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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出台的背景及特点

 工程质量和安全一直是我国政府关注的重点,但现实中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及工程质量问题频出,很多工程质量问题和施工安全事故都与违法分包、转包、借用资质等违法行为有关,但是由于现有的法律法规对此规定不太明确和具体,致使国家在惩处这些违法行为时,全国各地的执法和惩处标准与力度也不统一,为此住建部决定制定一部全国统一的认定和查处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的标准,为此《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即[2014]118号文(以下简称“《办法》”)应运而生。

一、认定标准详细、惩处力度空前

《办法》一共十八条:前三条分别讲《办法》出台的法律依据、建筑工程的定义及执行主体;第四条至第十一条详细介绍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的情形,除有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认定的违法行为外,新增了部分违法情形;第十二条至第十五条是讲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如何进行惩处;最后三条主要是讲《办法》的解释主体和生效时间。

2015年3月,各地查处有违法行为的建设单位681家;有违法行为的施工企业778家,其中,有转包行为的企业63家,有违法分包行为的企业88家,有挂靠行为的企业61家,有出借资质行为的企业20家,有其它违法行为的企业546家。其中,责令停业整顿的企业81家,吊销资质的企业1家,限制投标资格的企业49家,给予通报批评、诚信扣分等其它处理措施的企业376家;责令停止执业的注册人员4人,终身不予注册的人员2人,给予通报批评、诚信扣分等其它处理措施的个人198人;罚款总额3675万元(含个人罚款237.2万元),没收企业违法所得120.2万元。

二、《办法》较其他规定的独特之处

1、多重监督、相互制约。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可以监督施工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可以监督分包单位;其他单位和个人如发现有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均可以向住建部门进行举报并提供证据或线索。

2、属地管辖。由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违反《办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惩处。

3、行政处罚措施增加。除《建筑法》和《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相应行政处罚,在《办法》中增加了行政管理措施:对施工单位可依法限制招投标活动、承揽新工程项目、降低资质等级;对注册执业人员可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甚至终身不再注册。

4、法院系统未来将与住建部门系统联网,相互通报违法行为。各地法院一旦认定具体单位和个人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可通过系统将前述单位和人员报住建部门,由相关住建部门对其进行惩处。

三、生效时间及是否溯及既往

    《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办法》适用于2014年10月1日起发生的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的行为,对10月1日之前存在的违法行为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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