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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速递】2020年10月基础设施、房地产与建筑领域法律速递

 
 基础设施、房地产与建筑领域·法律速递
 
Infrastructure、Real estate and Construction·Legal Express 
 

前言·PREFACE


        据国家统计局近日发布数据显示,2019年前我国基础设施投资总体平稳,比上年增长3.8%,增速与2018年持平。2019年房地产业及建筑业房地产开发投资132194亿元,比上年增长9.9%,其中住宅投资增长13.9%。2019年全国建筑业总产值248446亿元,同比增长5.7%。面对国内外风险挑战明显上升的复杂局面,为了保持新常态下的房地产业及建筑业的增长,基础设施领域与房地产业及建筑行业一直不断的在从传统行业向现代化行业过渡升级。
        特别是近年来,PPP模式推广、供给侧改革、一带一路、营改增、信息化、高质量发展、中美贸易战等给行业发展造成了重大的影响,给企业发展带来机遇的同时,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挑战。2019年12月,住建部发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该文件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工程总承包开始走向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的新阶段。对于建筑行业而言,工程总承包规模市场需求不断扩大,加快推行工程总承包已成为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大趋势。对于建筑企业而言,工程总承包尤其是EPC模式下,总承包商需对设计、施工和采购全程负责,这对总承包商的承包管理能力、专业技术能力和风险管理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挑战。在工程总承包规范化发展过程中,建筑企业需要更加专业的法律服务介入,在项目承接阶段、履约管理阶段、竣工结算阶段以及争议索赔解决阶段提供全程的风险防控和管理法律服务。
        针对基础设施领域、房地产与建筑行业呈现的特点,相关法律服务亦面临着更高的挑战,法律适用越发呈现复杂性和争议性。为此,包括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各地高院纷纷出台了相关司法解释等以统一同类案件的裁判标准,但这其中的许多规定都有着特殊的时代背景和价值取向,从一般意义上来理解,很难把握相关规定的实质性精神。因此,本速递的目的也就在于通过对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等进行列举和解读,着重分析和探讨基础设施建设、房地产与建筑领域的法律问题,有效回应社会各界在该领域的综合法律需求。
 

行业快讯·INDUSTRY NEWS

一、基础设施领域

Ø 德清县发布国内首个《智能网联道路基础设施建设规范》
据报道,9月30日,由德清县建设局牵头,联合县交通运输局、县市场监管局、中国电动汽车百人会、中国计量大学等单位,研究起草《智能网联道路基础设施建设规范》正式发布,将于11月1日开始实施。该标准为国内首个在开展智能网联道路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指导性地方标准规范。
据了解,《智能网联道路基础设施建设规范》对车联网、车路协同系统、路侧单元、车载单元和多接入边缘计算等重要概念进行了术语定义,对复杂的道路场景进行了分类和界定,内容涵盖了智能化路侧基础设施建设的总体框架、平台和设备要求,具体包括了“通信系统”“感知系统”“边缘计算系统”“车路协同系统”和“微气象和道路环境系统”五个子系统的相关建设规范要求。根据道路技术等级、使用环境、车道数、中央绿化带等属性,将测试道路场景细分为20多种不同风险的设备布设方案。
据介绍,规范的发布与实施对于德清县进行智慧出行示范区建设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使技术创新经验从理论性概念转化为可操作的实践指南,为其它地区开展同类智能化道路建设提供借鉴,为住建部制定行业规范提供“德清经验”。
Ø 上交所:加快推进基础设施领域公募REITs试点“落地”
据报道,上海证券交易所正有条不紊地进行各项筹备工作,加快推进基础设施公募REITs试点“落地”。着眼于盘活存量资产、推动投融资协调平衡发展,基础设施领域公募REITs“渐行渐近”。
改革开放以来,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的不断加大,为我国积累了大批优质存量基础设施,主要集中在交通、能源、环保、市政等领域。但与此同时,大量优质资产形成资金沉淀,令投融资循环受阻,债务约束也导致新建项目投资面临较大资本金缺口。
作为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之一,基础设施领域公募REITs试点于今年4月正式启动。
“REITs借助资本市场,将流动性较低的基础设施资产转化为上市交易的金融产品,将重资产运营转换为轻资产模式,有助于打破债务约束下的新经济发展束缚。”蔡建春说,随着“企业信用”向“资产信用”过渡,REITs不仅可通过盘活政府和企业资产带来更高流动性,在促进资本形成、市场化配置资源、降低负债、缓释风险方面也可以发挥重要作用。
目前上交所已对基础设施大类资产进行初步聚焦,储备项目涉及公共事业基础设施、交通能源、产业园区、仓储物流和数据中心五大类,特高压、智慧能源、智慧城市、信息网络等新基建领域也在持续推进。各类资产现金流稳定、质量较高。
 
Ø 基础设施基金网下投资者迎行业规范
9月22日,中证协就《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细则》)公开征求意见。《细则》共六章三十条,包括四方面内容:明确基础设施基金网下投资者注册要求,规范基础设施基金网下投资者行为,压实基金管理人及其财务顾问责任,以及明确违规行为的自律处罚措施等。
《细则》指出,基础设施基金网下投资者应加强相关业务规则学习,在对基础设施基金充分了解的基础上参与网下询价,不得盲目报价、跟风报价。同时要求基础设施基金网下投资者不得存在协商报价、串通报价、故意压低或抬高报价、提供有效报价但未申购、未按时足额缴付认购资金等扰乱发行秩序的违规情形。
 
二、房地产行业


Ø 两办:提高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比例
9月23日,中办、国办印发《关于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优先支持乡村振兴的意见》,提出提高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比例。
意见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结合本地实际,从以下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组织实施:一是按照当年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农业农村的资金占比逐步达到50%以上计提,若计提数小于土地出让收入8%的,则按不低于土地出让收入8%计提;二是按照当年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的资金占比逐步达到10%以上计提。
Ø  住建部就住房租赁条例公开征求意见
9月7日,住建部就《住房租赁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至2020年10月8日。
《条例》对出租人与承租人、租赁企业等责任义务进行了规定,并明确扶持政策。《条例》明确,地下储藏室等非居住空间不得出租用于居住。除约定情形外,租赁期内出租人或者承租人不得单方面解除住房租赁合同,不得单方面提高或者降低租金。未经同意,出租人不得擅自进入租赁住房等。国家鼓励通过新增用地专门建设租赁住房,鼓励出租人和承租人签订长期住房租赁合同,履行达到一定年限的,可享受相应的政策支持。住房租赁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金融、税收、土地等方面的优惠政策等。
 
Ø 前8月全国房地产开发投资同比增长4.6%  连续三月同比为正
国家统计局今日公布2020年1—8月份全国房地产开发投资和销售情况。数据显示,1—8月份,全国房地产开发投资88454亿元,同比增长4.6%,增速比1—7月份提高1.2个百分点。
1—8月份,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购置面积11947万平方米,同比下降2.4%,降幅比1—7月份扩大1.4个百分点;土地成交价款7088亿元,增长11.2%,增速回落1.0个百分点。
1—8月份,商品房销售面积98486万平方米,同比下降3.3%,降幅比1—7月份收窄2.5个百分点。8月末,商品房待售面积50052万平方米,比7月末减少639万平方米。
1—8月份,房地产开发企业到位资金117092亿元,同比增长3.0%,增速比1—7月份提高2.2个百分点。
Ø 国办印发通知  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采取有力措施,强化监督管理,落实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决制止各类耕地“非农化”行为,坚决守住耕地红线。
《通知》指出,耕地是粮食生产的重要基础。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耕地保护,近年来,出台了一系列严格耕地保护的政策措施,但一些地方仍然存在违规占用耕地开展非农建设的行为。《通知》明确提出六种严禁的耕地“非农化”行为:
《通知》强调,要严格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承担起耕地保护责任,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要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共同责任机制,对履职不力、监管不严、失职渎职的领导干部,依纪依规追究责任。各地区要抓紧制定和调整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对违反通知规定的行为立即纠正,坚决遏制新增问题发生。

三、 建筑行业


Ø 住建部试点开展政府购买监理巡查服务
近日,住建部公布《关于开展政府购买监理巡查服务试点的通知》。通知明确,试点范围为: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浙江省台州市、衢州市;广东省广州市空港经济区、广州市重点公共建设项目管理中心代建项目。试点自2020年10月开始,为期2年。
通知明确,购买主体为:政府购买监理巡查服务的主体是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单位或承担建设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购买方式为:政府购买监理巡查服务应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确定承接企业。服务费可按照“薪酬+奖励”的方式在政府购买服务中统筹安排。

Ø 前8月全国新开工改造老旧小区2.78万个  涉及居民539.97万户
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消息,根据各地上报情况汇总统计,2020年1—8月份,全国新开工改造城镇老旧小区2.78万个,占年度目标任务(约3.9万个)的70.7%,较7月末提高了14.3个百分点;涉及居民539.97万户,占年度目标任务(约700万户)的76.4%,较7月末提高了13.8个百分点。
其中,开工进展较快的地区:海南127.1%,宁夏108.3%,河北100%,甘肃100%,安徽98.4%;开工进展较慢的地区:广西53.1%,广东53%,湖北51%,四川49.3%,天津49%。

Ø 江浙沪首次明确扬尘管控统一标准
今年年内,江浙沪地区建筑施工、码头堆场等容易扬尘污染源的区域将有统一PM10、PM2.5浓度限值,且统一监测标准并互认监测结果。这是江浙沪地区在生态环境领域首次明确统一标准。
上海、江苏、浙江城市建设发展快,建筑工地集中,扬尘管控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意义重大。以江苏为例,根据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统计数据,2019年江苏省全省施工场地PM10和 PM2.5的年排放总量分别为19.2万吨和4.3万吨,是大气污染的“大户”。
为进一步加强长三角区域建筑施工颗粒物的防治与管理、推荐建筑施工颗粒物在线监测仪器的互认,加快在线监测仪器的安装和执法应用,因此制定长三角区域建筑施工颗粒物的控制标准,并将建筑施工颗粒物在线监测技术规范作为该标准的附录,统一监测方法。
根据征求意见稿,建筑工地、码头堆场要设置自动监测设备,每15分钟自动采集一次PM10和PM2.5数据,浓度限值分为一般地区和重点地区,重点地区颗粒物浓度限值是一般地区的80%,一旦一天中超标次数达到一定数量,相关部门可以对超标单位进行执法并处罚。征求意见稿征集意见建议截止时间是10月17日,江浙沪统一扬尘管控标准年内就将施行。
 
 
新法速递·LATEST LAWS
 
基础设施与房地产建筑领域
2020年9月颁布/修正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部分)


 
  • Ø 2020年09月27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有关准备工作的通知》,自2020年09月27日施行。
    Ø 2020年09月2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指南的通知》,自2020年09月21日施行。
    Ø 2020年09月2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信息模型(CIM)基础平台技术导则》的通知,自2020年09月21日施行。
    Ø 2020年09月1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自2020年09月11日施行。
    Ø 2020年09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2019年度公路建设市场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结果的公告》,自2020年09月11日施行。
    Ø 2020年09月10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认定第二批装配式建筑范例城市和产业基地的通知》,自2020年09月10日施行。
    Ø 2020年09月0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建部就《住房租赁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至2020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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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实务·LEGAL PRACTICE
 
   实际施工人主体范围的认定规则
 

                 
                                                                                                                                                                                                                       作者:董树婷  孟庆贺  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
 
 
        在建筑行业领域中违法分包、非法转包、挂靠资质等乱象屡见不鲜,为了保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情形下实际完成了施工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利益,在此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司法解释》)创设了“实际施工人”这一概念。在实践中,由于实际施工人并非法律规定的合法民事主体,各地法院对实际施工人的认定难以产生统一标准和尺度,这将影响建设工程价款请求权、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等案件的裁判方向。实际施工人的认定,是建设工程领域中至关重要的部分,也同样是司法实践中的重点与难点。本文拟从实际施工人概念出发,对法律规定及典型裁判案例进行梳理,在此基础上探讨实际施工人的主体范围的认定标准。
一、实际施工人的概念
        “实际施工人”这一概念源于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1条、第25条及26条。《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第25条规定,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起诉;第26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反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同年最高院在《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答记者问中回复:从建筑市场的情况看,承包人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往往又将建设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给第三人,第三人就是实际施工人。承包人将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义务都是由实际施工人履行的。
        虽然《建设工程司法解释》并未明确实际施工人的内涵和外延,但通过上述规定可知,建设工程中的实际施工人一般指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承包人、转承包人、违法分包合同的承包人、没有资质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主编的《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78辑(2019年第2辑)在此基础上将实际施工人投入人工、资金、材料成本等的物化属性进一步明确,认为实际施工人一般是指对相对独立的单项工程,通过筹集资金、组织人员机械等进场施工,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与业主方、被挂靠单位、转承包人进行单独结算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并表现为挂靠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名下或借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并组织人员、机械进行实际施工的民事主体,层层转包、违法分包等活动中最后实际施工的民事主体。

二、实际施工人的司法认定标准

(一)(2017)最高法民申959号案
        一审法院认为,案涉的劳务用工合同系蔡某某伪造浦朝公司的印章所签,而蔡某某没有劳务作业的法定资质,故该合同属于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而签订的合同,应属无效。蔡某某承接涉案工程后,组织曹某某队进行施工,曹某某与蔡某某的关系应是蔡某某承揽案涉的劳务后,又将部分劳务违法分包给曹某某,现曹某某作为实际施工人主张权利,是本案适格的主体。
        二审法院认为,曹某某提供的该工程量统计表与江南水利水电公司提供的蔡某某队完成工程量的核算表内容一致。原审法院据此认为,曹某某与蔡某某之间虽无书面合同,但上述工程量统计表及结账模式单表明,曹某某系以班组的方式进行包干施工,而非仅仅计取劳务工资,故蔡某某与曹某某之间系违法再分包关系,曹某某系实际施工人。
最高院再审:维持二审认定事实。

(二)(2019)苏01民终10381号案
        一审法院认为,张某某主张其是涉案项目脚手架的实际施工人,已提交郑某某出具的证明予以证明,浦业公司认可其将涉案项目架子工、木工、瓦工、钢筋工分包给郑某某,根据证明,郑某某确认涉案工程脚手架由张某某施工,浦业公司和仪机公司主张张某某与郑某某之间应系劳务用工纠纷,但未举证证明,对其该抗辩意见,一审法院不予采纳。对张某某关于其是涉案工程脚手架实际施工人的主张,一审法院予以采纳。
二审法院认为,浦业公司认可其将涉案项目工程分包给郑某某,且郑某某确认脚手架工程由张某某施工,张某某实际组织人员、设备材料进行施工,故一审法院认定张某某为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并无不当。

(三)(2020)苏03民终1893号案
        悟道公司上诉称,贾某某从事的工种为钢筋工,其投入的材料应主要是钢筋,而不是钉子等辅材,一审法院将钉子等辅材认定为主要物资,并以此认定贾某某为实际施工人,进而要求悟道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属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徐州中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裁判指引》(徐中法电(2015)31号)中界定“实际施工人”应为最终投入资金、材料和劳力进行工程施工的法人、非法人企业等主体。包工头下属的施工班组、建筑工人不属于“实际施工人"范围,上述人员追索劳务报酬或欠付工资,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纠纷。二审法院认为,关于贾某某是否为实际施工人问题。根据查明的事实,贾某某为钢筋班组的负责人,根据相关规定,贾某某作为钢筋班组负责人,并不能认定为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所规定的建设工程实际施工人,故判令支持悟道公司有关贾某某不是实际施工人的主张。

(四)小结
        通过以上判例,实际施工人的实务认定重点关注以下三方面:
        1.不存在合法有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际施工人通常指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承包人违法签订分包合同、转包合同,或者在没有签订上述合同的情况下通过口头协定直接从承包人手中获取工程承包的个人或组织,如果存在合法有效的承包合同,那么就不存在实际施工人一说。
        2.履行了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与发包人形成了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上述案例中,法院认定的实际施工人或多或少都存在组织人员施工、购买施工材料、管理施工现场的行为,同时,如果实际施工人还保存了施工图纸、财务账簿、施工日志、分包协议、财务帐薄、签证单、工程预决算资料、材料供货协议及材料支付凭证、会议纪要、报审表等施工工程的一手材料,将对自身身份认定更为有利。
        3.存在收款及投资行为。如果建设工程经过数次转包、分包的,实际施工人应当是最终投入资金、劳动力并从其前手处获得工程款价的个人或组织,在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场合下,非法转包人、非法转包下的承包人、违法分包人、违法分包下的承包人只要对工程存在实际施工和投入,都可以认定为实际施工人。

三、实务中存在争议的两种情况

(一)劳务作业中包工头或者班组长是否为实际施工人
        实际施工人应当是实际投入资金、材料、劳动力进行施工的个人或组织,是否实际施工是认定实际施工人的重要条件,因此劳务作业中包工头或者班组长是否可以认定为实际施工人,需要结合其具体工作分情况讨论。如果包工头或者班组长仅作为工人代表组织工人施工,以领取工资获得报酬的则不能认定为实际施工人,相应的诉讼属于劳务合同纠纷;如果包工头或者班组长以自己的名义与承包人达成协议,在工程项目中实际投入资金、材料和劳动力并获得一定利润的,可以认定为实际施工人,相应的诉讼案由可以认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该包工头或者班组长可以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二)农民工能否以实际施工人名义向发包人主张劳动报酬
        对于这一问题的解决同样需要从实际施工人的概念和认定标准出发。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农民工在建设工程施工中一般投入的仅是劳动力,而没有资金、材料等,因此不能将其认定为实际施工人。
        如果农民工的劳动报酬没有实际支付,农民工应当怎么样主张劳动报酬呢?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36条规定,因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单位违反法律规定将工程违法发包、分包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总承包单位承担清偿责任。虽然农民工不能依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以实际施工人身份向发包人主张权利,但就劳动报酬,农民工可以根据与其前手之间存在劳务合同关系向其主张劳动报酬,或根据上述规定向发包人或者总承包单位主张承担清偿责任。

四、总结
        根据上述论述,实际施工人指实际上履行了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与发包人形成了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参与到工程建设并投入资金、人力、物力的个人或组织。法院认定实际施工人的前提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在此基础上将进一步考察该个人或组织是否实际参与施工,以及是否存在收款及投资等行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有关实际施工人的认定对后续工程款的主张具有重要意义,也因此认定条件十分苛刻,实务中劳务作业的包工头或者班组长能否认定为实际施工人需要结合他们实际的工作内容而定,而农民工讨薪问题属于劳务纠纷,并不属于此处建设工程施工纠纷中实际施工人问题的范畴,需要结合《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规定处理。

 
 

锦天城动态·ABL NEWS

Ø 锦天城创收和规模位列美国律师杂志2020 Global 100百强

        2020年9月21日,《美国律师》(The American Lawyer)公布了 “2020全球百强律所” 系列(Global 200/100)排名。锦天城再度上榜,并在“律所总创收”,“权益合伙人人均利润”,“全球律师人数” 和 “亚洲律师人数” 四项排名中全部位列百强。
        在 “律所总创收” 和 “权益合伙人人均利润” 排名中,锦天城凭借着出色的市场成绩,成为了位列前百的5家中国律所之一。在“全球律师人数” 和 “亚洲律师人数”排名中,锦天城位列全球排名第十,亚洲排名第五。
发轫于中国上海的锦天城,目前已在中国大陆21个城市及中国香港、英国伦敦和美国西雅图开设分所。同时,锦天城不断汇集法律行业的中坚力量与优秀青年,从2018年的近2300名律师,到2019年的超2800名律师,再到如今的3000余名律师,拥有充足人才储备的锦天城不断完成律师规模上的突破。未来,锦天城将致力于从“千人大所”向“百年强所”的转变,朝着专业化、国际化以及在服务品牌化的道路上前行。

Ø 锦天城连续七年荣登“ALB China 并购排名”榜单

        2020年9月15日,知名法律媒体《亚洲法律杂志》(Asian Legal Business)公布了2020年中国并购排名榜单。锦天城凭借在公司与并购领域优质的法律服务, 雄厚的专业实力,良好的市场和客户口碑,自2014年起,连续七年荣登该榜单。
        公司与并购是锦天城核心业务领域之一。近年来,锦天城代表众多跨国公司、上市公司、知名企业完成了一系列知名且复杂的交易,包括混合所有制改制、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上市公司控制权收购、跨境收购和跨境投资并购项目。锦天城律师凭借对中国法律和监管环境的深刻理解、对税务、财务和商业综合知识的融会贯通,将丰富的执业经验与不同专业的律师精诚合作,为客户提供一站式服务和整体解决方案。
此次上榜再次彰显了锦天城在公司与并购领域的专业实力,在未来的发展中,锦天城将继续精耕专业领域,一如既往为客户提供专业、优质、高效的全方位法律服务。

Ø 锦天城助力寿光金鑫收购深港两地上市公司山东墨龙控制权

        2020年9月28日,山东寿光金鑫投资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寿光金鑫”)与山东墨龙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墨龙”,中国A股上市公司,股票代码002490;香港H股上市公司,股票代码00568)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张恩荣先生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张恩荣先生将其持有的山东墨龙29.53%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全部委托至寿光金鑫,山东墨龙实际控制人将变更为寿光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锦天城律师作为收购方寿光金鑫的专项法律顾问,为本次收购提供了交易结构设计、商业谈判、交易文件的起草与修改、出具法律意见、协助相关事项报审和信披等全方位的法律服务。本次上市公司控制权收购项目由锦天城高级合伙人彭春桃律师、锦天城资深律师许斐律师经办。
        山东墨龙主要从事能源装备行业所需产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主要产品包括油气开采用管、流体及结构用管、抽油机、抽油泵等,主要应用于石油、天然气、煤层气、页岩气等能源的钻采,机械加工,城市管网等行业。

Ø 锦天城助力徐工集团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混合所有制改革项目引进战略投资者并完成签约

        2020年9月22日,国企改革双百企业徐工集团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徐工有限”)混合所有制改革项目在南京紫金山庄隆重举行引进战略投资者的签约仪式,徐工有限与3家战略投资者签订总额54亿元的股权转让协议,并与12家战略投资者和员工持股平台签订了投资总额为156.56亿元的增资协议。
        本次混合所有制改革的主体徐工有限原为徐工集团全资子公司,是徐工集团的主体核心企业,旗下业务板块囊括了工程机械业务,以及挖掘机械、混凝土机械、矿业机械、塔机、现代物流、军民融合等新产业。徐工有限为国企改革“双百企业”之一,同时也是江苏省第一批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企业。
        锦天城法律服务团队,为徐工有限本次混改提供了包括整体方案论证、资产边界梳理、员工持股方案论证、相关交易协议审阅、治理制度更新、产权交易等全程法律服务,并得到客户好评。

Ø 收购地产项目遭遇担保陷阱,锦天城为客户挽回损失1.5亿元

        日前,锦天城代理某港股上市公司内地子公司(下称客户)民事诉讼案获得胜诉,为客户挽回经济损失约1.5亿元人民币。
客户于2019年与当地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下称A公司)、A公司的唯一法人股东(下称B公司)以及A、B公司的实际控制人C签订《股权及债权转让协议》,收购A公司100%股权,股权转让价款1.8亿元,B公司和实际控制人C承诺除已披露债权债务关系外,A公司无其他债务。
        《股权及债权转让协议》签订后,客户依约支付股权转让价款并进行投资,累计投入约6亿元。2020年初,突然出现15位债权人持有以实际控制人C为借款人、A公司和B公司为担保人的29份借款协议向法院提起12件民事诉讼,要求实际控制人C清偿债务本息1.5亿元、A公司和B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债权人并申请财产保全,冻结A公司银行账户,给项目开发造成重大影响。
        锦天城律师代理本案后,除另行提供担保申请人民法院解除A公司账户查封外,重点关注A公司为实际控制人C提供担保的效力问题并据此对实际控制人C进行当面访谈。通过访谈,获得重大突破:B公司的3位自然人股东中有2位系实际控制人亲属,其持有的股权系为实际控制人C代持,另一持股20%的小股东D系真实持有。锦天城律师旋即安排对小股东D进行调查取证,小股东D明确表示:A公司和B公司在提供担保时未召开公司股东会进行表决,其对担保事宜毫不知情。由此,锦天城立即制作小股东签字访谈笔录并将该笔录提交法院,为避免未出庭证人证言效力问题,同时申请人民法院对小股东D调查取证。
        此后,1件案件法院作出生效判决,认定担保无效,A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其余11件案件原告申请撤诉,案结事了。除民事法律服务外,锦天城律师同时认为本案刑民交叉,也涉及房地产项目股权收购活动中有意隐匿或有债务涉嫌合同诈骗问题并全程提供刑事法律服务。

关于我们·ABOUT US
 
        锦天城律师务所(简称锦天城)是一家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在业内享有盛誉和领先地位的中国律师事务所。锦天城总部设在上海,并已在中国大陆二十一个城市(北京、深圳、杭州、苏州、南京、成都、重庆、太原、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武汉、长春、乌鲁木齐)及中国香港和英国伦敦开设分所,并与香港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联营,与国际律师事务所鸿鹄(Bird & Bird LLP)建立战略合作关系。锦天城致力于在瞬息万变的商业环境中为境内外客户制定法律解决方案并提供法律服务。
        承袭海派文化的锦天城,不断汇集法律行业的中坚力量与优秀青年。从2017年的近2000名律师,到2018年的超2300名律师,再到如今的2800余名律师,拥有充足人才储备的锦天城不断完成律师规模上的突破。
锦天城从未停止进行法律专业服务的升级与迭代,持续优化业务领域体系。锦天城共有十大专业委员会:证券与资本市场、银行与金融、公司与并购、国际贸易、跨境投资、房地产与建设工程、知识产权、海商海事、破产重整与清算、诉讼与仲裁。在以上十大专业领域,锦天城均取得行业及专业领域的标杆业绩和权威荣誉。

我们的荣誉


        锦天城多次被中国司法部、地方司法局、律师协会以及国际知名法律媒体和权威评级机构列为中国最顶尖的法律服务提供者之ー,位居全国十大品牌律师事务所前列。

钱伯斯(Chambers):锦天城的税法与争议解决、公司商事等领域多次被重点推荐。
The Lawyer:锦天城连续两年位居中国top30精英律所榜单前五。
Legal500:锦天城连续两年在公司商事、争议解決等八大领域荣获“杰出律所”称号。

        
        锦天城连续五年蝉联年度“最佳上海律师事务所”奖、连续两年蝉联“中国最佳雇主”奖、2019年获中国法律大奖九项提名、2018年获中国法律大奖十项提名、2017年获中国法律大奖九项提名、2016年获中国法律大奖八项提名。

我们的服务理念


        我们始终坚持以“法律为本、客户至上、专业高端、创新高效”的服务理念,始终贯彻最大程度地维护客户利益的执业宗旨,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尽心竭力为客户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锦天城以学者型的严谨态度、专家型的服务水平、团队型的服务方式,为客户提供个性化、专业化的法律解决方案,让律师成为客户“经营的参谋,贴心的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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