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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包法讯】工程总承包模式下,承包人能否以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为由主张不承担工程质量责任?

 

前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下称《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施工总承包模式下,此为施工单位经常不再承担质量责任行之有效的抗辩理由,但因工程总承包在承包范围、发包人要求及竣工验收程序等方面均与施工总承包不同,能否再直接适用该条规定不无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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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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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2年1月,发包人黑龙江龙盛达煤化工有限公司(下称“龙盛达公司”)与工程总承包人中冶焦耐(大连)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下称“中冶焦耐公司”) 签订《2×15万吨煤焦油深加工工程总承包合同》(下称《总包合同》)。

《总包合同》第一部分协议书约定:中冶焦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其承包范围的工程设计、设备材料采购、施工、试运行服务及为工程验收、投产、达产、达标等有关工作,实现设计、采购、施工各阶段工作的合理交叉与紧密融合,并对工程的安全、质量、进度、造价、HSE(健康、安全、环保)全面负责;

《总包合同》专用条款第9条竣工检验约定,案涉工程的竣工检验包括无负荷试车、负荷试车、保证值的考核、竣工验收和竣工验收资料的移交。《技术附件》附件三工作范围、工程范围及服务内容竣工验收约定,竣工验收分两阶段执行:于单机试车后联动试车前向龙盛达公司办理工程及设备中间交接,即实物移交;于装置投料试车系统出合格产品并考核达标后龙盛达公司办理工程竣工手续。

2、2013年11月30日至2014年9月17日期间,案涉工程中的汽车衡、总图道路及对讲系统、原料油库装置、厂区外线及地上、地、地下管网等均经过竣工验收,质量等级为合格。

3、案涉工程负荷试车过程中存在工业萘初馏塔和精馏塔液位计浮球掉落、蒸馏管式炉升温过程中剧烈晃动、工业萘管式炉内油管弯头冒火等问题,中冶焦耐公司亦认可联动负荷试车中部分装置没有达到72小时稳定运行的标准,案涉工程尚未进入生产考核程序。

 

 

裁判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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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案涉工程为“交钥匙工程”,承包人中冶焦耐公司负责工程设计、设备材料采购、施工至工程试运行、投产达产达标等全过程和最终效果。按照合同约定,中冶焦耐公司完工后需组织竣工验收,整个工程的竣工验收大致分实物移交和装置投料试车并考核达标两个阶段执行。而案涉工程并没有完成竣工检验程序,案涉工程不同于一般实物交接的建设工程,且本案也无证据证明龙盛达公司在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情况下擅自使用,案涉工程尚不具有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关于“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的规定的条件,中冶焦耐公司根据该条司法解释的规定主张案涉工程存在的问题仅仅是工程验收合格后的质量维修问题,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执行实务经验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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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王芳专业律师团队,通过办理和分析大量本文涉及的执行实务问题,以真实发生的案例为主,结合理论分析和未来立法趋向,致力于为执行领域疑难复杂法律问题,寻求直接有效的解决方案。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发包人应在招标文件中列明项目的目标、范围、设计和其他技术标准,包括对项目的内容、范围、规模、标准、功能、质量、安全、节约能源、生态环境保护、工期、验收等的明确要求”。相较于《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传统承包模式下,对施工单位“按施工图纸及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工程质量要求,工程总承包模式下的工程质量增加了工程性能与功能方面的要求,如工业类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发承包双方往往约定投产运营后的单位产量,基于此,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的质量评判则需要以发包人使用为前提。在项目工程未经竣工验情况下,发包人对工程项目的使用从施工总承包模式下的质量风险转移节点,转变为了工程总承包模式下的竣工验收的前提步骤之一,当然也就不能再机械套用《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司法实践中,工程总承包单位是否承担工程质量责任,也即工程质量争议问题,因此类质量鉴定机构的缺位,裁判机关会综合举证责任分配等多方因素予以考量认定,总承包单位往往负有较重的举证义务。建议总承包单位在提前诉讼之前,一定要全面梳理项目风险,以免索要工程款不成,反被主张质量责任,深陷诉讼漩涡。

 

案例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终1040号案

 

 

 

许会阁 专职律师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硕士,在执行纠纷、公司诉讼、重大民商事争议解决、工程、能源和基础设施法律服务领域具有丰富的理论与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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