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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界动态】南京首例司法案例—适用《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显实效

 
重点提示

长期以来,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生力军,是推动高质量、可持续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然而不可否认的是,中小企业在市场竞争过程中经常处于薄弱、劣势地位,经常出现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被拖欠等情形,严重影响企业资金周转、投资规模,产生不良连锁反应,甚至导致企业濒临破产。

为促进中小企业健康持续发展,2020年7月5日,国务院发布《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系我国为治理拖欠款项难题、保障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一部专门性行政法规,亦是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所提出的“建立清理和防止拖欠账款长效机制”和“加快及时支付款项有关立法”的重要措施;旨在从源头出发建立一套防止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拖欠中小企业款项的法律制度,总结实践中解决拖欠款项问题的经验并予以制度化。

 

条例出台后如何落地执行,一直是中小企业特别关心的事情,近日南京中院判决了一起典型的中小企业货款被拖欠的纠纷案件,并且首次适用《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作为裁判依据,这也是南京法院在审判实践中支持民营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有益尝试。


1.案情简介 

 

2013年6月,某外地住建局与某设备公司签订设备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由设备公司向住建局提供净水工艺及高低压电控设备,总价共计1200余万元。同时,合同对付款进度和设备公司的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但对于住建局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未作约定。

合同签订后,某设备公司依约交付设备,经过验收合格,但某住建局却一直拖欠490多万元的货款。故某设备公司起诉至六合法院,请求判令住建局支付拖欠的货款及相应的逾期利息。

一审判决:

住建局支付某设备公司货款495余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2014年10月24日至2020年8月31日期间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为114余万元;2020年9月1日起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495余万元为基数,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住建局不服,向南京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

南京中院审理认为,《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自2020年9月1日实施,根据条例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未约定逾期付款利率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本案中,住建局属国家机关单位,某设备公司符合中型企业划型标准,住建局欠付货款构成违约,对于条例实施之后的逾期付款利息,应当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标准计算。

因某设备公司自愿放弃部分时段的利息主张,南京中院将利息起算时间调整为2015年8月21日,故判决住建局支付设备公司货款4,956,59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015年8月21日至2020年8月31日期间的逾期付款利息为990,120.05元;自2020年9月1日起的逾期付款利息为以4,956,598元为基数,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2.法官说法 
 

营商环境好不好,企业最有发言权。中小企业是国家“扩就业、保民生、稳经济”的重要力量,事关千千万万个从业者的切身利益。《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规定的每日万分之五(年利率18%)逾期付款利息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或LPR的4倍近3个百分点,有力维护了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不光要有法律规定,更要贯彻到审判实践、落实到具体个案,真正实现“每一个案件都是一个营商环境”。

      3.锦律观点
 

通过对《条例》梳理,中小企业在保障自身合法权益过程中应当关注以下几点:

1、适用范围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应当遵守本条例;

2、中小企业的告知义务及认定标准

中小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订立合同时,应当主动告知其属于中小企业;

关于“中小企业”的具体认定,2011年6月18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共同出台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该规定将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予以判定。

3、付款期限

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

大型企业: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按照行业规范、交易习惯合理约定付款期限并及时支付款项;

4、不得强制使用非现金支付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不得利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

5、拖欠有利息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延迟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约定的,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作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

此处为条例保障中小企业权益的最大亮点和保障手段,从之前的实务看,很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会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若逾期付款不予计算利息,或者按照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条例》的出台,将明显扭转该类不平等条款的签订和适用。南京法院的首例案件即是直接适用“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标准,给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敲响了警钟。

6、支持中小企业以应收账款担保融资

中小企业以应收账款担保融资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自中小企业提出确权请求之日起30日内确认债权债务关系,支持中小企业融资。 

 

附:

本文案例链接:

https://mp.weixin.qq.com/s/zmqXo4ofyQVoZwXnf0PgVw

《条例》重点条文汇总:

https://mp.weixin.qq.com/s/0hhZTIH6zvaSNRcMa9XVj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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