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建设工程商事案件基本情况研究报告
为全面了解南京市基层法院涉建设工程商事案件的审理情况,系统分析该类案件审理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以及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方面争议较大的难点问题,我们在调查收集南京市近三年涉建设工程商事纠纷的典型案例、召开座谈会的基础上对该类型案件的特点、疑难问题及审判对策等进行了综合分析调研。总体而言,涉建设工程商事纠纷案件呈现如下特点。
(一)涉建设工程商事案件的类型主要为买卖、租赁和借贷
我们在南京市范围内挑选了57件典型案例(涉及的案件类型如图一)。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款项的主要依据是对账单、欠款说明等,因建筑市场存在层层分包,印章管理混乱,人员流动频繁等情况,在上述单据上的签字或印章往往为被告不认可,被告一般会以商事交易的经办个人未经授权或并非其员工,自己并非义务主体为由拒绝支付款项。从上述案例的判决结果来看,有48个案件都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请的理论依据主要为职务行为、表见代理及委托代理。另在部分案件中,法院是基于实际的供货关系来认定被告为义务主体(详见图二)。
(二)商事交易经办人身份难以查明
原告倾向于选择施工企业为单一被告,审判过程中从事商事交易的经办个人不愿出庭作证,甚至下落不明,增加了该类案件的审理难度。建设工程质量与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休戚相关,国家对建筑施工企业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尽管《建筑法》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但由于早期的建筑市场发展过程中监管缺失,实践中存在大量转包和挂靠现象,由此产生的后果是在同一工程中存在诸多的施工主体,与原告进行商事交易的一般是实际施工单位的员工,但该员工又可能会以转包单位、挂靠单位员工的身份出现于工地的公告牌或签证、工程验收文件中,商事交易的权利和义务由哪一方施工主体来承担,往往成为案件的争议焦点。
(三)印章管理和使用混乱
原告主张权利的依据往往是结算凭证,有的结算凭证虽然加盖了总包或分包单位的印章,但技术资料专用章也频繁出现,施工单位往往会以印章伪造或该印章不能用于货款结算为理由,对结算凭证不予认可。根据印章管理制度,使用不同印章是施工单位细分责任的需要,技术章、资料章都是项目章的细划,技术章是在技术资料上(如工序、材料申报等)加盖,资料专用章,是在非验收资料、技术资料的工程资料上加盖,以技术章代替项目章不符合印章管理规定。还有些项目部使用未经备案的印章,甚至为了方便临时雕刻印章,一旦发生争议,供货方往往对在结算凭证上签字人员的身份及代理权难于举证。
(四)合同订立及履行情况复杂
为建筑工地提供材料、设备的交易相对人往往是自然人个人或者个体工商户。关于这些自然人身份的材料供应商、设备出租商等法律意识不强,在追求商事交易营利性的同时往往忽略对交易过程的证据保全。就合同订立情况而言,很大部分涉建设工程的商事交易没有订立书面合同。关于合同履行的情况,有相当数量的案件,原告不能提供履行合同的原始证据,如送货单、出库单、签收单等。有的虽然提供了原始单据,但签收人的身份往往又难以认证。由于工程施工队伍大多存在人员不稳定性和工作职位不固定性的特点,在大批量、多车次的供货工程中,供货方在供货时很难做到要求对方固定一位双方均认可的签收人员。一旦发生纠纷,收货方往往会否认签收人员的存在,进而否认收货的事实,导致案件事实很难查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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