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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实务】建设工程领域工程鉴定司法实务处理规则(二)

        当事人对工程造价、质量、修复费用等专门性问题有争议,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向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释明。当事人经释明未申请鉴定,虽申请鉴定但未支付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8〕20号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工程造价、质量、修复费用等专门性问题有争议,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向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释明。当事人经释明未申请鉴定,虽申请鉴定但未支付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一审诉讼中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未申请鉴定,虽申请鉴定但未支付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二审诉讼中申请鉴定,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处理。
 
【锦天城律师解读


1、法院向当事人释明的情形
 
        对于专门性问题有争议的,原则上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申请鉴定,但是很多情况下当事人法律知识的不足,不愿缴纳鉴定费等原因不申请鉴定,,又因建设工程案件专业性高、十分复杂,通常情况下,如工程造价纠纷、工程质量纠纷、工期及修复方案与修复费用纠纷,法院无法确定争议事实,需要专业人士辅助,在这种情形下,法院需要行使释明权,告知鉴定的必要性及不及行申请鉴定的法律后果。根据条文理解,法院向当事人行使释明权包含三点意思:

        一是发生当事人对工程造价、质量、修复费用等专门性问题有争议的情形,一般而言工程造价、工程质量、修复方案与修复费用等事项的认定具有很高的专业性,法院仅凭法律规定以及当事人约定无法确定争议事项。

        二是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未申请鉴定,如果当事人已经向法院主动申请司法鉴定了,法院当然无需再向当事人释明。

        三是由法院判断鉴定的必要性,并非所有的争议都需要进行鉴定,并非只要当事人申请鉴定,法院就当然许可,是否鉴定应由法院决定,法官掌握鉴定的启动权,如果法院依据案件事实、证据材料可以作出客观判断,法院有权径行作出裁判,否则,法院为了查明争议事实,需要向当事人释明。

        当法院依法向当事人释明后,当事人应当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完成举证责任。如果经释明后当事人仍未申请鉴定的,或者虽申请鉴定但未缴纳有关费用、无正当理由未提交鉴定所需资料或者未提供其他必要协助行为导致鉴定程序无法进行的,法院可依据现有证据及法律规定径行裁判,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需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2、第十四条第二款赋予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的补救措施
 
        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未申请鉴定的,包括虽申请鉴定但未支付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的情形,如果在二审程序中,当事人反悔又主动向二审法院申请鉴定的,二审法院对于该申请并非一概不予准许,而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慎重审查鉴定的必要性。

        因此,本条第二款当事人即使在一审中未完成举证,在二审程序中存在一定的补救空间,即法院认为鉴定的事项对于查清案件事实、处理案件争议确有必要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予以处理,具体采用哪种方法,需要结合案件情况具体判断并听取当事人意见。因为二审法院如果直接委托鉴定并依据鉴定意见作出裁判,涉及当事人审级利益,即该鉴定意见无法经过二审程序,因此,只有在当事人均放弃审级利益并同意二审法院直接委托鉴定的情况下,二审法院才能直接委托鉴定。
需要注意的是,该款规定不适用于再审程序,如果当事人在一审、二审期间均未申请鉴定或者未完成举证责任的,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再审审查期间又提出鉴定申请的,当事人丧失了申请鉴定的权利,法院不予准许。



作者: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律师  王芳 
作者简介:王芳律师,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主要执业领域为房地产建设工程领域全程专项法律服务、
EPC总承包专项法律服务、PPP全程法律业务、重大商事争议解决、ABS资产证券化业务。从业十六年以来在上述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

 


【团队律师介绍】

王芳律师团队介绍

  王芳律师团队主要执业领域为房地产建设工程、重大商事争议解决、PPP法律业务,
从业十六年以来,先后在南京、上海、徐州、盐城、淮安、宿迁、南通、镇江、马鞍山等地
处理各类诉讼、仲裁案件逾千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

联系方式:19952400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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