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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期违约索赔】王芳律师团队代理高邮某房地产公司诉江苏某建设工程公司“汇文名苑”项目工期及质量索赔纠纷案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16)苏民终1439号

承办律师】王芳 黄炳蓉

诉讼地位】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高邮某置业公司

【案情简介

        2012年高邮某置业公司通过招投标程序最终与江苏某建设工程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期为240天,工程计价方式为固定总价,总金额为4284万元,后双方协商一致将工期延长为255天,2012年8月14日正式开工,根据合同约定应当于2013年4月26日竣工验收。然工程实际于2014年1月15日才完成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工期延误598天。高邮某置业公司认为根据合同约定2万元/天标准,应当由江苏某建设工程公司承担相应的工期违约责任,2015年初,高邮某置业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江苏某建设工程公司承担工期违约金1196万元。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
        一、高邮某置业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江苏某建设工程公司支付工程款10723643.44元;
        二、高邮某置业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江苏某建设工程公司支付利息(其中5942222元的利息,从2014年12月23日起算,4781421.44元的利息,从2015年5月30日起算,利息的计算标准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三、江苏某建设工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高邮某置业公司支付工程逾期交付违约金400万元。
        四、驳回高邮某置业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江苏某建设工程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争议焦点

        1、涉案工程造价如何确定?包括:基础土方超挖的部分、门窗、玻璃幕墙、粘合剂、勾缝剂、室外土方、遮阳卷帘安装费、内庭板等等项目的造价如何认定?
        2、工程欠款的利息如何确定?3、工程逾期天数如何确定?高邮某置业公司主张江苏某建设工程公司因工程逾期而承担违约金金额如何确定?

本案的重难点

        本案主要是对工期违约索赔案件中,工期顺延的举证责任分配、是否启动工期鉴定程序以及法院对于停电、高温等天气或气候等原因造成的停工,是否需要进行工期顺延,设计变更是否必然导致工期顺延及工期顺延需要遵守的流程等进行了详细的论述和总结,给江苏省法院审理工期违约案件及工程实务管理等提供了典型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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