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实务】歌伦安盈系列基金产品深陷兑付危机,投资者该如何维权?
作者:jtcwflawyer|时间:2019-09-19
近期,笔者所在律师团队了解到歌伦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简称“歌伦资本”)已深陷兑付危机,其发行的歌伦安盈系列基金产品几乎全部违约,涉及的基金规模总计达17.403亿元人民币。根据本团队处理私募基金诉讼案件的经验来看,私募基金出现问题的主要原因为资金断链,一般表现为内控不严、第三方监管缺位、管理团队滥用权力等,歌伦资本很有可能也存在类似问题。投资者碰到此种情形该如何维权,避免损失呢?
一、歌伦安盈系列基金产品的交易模式及运营情况
根据中新经纬的报道显示,2013年11月8日,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下属机构“北京市土地储备中心朝阳分中心”(简称朝阳土储中心)与北京国安东坝投资有限公司(简称项目公司)签署了《土地一级开发委托协议》。由朝阳土储中心委托项目公司对“朝阳区东坝边缘集团剩余可开发区域土地储备项目北区北小河以东东坝大街以南区域土地”进行一级开发。
2017年12月13日,100%控股项目公司的北京国安控股有限公司(简称国安控股)与歌伦资本签署了《收益权转让合同》。合同约定由歌伦资本募集资金19.96亿元,受让东坝土地开发项目相关区域的收益权。同时,合同约定,如出现逾期支付投资利息等约定情形由国安控股的唯一股东北京国安城市发展控股有限公司(简称国安城市)履行回购义务。此外,歌伦资本与100%控股国安城市的中信国安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国安集团)签订了《差额支付协议》,由国安集团承担项目收益差额(如有)补足义务,该协议经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公证。
2017-2018年,歌伦资本作为基金管理人,发行“歌伦安盈7号、8号、9号、10号、21号私募投资基金”,共计从987位社会投资人手中募集资金17.403亿元人民币。基金合同对该基金的风险及投资方向作出了明确约定:本基金直接投资收购国安控股的东坝项目的项目收益权,在管理风险的基础上,力争获得稳健投资收益。
2019年3月,“歌伦安盈21号私募投资基金”利息未能按期兑付,直接引发歌伦安盈系列产品全部违约。但经投资人初步了解,朝阳土储中心前期返还给项目公司近6亿元开发资金并未向投资人兑付收益。债务人及基金管理人涉嫌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2019年5月17日,经投资人反映,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朝阳分局作出《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意见书称:“收益权转让合同由北京国安控股有限公司和歌伦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签订,我局土地储备朝阳分中心并非合同当事人,无法依据该合同将相关款项转至私募投资基金托管账号”。由此可见,朝阳土储中心可能并没有收到关于东坝相关区域土地收益权转让的通知,那么国安控股明显违反了《收益权转让合同》第5条规定的,在收到基金付款后20天内通知朝阳土储收益权转让的合同义务。同时,基金管理人亦存在未尽勤勉尽责义务的可能,甚至可能故意隐瞒重大信息、恶意串通侵占基金财产。
二、歌伦安盈系列基金产品面临兑付危机,土储项目岌岌可危
歌伦安盈系列基金产品已全部发生违约,根本原因在于债务人及担保人深陷债务危机,资金链断裂,无力兑付投资利息。据公开报道显示,2019年初国安集团就陆续被爆出各种债务问题,并被评级机构接连下调评级,据财经评论记者报道,截至2019年1月底,国安集团整体有息负债规模达到1558亿元,仅2019年内到期的就达732亿元。国安集团债务危机持续发酵的情况下,其开发的东坝土地开发项目亦存在被其他债权人通过司法途径查封、冻结等风险。
更为糟糕的是,在歌伦安盈系列基金产品违约事件中,国安控股可能存在未按照约定通知朝阳土储中心收益权转让的情形。根据《合同法》第80条的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一旦国安控股的收益权转让被认定为对朝阳土储中心不发生法律效力,那么投资人所谓的稳健投资将得不到任何有效保障,歌伦资本基于《收益权转让合同》的权益只能向合同相对方国安控股、国安城市、国安集团主张,且将沦为普通债权,其债权在国安集团及其控股子公司日后重整或破产重整中能够最终实现的利益也很有可能化为乌有。
三、基金项目兑付危机的情况下,不同主体的法律责任
自去年以来,私募基金频频暴雷,成为继P2P暴雷后的又一重灾区,私募基金行业内常常爆出基金产品涉嫌非吸、产品到期无法兑付、机构失联、实际控制人跑路等事件,据证监会在2018年10月12日发布的公告,披露其在2018年上半年对453家私募机构进行专项执法检查结果,发现其中139家私募机构存在违法违规问题,占被检查机构总数的27.8%。
一旦基金项目出现兑付危机,上述违法违规及不规范的操作行为将集中爆发,投资人作为最终的受害人,通常可从以下方面追究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
根据《信托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如私募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及基金合同,存在自融自用、未按合同约定擅自处基金财产等利益输送行为,投资者可主张基金管理人的该等行为违背了信托目的,以其作为被告,要求法院销该不当投资行为,并返还基金财产。交易对手即债务人和担保人对此明知的,亦须承担基金财产的返还责任。
2、行政责任
私募基金管理人受到证监会和基金业协会的双重监管,证监会作为行政机关可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管理人实施行政处罚。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其从业人员存在擅自侵占、挪用基金财产行为的,由证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该类行为在私募机构违法违规案件中颇为常见,例如:盛世嘉和案,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依法对盛世嘉和及其总经理、财务总监、风控总监作出了行政处罚。
中国基金业协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的规定,可以视情节轻重对募集机构采取加入黑名单、公开谴责、撤销管理人登记等纪律处分;对相关工作人员采取行业内谴责、加入黑名单、公开谴责、取消基金从业资格等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移送中国证监会处理。
3、刑事责任
近年来涉及私募基金的刑事犯罪,特别是非法集资的案件也越来越多,这其中既有不法分子以私募基金为幌子进行非法集资活动,亦不乏正规私募基金因违规操作而涉罪的案例,比如:亚洲掘金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曾是私募“冠军”,“众筹炒股”超百亿,因涉嫌集资诈骗被立案侦查,实际控制人已跑路。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私募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主要可能涉及的罪名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罪、集资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等多个罪名。犯罪行为人可能是债务人,亦可能是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等相关主体,甚至可能是相关主体恶意串通共同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该种情形下,投资人在刑事维权方案上具有较大的灵活选择空间,可在前述罪名中选择刑事切入点,向公安机关报案,启动刑事诉讼程序,追究相关主体的刑事责任,并主张追回投资款项。
四、基金项目兑付危机的情况下,投资人的维权措施
1、收集资料,固定证据。取证是投资人维权的第一步,实践中,私募基金管理人与投资者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投资人除收集整理基金管理人已经披露的相关信息外,可以向基金托管人了解托管账户的支付明细及相关交易文件。此外,应重点关注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及相关交易主体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管理人是否进行了实际投资等相关信息。
2、尽快确权,集体诉讼。债务人及担保人出现债务危机,盲目依赖基金管理人的方式并不可取,投资人仍应积极采取诉讼措施,及时维权追回投资。而单个投资者为基金整体利益向交易对手提起诉讼成本较高,因此,集合持有一定数量基金份额的投资者,采取代表人诉讼或者共同诉讼的方式开展民事诉讼,对于分摊诉讼成本和形成较大影响力等方面具有更大的优势。
3、委托专业人士处理。债务人及担保人债务危机的情况下,投资人仅根据基金合同就持有的份额向基金管理人提起诉讼,很难达到追回投资的效果。契约型基金的设立和运营依托《信托法》和《基金法》的调整,根据投资过程中出现的不同问题,应制定不同的诉讼方案,如:基于信托撤销权的诉讼方案、基于合同无效的诉讼方案、基于代位权的诉讼方案、基于基金法合同终止的诉讼方案等,不同的诉讼方案对案件结果具有重要影响,建议投资人在准备诉讼时委托专业律师处理。
五、本次基金违约事件对投资人的启示
私募基金投资项目,基金合同作为投资人权利义务的重要依据,投资人在签署基金合同前,应严格审查合同内容,包括对合同相对方主体即基金管理人、标的资产的基本情况、以及自身权利等内容的审查,以做好事前风险防控措施,通过合同条款设置防止基金管理人做出不利于投资人的行为。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人士对对管理人及拟投基金进行尽职调查,全面了解管理人的基本情况、过往业绩、投资策略和基金基本情况、涉诉情况等信息。
六、关于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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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芳律师团队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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