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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实务】因政策调整致使合同成立基础发生变化,属于情势变更,当事人有权请求解除或者变更合同!


【裁判规则】

        合同订立时,不知城市道路的规划、设计调整,进而影响合同继续履行的,属于情势变更。

案例索引】

        遵义市播州区国土资源局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申492号

【法院观点】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证据证明在签订《成交确认书》时,对方已知道鸭溪酒业大道的规划、设计情况,故鸭溪酒业大道的修建是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不可控制的范围之内,故不属于鼎盛公司能够预知、防控的商业风险。其次,鸭溪酒业大道的修建不属于不可抗力的情形。再次,2011年12月14日,遵义县发展和改革局发布的遵县发改投资(2011191号)关于鸭溪镇酒业大道的立项批复及该道的修建,对于从事房地产开发的鼎盛公司是不可预测的,而鸭溪酒业大道的修建导致涉案土地开发商业价值的下降、继续开发建设将面临巨大损失是客观事实,且双方当事人对此客观情况的变化均无过错。可见,《成交确认书》赖以成立的基础关系已经发生了变化。合同虽然可以继续履行,但是按照《成交确认书》载明的土地出让金履行会造成合同对价不平衡,对于鼎盛公司来讲有失公平。因此,二审法院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判决解除《成交确认书》,适用法律并无不当。而且,为了城镇发展需要,政府改变道路规划,有利于社会公共利益。由此造成当事人私人利益受损,也不应由无过错的一方当事人单独承担非商业损失。故二审法院解除《成交确认书》,也符合社会公平、诚信价值。因此,播州国资局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适用“情势变更”原则错误,理由不能成立。




作者: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律师  王芳 
作者简介:王芳律师,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主要执业领域为房地产建设工程领域全程专项法律服务、
EPC总承包专项法律服务、PPP全程法律业务、重大商事争议解决、ABS资产证券化业务。从业十六年以来在上述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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