工合同效力问题。关于被挂靠企业与业主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效力,法学界主流观点均认同司法解释的意见,该解释第一条明确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因此,只要是确有证据证明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业主方签订总承包施工合同,则该施工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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