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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实务】商品房买卖合同违反精装修标准的责任如何认定


【裁判规则】

        综合考虑补救措施是否可以切实的弥补购房人的损失,如果采取补救措施的确不能填补购房人的全部损失的,则应该予以另行的经济补偿。

案例索引】

        赵美华与中山市南兴房地产有限公司、中山市皇爵假日广场商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案件(2016)粤20民终1367号

【法院观点】

        赵美华与南兴公司签订的购房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履行,南兴公司应按照购房合同附件装修标准装修房屋。南兴公司未按购房合同约定装修标准进行装修,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依据购房合同约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如下方式处理:本合同继续履行,由出卖人进行维修,在无法维修情况下,出卖人有权按同类同质产品替换,在无法替换的情况下可折价补偿。由于该物业已经依据皇爵公司经营需要进行改造装修并投入使用,已不存在维修或替换的实际可能,买受人请求对装修损失折价补偿符合合同约定………酌定装修损失为20000元。




作者: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律师  王芳 
作者简介:王芳律师,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主要执业领域为房地产建设工程领域全程专项法律服务、
EPC总承包专项法律服务、PPP全程法律业务、重大商事争议解决、ABS资产证券化业务。从业十六年以来在上述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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