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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实务】以房抵债效力的认定


【裁判规则】

        双方达成该以房抵债条款时,债务已届清偿期,对房屋冲抵转让款的具体分配等约定不明确,未能办理相应的过户手续,且以房抵债条款具有流质抵押的意思表示,履行不能,故该条款自始无效。

【案例索引】

        李毅、马国凤与泰州市第一交通物资有限公司、陈鹏等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7)苏民终506号

【法院观点】

…………但以房抵债属于清偿债务的方式之一,因双方在协议中对于具体房屋并未约定明确且发生争议,现圣宸公司已经自行销售房屋,以房抵债已经事实上不能继续履行。在此情形下,李毅、马国凤有权要求物资公司继续偿还剩余的金钱债务6500万元。



作者: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 资深律师  黄炳蓉
 作者简介:黄炳蓉律师,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优秀青年律师、优秀律师、
南京市律师协会建设工程委员会成员、锦天城房地产与建设工程委员会委员,主要执业领域为建设工程、房地产、公司商事经济纠纷、国企改制、公司收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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