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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实务】房屋价格上涨,卖房人能否以情势变更为由拒绝履行房屋买卖合同?


【裁判规则】

        当事人签订租售合同,后房屋市场价涨三倍,卖房人以情势变更为由拒绝履行卖房合同。法院认为不构成情势变更,属于正常商业风险,应继续按照原约定价格履行合同。

【案例索引】
        安妍、邵庆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2017)最高法民再26号

【法院观点】

        在约定房价之外另行补偿70万元是否合法有据?就此,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义务,变更合同约定须经当事人协商一致,或是具备法定事由时由一方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本案租售合同包含有租赁和买卖两重法律关系,其中买卖关系约定于合同签订四年后履行,期间房屋市场价格出现较大幅度上涨,约定到期,市场价格高出约定价格近三倍,属于合同订立后出现的重大变化。对此,双方当事人并未能通过协商予以变更,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主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请求变更合同的条件为,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而本案中房屋价格较大幅度的上涨虽然可能超出当事人的预见,但仍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故以房屋价格出现较大上涨、继续履行显失公平为由主张调整交易价格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

作者: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陈玉蓉
作者简介:陈玉蓉律师,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主要执业领域为房地产、建筑工程、
公司商事争议纠纷、法律顾问等。主办和参与办理了多起大中型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和房地产公司的诉讼纠纷案件,并担任多家国有企业的法律顾问,获得了企业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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