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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索赔】王芳律师团队代理南京某脚手架公司诉龙信建设集团建筑施工合同纠纷案,成功维权

案       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       号】(2015)常民终字第2196号

承办律师】王芳 黄炳蓉

诉讼地位】原告——南京某脚手架有限公司

案情简介

        2012年8月6日、2013年3月16日,南京某脚手架公司、龙信公司分别就江苏省常州市凤凰湖18幢联排别墅、凤凰湖小高层1-8幢项目各签订一份《脚手架单项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合同约定龙信公司将其总承包施工的上述脚手架劳务工程分包由南京某脚手架公司施工,双方在合同中对承包范围、具体工期、工期内及延期期间的工程价款的计算标准、计价面积的计算规则、付款方式、违约金等均作了详细约定。合同签订后南京某脚手架公司按约完成了上述项目的脚手架搭建工程并经龙信公司书面验收合格,后又依据龙信公司的书面拆除通知分别于2013年11月18日、2014年5月6日对上述工程进行脚手架拆除作业。经双方确认联排别墅的结算面积为39206平方米,小高层项目的结算面积为170447平方米,再依据《合同》、《材料进场确认单》、《外脚手架拆除通知》、《面积结算单》等进行最终结算,确定两个工程的工程款分别为5000910元、9008350元,合计14009260元,龙信公司已经就上述两个项目共计支付9800000元,目前就小高层项目尚欠工程款4209260元。根据合同约定小高层项目的工程余款龙信公司应自合同决算之日起或外架拆除前全部付清,经南京某脚手架公司多次催要未果,故起诉来院,请求判令:1、龙信公司立即向南京某脚手架公司支付工程款4209260元、逾期付款利息自2014年5月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龙信公司承担。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龙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南京某脚手架安装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209260元并承担该款自2014年5月7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194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以上合计50194元,由龙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争议焦点

        1.双方签订的合同效力;2.延期费用如何计算;3.违约金如何计算

【本案的重难点

        本案为工程款索赔案。本案的难点在于应付延期费用如何计算。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施工期间内的费用计算方式,也约定了延期使用的费用计算方式,表明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对脚手架的延期使用是预见的,并据此约定了不同的费用计算标准。通过合同约定和双方质证,对延期费用计算方式、具体数据以及双方工期延误的责任综合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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