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LBRIGHT
法/律/速/递
2023年1月
Allbright
前言 PREFACE
2022年,受政策调控、市场和疫情等多重因素影响,房地产与建筑行业发展跌宕起伏,百强规模房企接连出现债务违约问题,部分龙头建筑企业资不抵债,濒临甚至已经破产。2023年,基础设施、房地产与建筑领域的发展,仍需在《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等法律和司法解释基础上,加强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管理,需要专业的法律服务介入,在项目承接阶段、履约管理阶段、竣工结算阶段以及争议索赔解决阶段提供全程的风险防控和管理法律服务。
本速递的目的也就在于通过对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等进行列举和解读,着重分析和探讨基础设施建设、房地产与建筑领域的法律问题,有效回应社会各界在该领域的综合法律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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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快讯 INDUSTRY NEWS
一、新能源、基础设施领域
国家能源局:推动新能源发电项目应并尽并、能并早并
11月28日,国家能源局网站公布《关于积极推动新能源发电项目应并尽并、能并早并有关工作的通知》。
《通知》要求各电网企业在确保电网安全稳定、电力有序供应前提下,按照“应并尽并、能并早并”原则,对具备并网条件的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及时并网,允许分批并网,不得将全容量建成作为新能源项目并网必要条件。
自然资源部:公示《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等3项行业标准
12月5日,自然资源部网站公示《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等3项行业标准报批稿,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指标》规定了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用地的总体指标、光伏方阵用地指标、变电站及运行管理中心用地指标、集电线路用地指标及场内道路用地指标,适用于使用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地面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
“两高”:联合发布依法惩治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12月15日,最高法网站公布《人民法院、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本批典型案例共6件。在案例中,“两高”明确要从严惩治建筑施工过程中存在的无证施工、违法改扩建、随意加层、擅自改变建筑物功能结构布局等违法违规行为;明确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管理职责的人员利用自己的组织、指挥、管理职权强制他人违章作业的,可以构成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此外,在3件危险作业罪典型案例中,“两高”还进一步明确了危险作业罪中“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认定标准。
海南省政府:印发城市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实施方案(2022—2025年)
12月19日,海南省政府网站公布《关于印发海南省城市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实施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
《方案》明确四项任务及十三项重点工作,提出要明确项目清单和分年度改造计划、实施主体,加快项目实施改造,抓好全过程质量安全管理,开展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建设,强化管道和设施运维养护,建立资金合理共担机制,加大资金支持力度,落实税费减免政策,优化项目审批流程,做好价格管理工作,强化市场治理和监管,推动法治化和规范化管理。
上海临港新片区:发布《能源领域低碳发展行动方案》
12月15日,上海临港管委会网站公布《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能源领域低碳发展行动方案》。
《方案》重点围绕“布局建设以可再生能源为主的清洁能源供应体系、转型构建新型电力及智慧燃气系统、积极打造多种能源耦合的低碳创新示范、有序推动区域能源体系数字化转型”四大工作任务展开,提出“拓展光伏多场景应用,加速光伏系统建设;加快海陆风电场景建设,强化海域风电开发;聚焦氢能技术创新和基础设施建设,推动氢能多元化应用”等 12 条关键举措。
两部门:印发方案 完善市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
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12月28日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实施方案(2023—2025年)》。
《实施方案》提出九项重点任务,包括强化绿色技术创新引领,壮大绿色技术创新主体,促进绿色技术创新协同,加快绿色技术转化应用,完善绿色技术评价体系,加大绿色技术财税金融支持,加强绿色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强化绿色技术产权服务保护,深化绿色技术国际交流合作。《实施方案》明确,充分发挥双多边国际合作机制作用,积极引进境外先进技术、管理理念和商业模式,鼓励外资投向绿色技术高端装备制造。
二、房地产行业
陕西人社厅: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劳动用工合规指导手册》
12月14日,陕西省人社厅网站公布《陕西省工程建设领域劳动用工合规指导手册》。
《手册》适用于陕西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市政、交通运输、水利、铁路、民航、农业、电力、能源、自然资源、信息产业及基础设施建设的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城市园林绿化等各种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的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管理。《手册》分施工准备阶段、进场施工阶段、退场完工阶段三阶段对工程建设领域全流程劳动用工合规提出指引,并对台账资料归档管理给出相关指导意见。
安徽:发布《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与监管指引(第一版)》
12月12日,安徽省人社厅网站公布《安徽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与监管指引(第一版)》。
《指引》适用于安徽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各种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和监管,分施工准备阶段、进场施工阶段规定了农民工工资支付与监管的内容,规定二十项惩戒内容,并明确工程造价在300万元以下、施工体量在1000平方米以下或作业工期不超过1个月的工程建设项目,可酌情简化农民工工资发放流程。
内蒙古: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 规范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活动
12月19日,内蒙古自治区政府网站公布《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规范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活动的通知》。
《通知》共五方面十一项内容,明确除保障性安居工程可按划拨方式供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外,商品住宅等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严格实行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制度和预售许可公示制度,禁止违规预售商品房;进一步加强和优化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全面推行房屋网签备案制度;严禁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规干预和插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等。
中央经济会议:以“三保”助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
近日,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在京召开,部署2023年经济工作,对房地产行业提出多项要求。
会议指出,要确保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扎实做好“保交楼、保民生、保稳定”各项工作,满足行业合理融资需求,推动行业重组并购,有效防范化解优质头部房企风险,改善资产负债状况等,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首次就房地产提出“三保”政策。会议还强调了房地产对经济恢复的重要性,提出要因城施策,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解决好新市民、青年人等住房问题,探索长租房市场建设。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发布不动产登记“便民暖企十二条”
12月26日,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发布消息,印发《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深化不动产登记便民暖企服务的通知》,推出一系列深化便民暖企服务举措,进一步巩固改革成效、增强办事满意度。
“便民暖企十二条”在进一步提升不动产登记查询便利方面提出了三项措施,包含扩大不动产登记查询范围;提供法律文书、律师身份在线核验;优化破产管理人查询登记信息。
三、建筑行业
最高法公布指导案例:企业违规将承包工程交由自然人施工 法院认定企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12月9日,最高法网站公布指导案例191号:刘彩丽诉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明确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自己承包的工程交由自然人实际施工,该自然人因工伤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建筑施工企业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016年3月31日,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承包一商住楼工程,相关工程以该公司为施工单位办理了工程报建手续,但实际系由梁某某组织工人施工。另查明,该公司为案涉工程投保了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17年6月9日,梁某某等接到住建部门的检查通知;当日15时许,梁某某被发现躺在出租屋内,死亡原因为猝死。梁某某妻子刘某某向广东英德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认定梁某某视同因工死亡。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英德市政府撤销了《视同工亡认定书》。刘某某不服,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二审法院均认为不应视同工伤,刘某某不服,申请再审。最高院于2020年11月9日裁定提审,并于2021年4月27日判决撤销原判,恢复《视同工亡认定书》的效力。
最高院认为,建设工程领域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其违法转包、分包项目上因工伤亡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并不以存在法律上劳动关系或事实上劳动关系为前提条件;现行工伤保险制度确立了因工伤亡职工与承包单位之间推定形成拟制劳动关系的规则,即直接将违法转包、分包的承包单位视为用工主体,并由其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广东:印发农村公路扩投资稳就业更好服务乡村振兴攻坚方案
12月8日,广东省政府网站公布《关于印发广东省农村公路扩投资稳就业更好服务乡村振兴攻坚方案的通知》。
《通知》提出六方面措施,要求高质量建设“四好农村路”助力乡村振兴,积极吸纳农民群众就地就近就业增收。《通知》明确,高质量建设“四好农村路”要重点推进通建制村公路单改双工程、路网联结工程、美丽农村路建设工程、珠三角城镇快速化公路改造工程、危旧桥梁改造工程、渡改桥工程、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七大工程。
自然资源部:完善工业用地供应政策 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12月20日,自然资源部网站公布《关于完善工业用地供应政策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通知》。
《通知》提出,要健全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供应体系,优化土地供应程序,明晰土地使用权权能,实行地价鼓励支持政策,严格用途转换,加强履约监管。《通知》明确,采取长期租赁的,租赁期间租金不调整的,可按不低于该宗地50年工业用地出让评估价格的2%确定年租金标底;租金调整的,可按该宗地50年工业用地出让评估价格的2%确定首期年租金标底;租金调整周期不得低于5年,以后各期租金标准应依据届时土地评估价格或土地价格指数确定,但涨幅不得高于上期租金的10%。
两高院:解答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
12月28日,重庆市高院和四川省高院发布《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指导川渝地区正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解答》包括装饰装修合同的承包人不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是否影响合同效力;承包人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发包人主张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如何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造价以第三方的咨询意见为准,一方当事人单方委托第三方出具的咨询意见能否作为确定工程造价的依据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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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速递·LATEST LAWS
基础设施与房地产建筑领域
2022年12月颁布/修正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部分)
☬12月12日,安徽省人社厅网站公布《安徽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与监管指引(第一版)》;
☬12月14日,陕西省人社厅网站公布《陕西省工程建设领域劳动用工合规指导手册》;
☬12月19日,内蒙古自治区政府网站公布《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规范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活动的通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 规范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活动;
☬12月20日,自然资源部网站公布《关于完善工业用地供应政策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通知》;
☬ 12月26日,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发布消息,印发《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深化不动产登记便民暖企服务的通知》,推出一系列深化便民暖企服务举措,进一步巩固改革成效、增强办事满意度;
☬12月28日,重庆市高院和四川省高院发布《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指导川渝地区正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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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实务·LEGAL PRACTICE
总包单位破产,实际施工人能否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
受政策及疫情影响,当前的建筑业市场萧条,建筑施工单位的经济状况不容乐观,陆续有大型施工单位面临或已进入破产清算、重整程序。据悉,自2021年下半年以来,已有5家特级、11家一级建企申请破产重组/清算或100%股权转让、拍卖。总包单位破产,其下游转包、违法分包的实际施工人在此情况下该如何救济自身权利,是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还是只能向破产的总包单位申报债权?对此,实务中存在不同的裁判规则。
裁判规则1:总包单位破产,发包人尚未向总包人足额支付工程价款的,实际施工人可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欠付的工程款。
【案件名称】重庆长江中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戴坤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案件(2019)最高法民申5347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关键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总包单位破产;实际施工人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关于“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之规定,系为保护实际施工人利益而做出的突破合同相对性的特别规定。实际施工人依据前述规定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其承担责任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应当中止审理的情形。
【案件简介】案涉宏帆广场项目的发包人为宏帆公司,承包人为中诚公司,实际施工人为戴坤力。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后,因中诚公司、宏帆公司未结清工程价款,戴坤力于2017年9月1日提起本案诉讼,请求中诚公司支付工程款66942104.32元,宏帆公司在欠付中诚公司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支付责任。一审审理过程中,中诚公司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30日裁定受理中诚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17年11月22日指定重庆学苑律师事务所作为中诚公司管理人。戴坤力提交的公证书显示,中诚公司管理人已于2017年12月1日开始接管该公司财产。
【裁判结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关于“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之规定,系为保护实际施工人利益而做出的突破合同相对性的特别规定。本案中,宏帆公司欠付工程款的数额为72135888.28元,其欠付工程款数额大于中诚公司应向戴坤力支付的欠付工程款数额66893007.08元。戴坤力依据前述规定请求宏帆公司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其承担责任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应当中止审理的情形,中诚公司关于本案应中止审理的主张依法不能成立。
【同类案件】镇江中院(2021)苏11民终3998号;天津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1)津03民终7517号;苏州市吴中区法院(2022)苏0506民初51号。
裁判规则2:总包单位破产,发包人尚未向总包人足额支付工程价款的,实际施工人不能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可向总包单位申报破产债权。
【案件名称】江苏溧阳城建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与无锡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市新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2019)苏02民终2060号
【审理法院】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键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总包单位破产;实际施工人
【裁判要旨】在市政公司已经破产的情况下,溧阳城建无锡分公司不能突破合同相对性向新发集团主张权利,有关《企业破产法》中的相关规定应当予以适用。按照《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案件简介】溧阳城建无锡分公司从市政公司分包机场南路工程(京杭运河-雪梅路)一标段项目下穿引道(东侧)工程,新发集团系该工程发包单位,现工程已竣工,市政公司尚欠工程款8310154.43元至今未付。一审中,市政公司与溧阳城建无锡分公司一致确认市政公司已支付10094896元,尚欠工程款金额为8310154.43元。2019年1月3日,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0206破申13号民事裁定书,认为市政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裁定对市政公司进行重整。
【裁判结果】鉴于市政公司已经破产重整,故有关《企业破产法》中的相关规定应当予以适用。按照《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本案中,溧阳城建无锡分公司为债权人,市政公司为债务人,新发集团为市政公司的债务人,按照上述破产法的规定,新发集团应当向市政公司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新发集团的应付工程款将在破产程序中转化为市政公司的财产,并按照债权人会议统一分配。如果允许新发集团直接向溧阳城建无锡分公司支付工程款,则相当于是市政公司对溧阳城建无锡分公司这一个别债权人的债务进行了清偿,该行为依法应认定为无效。因此,既然法律已经规定对个别债务的清偿无效,则溧阳城建无锡分公司要求新发集团直接向其支付工程款,本院不予支持。
【同类案例】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渝01民终1898号;佛山中院(2022)粤06民终6391号。
【律师点评】
总包单位破产,实际施工人能否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实务中裁判不一,存在广泛争议。通过上述案例检索发现:
1、主张实际施工人可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的,认为:(1)总包单位将建设工程转、分包后,建设工程施工的合同义务都是由实际施工人履行的,总包单位与发包人之间不存在实际的权利义务关系,由实际施工人取得工程款也更符合实质公平的要求;(2)从法律适用上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要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系法定权利,是为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价款提供的特殊救济途径,承包人破产导致的支付能力欠缺,本身就是司法解释赋予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的初衷之一,实际施工人可以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
2、主张实际施工人不可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而应向总包单位申报破产债权的,认为:(1)发包人欠付的工程款属总包单位的破产财产,由管理人予以追收,实际施工人应向管理人申报债权,而不是直接要求发包人承担责任,否则等于是变相对债权人进行个别清偿,会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2)实际施工人向发包方直接主张工程款属于代位权诉讼,进而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通过破产程序解决。
因实践中关于实际施工人能否突破合同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尚无统一裁判路径,故实际施工人在察觉到总包单位经营状况不正常的第一时间就要行动起来,把握四个关键词“快”“准”“狠”以及“断臂求生”,积极与总包单位协商能否将其与发包人的合同权利转让给个人,且需注意时间节点必须要快,尽量赶在总包单位破产前一年进行转让,否则很可能会面临被撤销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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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天城动态·ABL NEWS
☬ 王芳律师做公益直播,分析当下建筑行业热点问题并给出相关建议
12月7日,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王芳律师针对房地产暴雷、小业主退房、停工及断供潮等问题在微信视频号做公益直播,分析建筑企业、实际施工人及小业主现今面临的处境,现场连线观众,并针对问题给出建议。
☬ 锦天城南京多名律师入选省级、市级涉外律师人才库
2022年12月11日,南京市律师协会正式发布成立南京涉外律师人才库的通知及成员名单,南京涉外律师人才库目前共有入库律师150名。
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锦天城南京”)共有7名律师入选省级、市级涉外律师人才库,他们分别在国际贸易、金融与资本市场、民商事诉讼与仲裁、海商海事、跨境投资等领域具有丰富的涉外法律服务经验,这不仅体现了锦天城南京具备较高的涉外法律服务水平,也将进一步提升锦天城南京在涉外法律服务领域中的国际竞争力。
☬ 锦天城助力新瑞欣科技完成数千万元人民币B轮融资
2022年12月26日,锦天城协助浙江新瑞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新瑞欣科技”)完成由中金资本领投的数千万元人民币B轮融资。
新瑞欣科技成立于2016年,并于2021年12月完成股改,是一家专注高端精密金钢线及金钢石切削工具的研发、生产、销售的高新技术型企业。新瑞欣科技已于2019年被市政府评为科技创新明星企业,现已发展为行业内最大的金刚石线生产企业之一。截止到2021年12月,新瑞欣雇员350余人,生产设备自动化程度高达85%以上。客户为全球范围内极具竞争力的光伏企业,包括晶科能源、协鑫集团、高景太阳能等。
锦天城律师组成的项目服务团队,为本项目提供全程法律服务,包括协助公司搭建融资架构,深入参与了对增资协议、股东协议、公司章程等交易文件的修订以及交易谈判等。项目律师团队用其高效、严谨、稳健的工作风格,扎实的专业知识、敬业的服务态度以及超强的执行力,协助新瑞欣科技顺利完成项目交割,赢得了客户和合作伙伴的高度信任及认可。
☬ 锦天城荣获“2022 ALB中国区域市场法律大奖:华南地区&华中地区”两项大奖
2022年12月23日,汤森路透旗下《亚洲法律杂志》(ALB)正式公布了“2022 ALB中国区域市场法律大奖:华南地区&华中地区”获奖名单并于广州四季酒店举行颁奖典礼,锦天城凭借亮眼的业绩和出色的口碑共获得两项事务所大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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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们
锦天城律师务所(简称锦天城)是一家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在业内享有盛誉和领先地位的中国律师事务所。锦天城总部设在上海,并已在中国大陆二十一个城市(北京、深圳、杭州、苏州、南京、成都、重庆、太原、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武汉、长春、乌鲁木齐)及中国香港和英国伦敦开设分所,并与香港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联营,与国际律师事务所鸿鹄(Bird & Bird LLP)建立战略合作关系。锦天城致力于在瞬息万变的商业环境中为境内外客户制定法律解决方案并提供法律服务。
承袭海派文化的锦天城,不断汇集法律行业的中坚力量与优秀青年。从2018年的近2300名律师,到2019年的超2800余名律师,再到如今的3300余名律师,拥有充足人才储备的锦天城不断完成律师规模上的突破。
锦天城从未停止进行法律专业服务的升级与迭代,持续优化业务领域体系。锦天城共有十二大专业委员会:证券与资本市场、银行与金融、公司与并购、国际贸易、跨境投资、房地产与建设工程、知识产权、海事海商、企业破产重整与清算、诉讼与仲裁、刑事、税法、婚姻家事与私人财富管理、劳动与社会保障、互联网与信息技术、医疗健康与医药、能源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消费与零售。在以上专业领域,锦天城均取得行业及专业领域的标杆业绩和权威荣誉。
我们的荣誉
锦天城多次被中国司法部、地方司法局、律师协会以及国际知名法律媒体和权威评级机构列为中国最顶尖的法律服务提供者之ー,位居全国十大品牌律师事务所前列。
钱伯斯(Chambers):锦天城的税法与争议解决、公司商事等领域多次被重点推荐
亚洲法律杂志 ALB:连续六年蝉联“最佳上海律师事务所”;2019年获中国法律大奖九项提名,2018年连续两年蝉联“中国最佳雇主”,并获得并购、知识产权等领域推荐
商法 : 2020年度金联奖---精英律师事务所;连续四年蝉联年度卓越律所(上海);2020年在航空、境内资本市场、消费品及零售、涉外争议解决、家族财富管理、金融科技及区块链、境外并购、房地产投资及REIT基金、结构性融资/资产证券化九个领域获奖
Asialaw Profiles : 2020年在资本市场、公司并购、税务、银行与金融、投资基金、劳动与雇佣、保险、建筑工程和争议解决九大业务领域获推荐
The Lawyer:锦天城连续两年位居中国top30精英律所榜单前五。
Legal500:2020年在江苏南京、浙江杭州地区银行与金融、反垄断与竞争法、资本市场、公司并购、投资基金、房地产与建筑工程、WTO/国际贸易、争议解决、私募股权、知识产权:诉讼共12项执业领域均荣登“重点推荐律所”。
我们的服务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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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合伙人介绍
王芳律师
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wangfang@allbrightlaw.com
南京市建邺区国金中心28楼
执业年限与经验
执业已逾十八年,在房地产建设工程、破产重整与清算、重大商事争议解决、公司法、PPP法律业务等领域积累大量经验。
荣誉与地位
江苏省财政厅首批“PPP 专家库”专家
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房地产、建设工程领域)
江苏省法学会房地产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副秘书长
江苏省法学会建设工程法学研究会理事
锦天城房地产与建设工程委员会召集人
2016-2017 年度“江苏省直优秀青年律师”
2017 年度锦天城最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例获得者
2018 年度锦天城最佳施工企业法律服务金奖获得者
2019 年度南京优秀建设工程房地产业务律师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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